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5年、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5年、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新劳社字[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5年、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的规定和要求,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经自治区党委第32次常委、主席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区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下同);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随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待遇,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四、本次普调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及办法:凡符合2005年、2006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在2004年末、2005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45元、8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元、90元;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5元、100元。
有关农村养老的调查报告

有关农村养老的调查报告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持续发展趋势,社会老龄化难题日趋比较严重,想了解一下有关乡村的养老服务状况吗?农村养老的调查报告范文(一) 一直以来,在我国乡村社保自始至终处在我国社保管理体系的边沿,农牧民分散于社会发展的保障网外,她们的生、老、病、死大部分由本人或家中来担负。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尤其是是非非生物肥料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牧民也一样遭遇经营风险和水平同样的日常生活风险性,对社保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而现阶段以城镇特性分层次社保的作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创建和健全乡村农牧区社保规章制度是全方位基本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须,文中仅就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农牧区社会保障现况、难题开展了科学研究讨论,并明确提出了一些提议。
一、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农牧区社会保障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区参与“乡村农牧区社会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农牧民总数约有85数万人,还不上我区农业人口数量的7%,而90%之上乡村农牧区人口数量的老年人确保,基本上所有借助家中确保。
而伴随着城区现代化过程的加速,乡村农牧区充裕人力资本持续向城区迁移,乡村农牧区遭遇的社会老龄化工作压力与日俱增,传统式的居家养老遭遇挑戰,目前的乡村社会发展社会保障规章制度不可以更强的融入当今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
(一)居家养老作用日渐减弱,乡村老人赖以生存养老服务的关键方式遭受挑戰一是乡村农牧区人口数量的人口老龄化日趋比较严重。
据统计调查数据信息表明,截止2019年底,乡村农牧区人口数量中60岁之上老年人的比例为6.2%,预估到2019年前后左右,乡村社会老龄化的水平将比如今高于2—6个点。
二是乡村农牧区家庭结构日趋微型化。
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现行政策的执行,乡村农牧区家庭结构发生了微型化的发展趋势。
据统计调查统计分析2019年乡村农牧区家中户均人口数量降低为3.72人。
家中微型化使乡村农牧区老人“养儿防老”的工作压力扩大。
农村养老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3篇

农村养老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3篇农村养老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1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牧民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外,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牧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和程度同等的生活风险,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提高,而目前以城乡属性分层社会保障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公。
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本文仅就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全区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农牧民人数约有85万人,还不到全区农牧业人口的7%,而90%以上农村牧区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
而随着城镇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牧区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能更好的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一是农村牧区人口的老龄化日趋严重。
据抽样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底,农村牧区人口中60岁以上老人的比重为6。
2%,预计到20xx年前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将比现在高出2—6个百分点。
二是农村牧区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
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牧区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的趋势。
据抽样统计20xx年农村牧区家庭户均人口下降为3。
72人。
家庭小型化使农村牧区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
这种压力一方面表现为经济供养,另一方面是与父母分开居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独自生活。
三是土地养老功能弱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牧民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
这不利于农村老年人利用土地所有权的置换为养老提供一定的保障。
由于土地比较收益不断降低,土地在农牧民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进一步降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农牧民难于完全依赖土地实现养老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新劳社字[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国有农牧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根据我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情况,适当提高其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自治区养老金的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8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95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
全国优秀政协关于农牧民提案

全国优秀政协关于农牧民提案
全国优秀政协关于农牧民提案通常指的是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中,针对农牧民问题提出的一些高质量、具有建设性的提案。
这些提案旨在解决农牧民在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
在撰写这类提案时,政协委员会进行深入的调研,了解农牧民的实际需求,收集相关数据和案例,以确保提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案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改善基础设施:提出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以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2. 农业支持政策:建议政府出台更多支持农牧业发展的政策,如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指导、增加财政补贴、优化农产品市场体系等。
3. 教育与培训:强调提高农牧区教育水平的重要性,建议增加教育资源投入,开展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4. 医疗卫生服务:关注农牧民的健康状况,提议改善农牧区医疗卫生条件,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
5. 社会保障完善:建议完善农牧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6.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提出在发展农牧业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广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
这些提案一旦被采纳,将对提升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和推动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全国优秀政协关于农牧民提案的评选,旨在表彰那些对农牧民实际问题有深刻洞察和有效解决方案的提案,激励更多的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到农牧民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中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8c12e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20.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2009年3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内容(一)省级统筹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省级统筹内容:在省级统筹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二、基本要求(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项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由省制订,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制订。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1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政 府 财 政 对 养 老 保 险 承 担 的 责 任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补贴的责任
承担制度转轨的成本 承担养老保险管理运行的成本
对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1951年 2月 《劳保条例》实施,范围在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经营的 工厂、矿山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邮电、航运、铁路三个产业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实行。
我 国 扩 大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面 基 本 历 程
1953年,《劳保条例修正草案》扩大了实施范围,增加了矿场、交通事业单位的 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赵德昶
二0一一年五月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保险的条款
第10条,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公务员养老保险。 第11条,明确了制度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12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13条,明确了政府对视同缴费年限和补贴基金的责任。 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记账利率和余额继承。 第15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构成和确定和主要因素。 第16条,明确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17条,明确了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第18条,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19条,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 第20-21条,明确了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22条,明确了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64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含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提出:一、参保对象凡是经过劳动、人事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用并有完整档案资料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乡回城知青和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农村落户、分有承包土地的未回城知青和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不列为本办法参保对象。
二、申报程序参保对象持本人申请、户口薄或身份证、原始档案资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人参保档案。
上山下乡知青、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需本人携带上山下乡原始材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填写《上山下乡回城知青参保登记表》,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办法(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对象的参保办法1、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对象,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行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登记参保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为参保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含知青、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可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之月起补缴,补缴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一、关于穷困问题:对于赋闲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改制企业职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申请。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的低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请暂时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2、关于无力交缴养老保险金问题:国度、省有关文件对社保费交缴和封档停缴等养老保险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应按政策规定执行。
考虑近年来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9缴费年度,个别工商户和灵活参加工作人员仍可按不低于去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申报缴费基数。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除国度政策规定可以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外,其它人员仍应接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费。
办理了赋闲证的人员,在原领取赋闲布施金时期未封存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顺延封存时间。
但办理封存手续时,应缴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费、利钱,所欠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此后要是国度对改制企业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是否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劳部发〔1998〕59号)规定,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比如,下岗职工郑丽是1986年6月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是1992年4月开始的,此间,工作无间断,这22年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缴费年限,两项合并计算,便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继续缴费?根据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问题解答〉中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渝社险〔1998〕241号)文件规定,参加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养老的调研报告
关于养老的调研报告3篇关于养老的调研报告一: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老龄人口的过快增长已经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大陆总人口数已达13.39亿,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为了解决各种复杂的老年问题,国家颁布了许多社会福利政策,目的是不断地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使老年人群体老有所依、老有所靠。
根据这一问题,本公司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抽样调查,以北京和上海两大城市为例,共有706份问卷,其中北京市有403份,上海市有303份。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整理和分析,我们了解到了一些有关养老问题的真实状况:1、是否担心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担心和不太担心可以说是各占一半,有将近43%的人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有所担心,57%的人不太担心或尚未考虑养老问题。
从所获得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大城市,人们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并不是很担忧。
一是北京上海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更发达;二是北京上海的养老机构非常多,并且有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做后盾;三是在北京和上海工作生活的人要面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譬如说房价问题)比较多,因而养老问题属于次要;四是北京上海适合年轻人打拼,许多年轻人选择年老后退居二线城市。
2、选择的养老方式在这一问题上,选择有子女抚养的居家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公立养老机构占多数,也有少部分人选择其他的养老方式。
总体而言,养老方式的选择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各种各样的养老方式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
可见,人们对未来的养老有了更新的认识,不再死守着家庭养老和养老院等单一的养老概念了。
同时,随着北京上海等地社区服务中心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丰富精彩。
3、赡养老人的意识当今的社会,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不但要考虑自身职业的发展,还要顾及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生养小孩赡养老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1/6/27
关于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劳社养字[2004]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央驻疆统筹各单位:
自新党发[2003]19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落实国有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进展顺利,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确保政策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革前后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到国有农场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
考虑到农牧企业用工上的特殊性以及较长时间实行按自然增长用工后报劳动部门备案的办法等实际情况,国有农场文革前后收容安置人员,凡有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或招工计划,或长期随国有职工一道正常晋升工资并得到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以工资审批表为准),可比照国有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支边来疆的农场老职工,凡符合上述条件者,亦可比照办理。
二、原公私合营牧场转为国营牧场的职工身份认定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疆公私合营牧场转国营牧场问题的批复》(国发[1979]48号)和原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转自治区农委〈关于公私合营牧场转国营牧场的报告〉的通知》(新革发[1979]305号)第六条精神,原公私合营牧场转为国营牧场的,其职工身份认定以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报为准,当时具有下列情形者可视同国有职工对待,即:1、公私合营牧场成立时进场的老牧工、农工;2、县以上劳动部门从其它企业调整进场的职工;3、有组织调进的支边青壮年;
4、公私合营牧场成立时,上级批准,正式安排了工作的私方人员;
5、在牧场接受再教育,安排了工作的知识青年;
6、自流入场,经过公社以上机关批准办了准迁,正式迁入户口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岁者;
7、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场职工子女。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性质的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性质的地方国有农场,可按新党发[2003]19号文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由财政负担的,可维持不变,并随事业单位正常调整退休金;具有国有身份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农场自己负担的,可随在职职工一道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执行农牧企业养老金调整办法。
其在职职工凡符合新党发[2003]19号文件参保条件的,可分别按国有职工和非国有职工参保政策参加农牧企业养老保险,并执行国有农牧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四、国有农场转制划归企业集团管理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国有农牧企业转制划归企业集团管理的,允许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执行城镇企业参保政策。
养老金计发按城镇企业参保政策执行。
五、国有农场非国有职工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处理问题。
地方国有农场非国有职工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接近退休年龄,本人要求延续缴费的,可允许延续,但延续时间最长为五年,延续五年后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解除社会保险关系。
农牧企业非国有职工一律不得以一次性补费形式向前延伸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
六、关于按退休前12个月养老金水平核定待遇问题。
根据新党发[2003]19号文件关于国有农场退休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待遇应以本人2003年6月底以前12个月平均领取的货币养老金确定,但不得将统筹外项目列入社会统筹计发范围的规定,各地在核定农场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对统筹外项目进行清理。
其中对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应将其标准工资封定在1992年底,对1993年以后的增资部分,先增加35元,余额(不含农场比照城镇退休人员正常调整的养老金部分)按40%核增的精神进行清理。
统筹外部分由企业视经济效益状况自行负担。
凡在2003年6月底以前12个月没有货币退休金或货币退休金实发数低于当地低保水平+工龄数的,一律按低保+工龄的办法核发养老金。
农牧企业退休人员,过去曾发过货币退休金,后由于改制、分地等原因停发货币退休金的,只能按低保+工龄的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农牧企业退休人员以土地代替养老金的,由于土地收入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因此,也只能按低保+工龄的办法核定养老金。
农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不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七、国有农牧企业参保职工死亡后的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因此,农牧企业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国有职工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补费和个人缴费额一次性发放给其继承人,企业补费和企业缴费额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发给其遗属。
个人账
户的剩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农牧企业非国有职工其个人补费和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一次性发放给其继承人,其个人缴费进入统筹基金部分不得退还。
农牧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应以上年度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几个政策解释
我区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在参保政策掌握和计发养老金水平上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政策,严格贯彻执行新党发[2003]19号文件精神,现就各地请示的几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文革前后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到国有农场的人员身份认定
由于农牧企业用工形式同城镇企业不同且差异很大,考虑到农牧企业用工的特殊性和农场按自然增长办法用工后报劳动部门备案等一些实际情况,国有农场文革前后收容安置人员,凡有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下达安置增长增资计划或招工计划、劳动指标、转正晋级表、劳动(人事)部门盖章的工资升级审批表、或者随国有正式职工一同正常调整晋升工资级别的,可视同为国有职工对待。
支边来疆的老农工及其他农场老职工符合上述用工条件者亦可比照对待。
二、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地方农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县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地方农场或转制为企业的农场,可按新党发[2003]19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县财政负担的其原资金渠道不变,并随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和退休金。
其他农场职工凡符合新党发[2003]19号文件参保条件的,可分别按国有职工和非国有职工参保政策参加农牧企业养老保险,并执行国有农牧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其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执行农牧企业退休人员统一办法。
三、国有农场转制划归企业集团管理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国有农牧企业转制划归企业集团管理的,允许按新党发[2003]19号文件精
神参加农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执行农牧企业参保统一政策。
职工身份认定和养老金计发按农牧企业参保政策执行。
四、国有农场非国有职工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处理问题
国有地方农场非国有职工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接近退休年龄,本人要求延续缴费的,可允许最多往后延续五年缴费,延续五年后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并解除社会保险关系。
延续五年缴费的,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农牧企业非国有职工一律不得以一次性缴费或向前补费的形式参加统筹办理退休手续。
五、关于按退休前12个月养老金水平核定待遇问题
国有农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一律按新党发[2003]1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严格掌握。
退休人员本人2003年6月底前12个月平均月领取养老金水平是确定参保后养老金待遇的基本依据;其在此期间企业当期效益工资退休费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进入统筹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统筹外部分由企业视经济效益状况自行负担;凡在此期间没有货币退休金或货币退休生活费实发数低于当地本次低保水平+工龄核定养老金水平的,一律按低保+工龄的计发方式核发养老金。
农牧企业已退休人员,过去曾由农牧企业计发过货币退休金,后由于改制、分地、困难等原因停发货币退休金的,虽过去曾有过退休金待遇,后又停发或只发给生活费的,按低保+工龄的方式重新核定养老金。
农牧企业退休人员以土地代替养老金的,其土地收入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也一律按低保+工龄的方式核定养老金。
农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不执行养老金最低保证数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四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