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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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基本特征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并具体剖析了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特征,包括其机构设置,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分工与合作等,并根据相关资料对未来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行简略介绍。

关键词:英国;监管;三部门

一、英国金融体系简介

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基础,多种形式及多层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形成英国金融体系,稳固的制度框架、运行顺畅的金融市场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其金融稳定的保障。金融监管当局构建起了科学,严谨的金融稳定制度安排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可以较好地监测、预警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维护其国内的金融稳定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图1 英国金融体系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沿革

(一)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大爆炸之前

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对金融业监管采取的是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为主、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此时的监管主要是“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非制度化方式。1973-1975年,英国银行业发生危机,导致《1979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开始向法制化与规范化迈进。1984年10月英国发生了约翰逊·马休银行倒闭事件,标志着英国松散的监管体制的失败,1986年《金融服

务法》及《1987银行法》相继出台,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实施了重大变革,即“金融大爆炸”,标志着英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二)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到了20世纪90年代,英国又爆发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事件,如巴林银行破产、国民西敏寺银行危机等,最终迫使英国当局于1997年5月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其内容主要是立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地位,规定其独立负责货币政策;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独立出来,新成立一个全能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到了2000年6月,英国颁布了《2000金融市场与服务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FSA与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责任,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运作,是英国规范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

三、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特征

(一)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

截至2001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正式实施,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建立了包括财政部、央行以及金融监管局在内的监管体系,并且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

(二)FSA与财政部、央行的关系

FSA虽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它与英格兰银行及财政部也有很多密切的关系:(1)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FSA提出具体要求,要求FSA执行一些国际义务。比如,英国是欧盟成员国,如欧盟出台了新的金融监管规定,政府通过财政部要求FSA执行。(2)财政部有权派人调查FSA的运行效率。FSA虽然是唯一的监管机构,但企业也可以对FSA的裁决提出抗诉。出现这种情况时,就要由财政部委派调查官员来重新调查,进行调停。财政部委派的调查小组由财政部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他们的判决为终审。(3)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与FSA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交换信息。

(三)监管机构间的分工与合作

1997年10月发布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之间的分工和合作建立了一个具体的、制度性的框架。

1.有关各方职责的划分。

(1)英格兰银行的职责。英格兰银行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负责,具体包括维持货币体系稳定、支付体系以及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稳定。并致力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完善,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2)金融监管局的职责。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批和审慎性监管,对金融市场和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管,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影响公司、市场和清算体系的有问题的情况进行操作,以及在上述领域内制定监管政策。

(3)财政部的职责。财政部则对管理整个金融体系的法规负全面责任,金融监管局和英格兰银行有必要就金融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警示。

2.协调和合作的安排。

(1)有关信息收集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金融监管局与英格兰银行都有权来收集各自需要的数据,但要共同努力避免数据的重复收集。在信息的交换上,英格兰银行的副行长(负责金融稳定)是金融监管局理事会的成员,金融监管局的主席也是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成员,而且在其他的级别上金融监管局和英格兰银行之间都有固定的联系。

(2)建立了协调三方行为的机构——常务委员会,但金融危机后,新设立金融稳定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Financial Stability 简称CFS),以取代原先的常委会,该理事会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三方构成,由英国财政大臣担任主席,新理事会的目标是分析和检查英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出现的风险,协调三方做出适当反应。

(3)其他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具体包括政策变化方面的协调、对外交往合作、国内市场委员会安排、监管记录和使用以及相互提供服务等方面。

(四)关于危机管理的特殊安排

《备忘录》对危机的管理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具体又分为金融危机管理和操作危机管理。

1.金融危机管理方面。

当英格兰银行或金融监管局认为金融稳定受到确实存在的威胁并有必要采取援助行动时,它们应立即通知其他部门并调用联合行动框架。最后,由财政部长来批准危机中的援助行动,并对其负责,而其他两方需及时与财政部沟通,以保持财政部对事态发展情况的了解。在异常的危机情况下,当局救助的主要目标是降低大范围金融或经济动荡所带来的风险,为达到这一目标,它们的任何救助措施都要努力寻求最小化私人部门的道德风险以及纳税人的金融风险。

2.操作危机管理方面。

三部门在日常的操作危机管理中也应在联合行动框架内采取行动。财政部应确保部长对事件发展情况的了解,以便迅速做出决策,还要同政府其他部门和法律执行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以确保在金融部门采取的行动与其他公共部门行动的一致性、连贯性。英格兰银行应确保金融市场有序、稳定的运行,包括保持市场充足的流动性。在三方框架准许的范围内,英格兰银行可以通过市场操作或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流动性援助或其他支持手段。除此之外,英格兰银行还应监测并确保支付体系功能的发挥。金融监管局在其法定目标范围框架内通过日常的监管条例来监测相关金融机构,并有责任和金融机构共同解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或有损金融机构和客户利益的危机事件。

四、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未来发展

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2010年6月16日在每年一度的伦敦金融城市长晚宴上发表讲话时说,必须改革目前由英国三家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职能将全部归属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现行的机制必须停止运作并进行分割,其金融监管职能将转交给英格兰银行从而成为英国央行的一个下属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今后的职能主要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打击金融犯罪等,笔者认为,这将是英国政府13年来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的最重要的改革。不少官员认为,这项改革计划得以实施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但这一提案仍需英国议会决议通过,并于2012年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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