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给监督机构审查:

(一)建筑物平面图(含总平面图,标准层和转换层平面图);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求;

(四)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安全教育制度;

(七)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八)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与拆卸单位资质证书;

(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十)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六条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墓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等专项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以下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档、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深基坑施工评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墓础设施工程开挖深度在5米(含5米)以上的基坑,或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足5米但地质情况较复杂的基坑在施工完毕前进行一次评价。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作,其主体结构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三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国家或省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检套情况列为竣工评价的重要参考。

各次安全评价必须包括《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标准》组织安全生产自检,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上。

第九条安全评价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有三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检查人员各不少于一人,依据心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填写在《手册》上。

第十条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竣工评价按各次各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累计二次不合格的,竣工评价等级降低一级;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累计三次不合格的,竣工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

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监督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手册》每年3-4月送发证机关年检一次。年检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核发年度《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未取得《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在我省承揽工程施工。整改完毕并经发生机关核查合格后,由发证机关补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监督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手册》,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督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监督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的建立责任。在实施建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服从指令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已责令停工或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各施工单位年度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结果是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在本年度内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黄牌警告制度。有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予以黄牌警告。黄牌悬挂于施工现场的显要位置,直至下次安全评价合格为止。监督机构对黄牌警告的施工现场予以重点监控。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次安全评价列为文明工地评选的重要指标。各次安全评价等级必须为合格以上,且竣工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建设工程,才能参加文明工地评选。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建设工程,其承建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投标、年检、晋级时享受((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二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该工程项目,并由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二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戎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本条规定执行 2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3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 相应的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及配套码头工程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及配套码头工程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作为省2012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之一,项目建成后将为海南省增加一个新的可靠气源,并成为岛内天然气供应的调峰骨干中心站,弥补省内高峰期用气的不足。 据介绍,项目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内,一期投资约8.5亿元,主要由储备库和码头两部分组成。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约351.86亩,另含滩涂代征地78.8亩,合计430.66亩。一期建设规模为4万立方米的LNG储存量,建设2座2万立方米单包容双壁金属储罐,以及相应的辅助公共设施,年60万立方米LNG周转量。 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完善城市燃气新建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2011年6月9日,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澄迈县盈滨岛西海岸温泉酒店组织召开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设计审查会。经过与会专家的认真评审和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设计通过评审,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由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建成后将为老城开发区和盈滨半岛城市居民、商业和小工业用户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能源供给,同时对提高老城开发区和盈滨半岛城市居民生活品质,完善老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符合地方政府燃气规划、线路走向设计合理、设计文件深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该工程建设主要工程量为19.36km次高压和中压管线以及一座4000 NM3/h处理能力的高中压调压站等,该工程建成后输气能力为每年3500万NM3。 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获批https://www.360docs.net/doc/cd9102955.html, 2012-06-19 10:52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分享到新华微博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19日电(记者张永峰)记者19日从海南中油深南能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琼安法(2008)38 发布日期:2008-3-6 执行日期:2008-3-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

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八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

海南建设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答案

1.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核心功能不包括()。(3.0分)A. 转 口 贸 易 B. 保 税 仓 储 C. 加 工 制 造 D. 国 际 交 流 我的答案:C √答对 2.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构想可以追溯到()。( 3.0分)A. 抗 战 胜 利 后 B.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C. 香 港 回 归

D. 中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后 我的答案:B √答对 3.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自由贸易港在选址上,可优先选择的地区是()。(3.0分)A. 沿 海 发 达 地 区 B. 沿 海 落 后 地 区 C. 内 陆 落 后 地 区 D. 内 陆 交 通 枢

地 区 我的答案:C √答对 4.工贸型自由贸易港在选址上,理想的地区是()。(3.0分) A. 沿 海 发 达 地 区 B. 沿 海 落 后 地 区 C. 内 陆 落 后 地 区 D. 内 陆 交 通 枢 纽 地 区 我的答案:A √答对 5.海南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中,应重点发展的产业不包括()。(3.0分)A. 加 工

造 业 B.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C. 旅 游 业 D. 现 代 服 务 业 我的答案:A √答对 6.1547年,意大利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自由贸易港是世界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贸易港。(3.0分) A. 雷 格 洪 B. 不 莱 梅 C. 汉 堡 D. 泰 尔 我的答案:A √答对 7.我国对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其中,建设改革试验区的内容不 包括()。(3.0分) A.设

际能源、大宗商品、产权、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场所B.建立政府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C.鼓励海南旅游企业优化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D.发

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四条依法必须实施的安全评价包括: (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1、国家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和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 8、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进行的安全评价; (五)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第五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能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评价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不能投入建设、生产和经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6574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Safety Evalu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法律、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国际条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戒毒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国际条约: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2020公需课:海南建设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

单选题 1.古希腊时期,以()和()为特区可以自由通行的两个港口,已经具备了自由贸易港的雏形。(3.0分) A.汉堡、不莱梅 B.汉堡、迦太基 C.泰尔、迦太基 D.泰尔、不莱梅 2.海南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中,应重点发展的产业不包括()。( 3.0分) A.加工制造业 B.高新技术产业 C.旅游业 D.现代服务业 3.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构想可以追溯到()。(3.0分) A.抗战胜利后 B.改革开放初期 C.香港回归后 D.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4.自由贸易港在选址上,具体的影响因素不包括()。(3.0分) A.自由贸易港的开发目标 B.自由贸易港的人口数量 C.自由贸易港的主要功能 D.计划重点发展的产业 5.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自由贸易港在选址上,可优先选择的地区是()。(3.0分) A.沿海发达地区 B.沿海落后地区 C.内陆落后地区 D.内陆交通枢纽地区 6.到2018年,全世界有()多个自由贸易港和()多个与自由贸易港的内涵和功能相似的自由经济区域。(3.0分) A.100、1000 B.100、2000 C.130、1500 D.130、2000

7.工贸型自由贸易港在选址上,理想的地区是()。(3.0分) A.沿海发达地区 B.沿海落后地区 C.内陆落后地区 D.内陆交通枢纽地区 8.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核心功能不包括()。(3.0分) A.转口贸易 B.保税仓储 C.加工制造 D.国际交流 9.我国对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其中,建设改革试验区的内容不包括()。(3.0分) A.设立国际能源、大宗商品、产权、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场所 B.建立政府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C.鼓励海南旅游企业优化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D.发展离岸贸易、离岸金融业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

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海南旅游业发展与自贸区建设

海南旅游业发展与自贸区建设 海南是个有独特旅游资源的胜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对海南旅游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旅游资源种类多,质量高,集自然风光、珍稀动植物、民族风情、文化古迹和热带海岛城市风貌为一体,具有典型的热带海岛风光,具有“东方夏威夷”的美称。海南旅游业虽起步较晚,但从1988年建省以来,海南旅游业已发展成为海南省重要的支柱产业。海南旅游业已形成了相当规模,并对海南省经济建设,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巨大贡献。为了让海南旅游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必须认识到自己存在的利弊,只有找到利弊才能求发展,才能走向繁荣。这既是由海南旅游业的现状所决定的,也是海南发展旅游业的要求。 海南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存在一些主要问题,比如,海南目前虽是旅游大省但不是旅游强省,所占经济总量比重较小,作为支柱产业与支持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相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海南旅游产业基础薄弱 海南各景区接待游客量以及景区门票收入虽然连年呈上升趋势,但景区收入总量并不大。纵观海南旅游产业,其仍然属于数量型而非效益型,旅游经营是粗放型而非质量型。同时,海南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旅游企业和旅游景点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和海口、三亚等地,中部和西线地区旅游开发相对比较滞后。而且,海南的旅游企业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开发启动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差。这些都使海南旅游业一直处于小规模、实力弱,管理无序的状态,不能形成合力,难以发挥规模效应。 2、旅游行业经营管理混乱 海南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不顾质量承诺,克扣餐费,降低住宿和餐费标准,降低交通档次;同时诱发旅游定点商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高价宰客;旅游饭店恶性削价竞争,大打折扣价,导致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另外,导游与购物点、餐厅、旅游点、歌舞表演点内外勾结,索取高额回扣。海南的导游没有工资,这导致许多零负团费旅游团在旅游时不断参观商场等消费场所,严重影响游客心情和旅游品质。这样既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又有损海南省的旅游整体形象,严重影响海南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目前海南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为实现海南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有一定的可行性对策,比如: 1、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海南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针对海南旅游业的特殊情况,政府需要健全和完善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相应的管理法规,从而指导和协调旅游资源开发,约束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不良行为。同时,积极组织培养环境资源市场,采取经济手段,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活动提供支持,使旅游环境问题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2、加强西线、中线开发 当前海南的旅游景点过度集中于海口-三亚为主的东线,而在西线、中线地区旅游景观有较多尚未开发、充分利用的景区。加强西线、中线开发有利于权衡各地的发展,有效分担东线的客流压力,也可以丰富海南的旅游内容。由于海南岛中西部条件不及东部地区,在交通、住宿、服务、医疗等方面都需要跟上发展进度才能保证保证新开辟区域的服务质量。

海口市消防条例 2014

海口市消防条例 作者:佚名人大要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14-08-21 海口市消防条例 (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4年8月1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市消防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本市公益 性消防宣传大使制度,聘请本市公益性消防宣传大使。 第九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千呼万唤之下,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应急管理部1号令,公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解读:资质认可工作由原来的应急管理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简政放权的思路在贯彻。应急管理部未来将重点放在制度设立及标准制定上,更好的为行业发展打造宏观基础;由省级职能部门局负责资质发放,则更有利于当地省份因地制宜,贯彻该制度落地。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

海南省消防条例

海南省消防条例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1.26 【实施日期】199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6日 海南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省城镇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

2020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宣传解读材料范文

2020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宣传解读材 料范文 三个相当抢眼的重点 第一、零关税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于目录外、允许海南贸易港自由进口的商品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意味着什么? 相当于海南接下来就成为了另一个香港,而海南的陆地面积是香港的32倍!因此以后,海南可能成为像香港一样的购物天堂,再加上面积大得多,所以将要迎来前所未有的强劲发展。 那么,海南是否即将“碾压香港”了呢? 免了进口关税后,可以倒逼出口关税谈判,久而久之海南就会有独立关税地位,再加上自由贸易,自然就会实现资金进出自由,相当于事实上替代了香港……当然,这只是设想,走起来还需要很多很多年。 第二、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 只有零关税怎么会够呢?还要放宽购物额度,才能尽情“买买买”!

中国海关规定,旅客入境时,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价值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物品时,海关将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比如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 而现在,海南限额提高到10万了,这可以说又是对香港有碾压力度的政策。 第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海南自贸港将优化税收政策安排: 1,从《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前,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少缴税! 如果你的企业是盈利的,那么在海南设立一个分公司,或者直接将公司总部搬过去,你就直截了当地可以少缴税了!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运营成本缩减了,接下来你在同行中将更具竞争力,你可以高薪吸引人才,企业将越做越大…… 2,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急管理部2019年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 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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