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精编
保险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张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销售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指定区域内推广并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并按所达成的保险合同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报酬。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
乙方认为其应得的佣金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而甲方则声称乙方未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销售活动,导致部分保单失效,因此不能全额发放佣金。
面对这一情况,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分歧。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乙方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请求判决甲方支付拖欠的佣金及滞纳金。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详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条款,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比对和分析。
最终,法院认定以下几点:1. 乙方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直接导致部分保单的失效。
2. 甲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单失效与乙方的销售方式有直接因果关系。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应得的佣金,但需扣除因未按合同规定销售而造成的损失部分。
4. 对于滞纳金的请求,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逾期支付的具体罚则,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判决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拖欠的佣金,并适当扣除因不规范销售行为造成的损失。
同时,驳回了乙方关于滞纳金赔偿的请求。
此案例展示了在保险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法院如何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断。
它强调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明确合同规定,合理设定代理销售的规则和责任划分,是预防类似纠纷的关键。
对于代理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合同条款同样重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当事方在遇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时,应首先寻求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再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1.1 合同主体1.11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合同标的1.21 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4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1.3 权利义务1.3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311 权利1.311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1.3112 有权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及相关规定。
1.312 义务1.3121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3122 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1.3123 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1.32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321 权利1.3211 对投保人的告知事项进行核实。
1.3212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进行调查和定损。
1.322 义务1.3221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1.3222 对投保人的咨询和投诉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1.3223 保守投保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4 违约责任1.41 若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缴纳金额的__%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1.42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1.43 若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应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并按照赔偿金的__%支付逾期利息。
1.44 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全额退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缴费期限为20年,年缴保费为1万元。
张某某在购买保险时,保险销售人员承诺该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并且可以享受全额退保。
然而,在张某某购买保险后,她发现该保险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远低于销售人员承诺的收益,且全额退保的条件十分苛刻。
二、案件经过1. 购买保险2018年5月,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在购买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向张某某详细介绍了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缴费期限、保险金额等基本信息,并承诺该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全额退保。
2. 发现问题2018年12月,张某某在查看保险合同时,发现实际投资收益远低于销售人员承诺的收益。
同时,张某某发现全额退保的条件十分苛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2)未发生保险事故;(3)无欠款;(4)退保申请在保险合同到期前30日内提出。
3. 退保纠纷张某某认为,保险销售人员未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真实投资收益,且全额退保条件过于苛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保申请,但遭到拒绝。
4. 法律诉讼2019年3月,张某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并赔偿因退保产生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通话录音等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辩论。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保险销售人员未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真实投资收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知情权。
同时,全额退保条件过于苛刻,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1)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张某某已缴纳的保险费10万元;(2)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因退保产生的损失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销售误导问题本案中,保险销售人员未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真实投资收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信保行业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信用保险(以下简称“信保”)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成熟。
信保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外贸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然而,在信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风险管理,本分享会将围绕信保行业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与我国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信用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因买方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支付货款,某外贸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某外贸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信用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2. 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免责条款免除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故法院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
3. 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信用保险合同的承保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某外贸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鉴于买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支付货款,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启示1. 信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避免因误解导致纠纷。
2.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合同条款,避免因免责条款不合理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信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至国外,买方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未支付。
某外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买方存在信用风险,遂向某外贸公司支付了赔偿金。
保险理赔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020年3月,张先生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不幸遭遇车祸,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20年3月15日,张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逆行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张先生车辆严重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2. 报警处理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报警,交警部门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3. 车辆维修张先生将事故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4. 理赔申请事故处理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等。
5. 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发现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且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存在部分过错,决定对理赔金额进行相应扣除。
6. 理赔争议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扣除理赔金额的理由不充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存在部分过错,以及保险公司扣除理赔金额的合理性。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且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理赔金额。
但考虑到张先生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张先生理赔金额的30%,即扣除人民币1.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先生因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导致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
这说明,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
2. 保险条款的理解本案中,保险公司对理赔金额的扣除,是基于保险条款的规定。
退保合同纠纷案例

退保合同纠纷案例今天给大家讲个退保合同纠纷的事儿,可有意思了,就像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死死拽住绳子不撒手,这绳子呢,就是钱。
有个叫老王的大哥,他前几年经朋友介绍,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看起来特别划算的保险。
当时那保险推销员把这份保险夸得那叫一个天花乱坠,说什么“有病治病,没病养老,稳赚不赔”。
老王一听,心动得不行,立马就签了合同,每年交保费好几千块呢。
过了几年,老王家里出了点状况,急需用钱。
他就寻思着把这份保险退了,拿点钱回来救急。
于是他就去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这时候,麻烦事儿就开始了。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看了老王的退保申请后,给他算了一笔账。
按照合同条款,退保只能拿回很少一部分钱,和老王之前交的保费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
老王当时就懵了,他想不通啊,自己交了这么多钱,怎么就只能拿回来这么一点呢?老王就和保险公司的人理论起来了。
老王说:“我当初买这个保险的时候,你们可没说退保会损失这么多钱啊。
你们这不是坑人吗?”保险公司的人呢,就拿出那份合同,指着密密麻麻的条款说:“大哥,你看这合同上都写得清清楚楚的,退保是按照现金价值来计算的,这都是符合规定的。
”老王一听就火了,他说:“我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你们推销员就给我大概讲了讲,根本就没让我仔细看这些条款。
我要是知道退保会这样,我打死也不会买啊。
”可是保险公司的人就坚持按照合同来,说这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更改。
就这样,老王和保险公司陷入了僵局。
老王觉得自己特别委屈,自己是因为信任保险公司才买的保险,现在遇到困难想退保,却要遭受这么大的损失。
而保险公司呢,觉得自己也是按照规定办事,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
后来,老王实在没办法,就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看了合同后,告诉老王,虽然合同上确实有关于退保现金价值的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的时候可能存在没有充分告知的情况。
于是,老王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老王这边强调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充分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则坚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保险拒赔胜诉案例
保险拒赔胜诉案例1.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旅行保险,但在旅行期间遭遇了车祸,受伤住院。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小明的理赔申请,理由是车祸发生时小明正在驾驶摩托车。
小明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明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2. 案例二:李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事故,导致双腿受伤。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李先生的理赔申请,称他在事故发生前曾有过类似的伤情。
李先生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证人证言,证明此次事故与之前的伤情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3. 案例三:王女士购买了一份车辆损失险,但在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理赔申请,称车辆的损坏是由于她的过失所致。
然而,王女士通过现场照片和事故报告证明了事故是由对方驾驶的车辆违规行驶造成的。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女士车辆修理费用。
4. 案例四: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但在投保后不久被诊断出患有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称他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
然而,张先生提供了医疗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他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疾病。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先生的医疗费用。
5. 案例五:杨先生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产严重损毁。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称火灾是由于他自己的过失所致。
杨先生提供了火灾现场的照片和调查报告,证明火灾是由于邻居家的电线老化引起的。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先生的房屋修复费用和财产损失费用。
6. 案例六:刘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在保险期间突然去世。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家属的理赔申请,称刘先生在投保时隐瞒了重要的病史。
刘先生的家属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刘先生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疾病。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先生家属的身故保险金。
7. 案例七:陈女士购买了一份旅行保险,并在旅行期间遭遇了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南通市某工业技术科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审结日期:2015.05.12】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投保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代保管财产、在建工程等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及保险金额等。
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海门市青龙港等内容。
其中,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约定不一致。
争议焦点:1、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等内容约定不一时,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签订后新增的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最高院裁判要旨:1.由于保险单是在投保后签发的,如两者内容有冲突,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
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某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
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之后进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不妥。
二、云南某物流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7号;审结日期:2015.04.30】案例简介: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36分,某公司人员采用手机电话投保汽车公路运输货物,某财保某公司的业务员用笔记录了口述投保内容,后又作了补录。
当天22时35分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天,某公司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保险责任”,并在投保单中明确保险人已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某公司在这一天交付第一笔涉案保险费。
健康保险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某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出现不适,经医院诊断为慢性胃炎。
张某于2017年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2018年3月,张某因慢性胃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的慢性胃炎为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的慢性胃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3. 张某的理赔申请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张某的慢性胃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然而,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慢性胃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张某的慢性胃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仅对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而张某的慢性胃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3. 张某的理赔申请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张某的理赔申请是基于其慢性胃炎导致的医疗费用。
然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慢性胃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张某的理赔申请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慢性胃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张某的理赔申请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启示1.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抗辩案例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抗辩案例分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经常以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抗辩可能不成立。
以下是一个涉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抗辩的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某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中包含一项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活动受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公平和合法。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显偏向于保险公司,因为它排除了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活动受伤时的赔偿责任。
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原则。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签订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明确解释该免责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那么该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
最后,我们需要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条款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案例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活动受伤,属于保险事故。
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原则,且保险公司未能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总结:在处理涉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纠纷时,我们应当仔细审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公平和合法,并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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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XXX号
原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2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
于2008年9月l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
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廷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12月28日就粤BZG701车辆向被
告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白2007年l2月29日至
2008年12月28日。2008年4月13日,该车在深圳市龙
岗区爱联新西村小西巷ll号停放时被盗。事故发生后,原
告及时向公安机关和被告报案。2008年5月4日,被告以
涉案车辆转让他人未经被告批改手续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
保险赔偿金。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
辆盗窃保险赔偿金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前已由原告转让给案外人
XX,原告不再享有保险利益,且上述转让未向被告申请批
改手续,保险合同已终止,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
偿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原告就粤BZG701向被
告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其中机动车辆盗
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5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2月29
日零时起至2008 年1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2008年4月13日,涉案车辆停放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新
西村小西巷ll号时被盗。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公安机关及
被告报案。200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
以涉案车辆已发生转让而未通知被告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
绝赔偿。
另查,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并非原告,而为他人,原告之
所以作为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系因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于
原告处进行运输而致,原告仅对该车进行管理,收取挂靠
费,实际营运、管理等事务仍由实际车主自行处理。2008
年3月17日,原告与XX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
原告将涉案车辆转让给何艳方,自提车之日起车辆所有权
转移。2008年4月1日,原告又与XX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
合同,约定XX自愿将涉案车辆挂靠原告处参加社会运输,
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给XX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车辆所
有权归XX,原告不参与XX的经营,仅负责协助XX办理年
审、违章、保险等车管业务。
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告是否将该车的挂靠事实告知被告的问
题,原告主张已告知,被告主张原告未告知,本院认为,
该车挂靠于原告处从事运输的事实应由原告履行告知义
务,并非被告必须询问后原告方须告知的事项,对此,原
告负有举证其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被告的举证责任,在原
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未告知被告
该车的挂靠事实。
本院认为,车辆所有权的认定不以登记为准,原告虽为涉
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并非所有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于公路运输的特殊行业性要求,从事公路运
输必须由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经营,个人无权
经营。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于原告处从事运输
虽属脱法行为,但该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挂
靠车辆可能对外造成的法律责任仍由原告承担),所以,原
告作为涉案车辆的管理人,对涉案车辆负有一定的管理、
维护之责,应认定原告对涉案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可对该
车投保,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只要该车挂靠于原告处从
事运输,原告即享有保险利益,至于该车是否转让给案外
人XX对原告的保险利益无关,故被告主张的该车已实际转
让给XX而未申请批改,原告已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已
终止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但车辆是否属于
挂靠对原告的管理、维护责任要求不同,正如原告在庭审
中所述,若为自有车辆则必
定尽完全的维护、管理职责,若为挂靠车辆,则仅进行一
般性管理、维护,具体管理、维护事务仍由实际所有权人
负责,而国家禁止个人经营运输车辆的原因之一即为个人
的经营、管理能力不及经批准的企业,故而,车辆是否属
于挂靠,在实际营运中的风险自然有巨大差异,此对保险
人而言的风险亦有差异,正如被告在庭审中所言,其若知
涉案车辆属于挂靠车辆,可能会犹豫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
费率,所以该挂靠事项应属于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告知保险
人的事项,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若未为
告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导致的损失不
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要求解除保险
合同,鉴于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自解除权人的解除
意思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解除,故涉案
保险合同在庭审当时即告解除,且被告对涉案保险事故不
负有保险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
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
325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XXX
2008年 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