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估算说明Word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6.1投资估算

6.1.1编制范围

岑溪南渡至陆川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K0+000~K100+759.654)全长101.852公里,为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

6.1.2编制依据

投资估算依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简称编制办法),广西交通厅桂交基建[2008]62号批准执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简称广西补充规定),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交通部公路司公设技字[1999]216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计价格[2007]744号“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投资估算用同望WECOST 7.30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编制而成。

6.1.3 各项费用取用标准

6.1.3.1 人工单价

根据新的“编制办法”及“广西补充规定”,因估算中定额未变,采用96估算定额,因此仍采用原人工工资17.15元/工日。

6.1.3.2材料单价

本估算采用的外购材料单价和地方材料单价(原价)为当地市场价格,各种材料原价均以《公路工程估算指标》附录二规定的材料比例综合取定。

6.1.3.3 征地、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

征用土地、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9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0]5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标准补偿。农用地按标准补偿,荒地、宅基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征地劳务费、临时用地、勘测定界费、现场放线钉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0]5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

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线路的耕地占用税按2元/平方米(1333元/亩)计。

育林基金:根据广西区财政厅、林业厅桂财综[2009]80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计。

各类补偿费详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6.1.3.4 设施拆迁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0]5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标准补偿。

(1)拆迁房屋:镇规划区范围房屋每平方米补偿700元。

(2)拆迁电力设施:220伏电力线每公里补偿4.2万元,380伏电力线每公里补偿8万元。

(3)拆迁电信设施:架空100对电信线路每公里补偿6万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00元/户计,安置回建点基础设施建设费按2000元/户计,拆迁劳务费按6元/平方米计。

(5)国防光缆按20万元/公里计。

各类补偿费详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回收金额等计算表”。

6.1.3.5 综合费率

(1)按编制办法划分,我区无冬季和准冬季气温区,故不列冬季施工增加费和职工取暖补贴。

(2)本工程按所在地雨季Ⅱ区,雨季期为六个月,按编制办法规定计列雨季施工增加费。

(3)夜间施工增加费、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施工辅助费、企业管理费、职工探亲路费、财务费用,按编制办法计算。

(4)工程所在地不属于高原地区,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5)本工程属改建工程,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按500~1000辆/昼夜计列。

(6)工地转移费费率:以南宁市为起点计算工地转移里程为90公里。

(7)主副食运费补贴费费率:以县城为供货地点计算。

6.1.3.6 其他费率

(1)根据《估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投资估算编制年指标消耗量,年价格上涨率按5%计算,以1996年为基期,上涨至1999年(1999年以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1340号文件规定取消了物价上涨率),1999年以后不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2)计划利润率、税金按“编制办法”的规定分别按4%、3.41%计算。

(3)本项目为改建公路,办公和生活用家具购置费按“编制办法”划定的取用标准5800元/公里的80%即4640元/公里计列。

(4)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率: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以建安费为基数计算。

(5)研究实验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不计研究实验费。

(6)勘察设计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7)供电贴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桂价格字[2002]73号文件规定不计列此项费用。

(8)工程物价上涨预留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1340号文件规定不计列此项费用。

(9)联合试运转费:按“概预算编制办法”中规定,以建安费总额的0.05%计算。

(10)本项目按静态投资的75%贷款,建设期二年,年度贷款额分配比例为4:6;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4月6日公布的存贷款利率,本项目建设期贷款利率应为6.8%。,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

(11)预留费用以第一、二、三部分费用之和(扣除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为计算基数的9%计算。

6.1.3.7 有关问题的说明

(1)软土地基处理中,由于本项目为单侧利用旧路,按工程量表中的50%计列。

(2)由于目前使用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是1996年编制的,有的项目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偏差,故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