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保险纠纷诉讼

保险纠纷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使保险纠纷诉讼成为一种常见而必要的解决方式。
保险纠纷诉讼作为法律手段,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保险事故引发的权益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保险纠纷诉讼的定义、特点以及适用方法等方面,全面呈现保险纠纷诉讼的重要作用以及相关问题。
一、保险纠纷诉讼的定义和特点保险纠纷诉讼是指当事人因保险事故引发的权益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而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夺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解除等权益的行为。
保险纠纷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益争议保险纠纷诉讼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
例如,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主张被保险人没有尽到事前告知义务等。
2. 法律途径保险纠纷诉讼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行为。
当事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裁决。
3. 物证证据在保险纠纷诉讼中,物证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手段。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告等物证证据,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程度。
4. 专业性强保险纠纷诉讼涉及对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因此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
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当事人合理维权,增加诉讼成功的可能性。
二、保险纠纷诉讼的适用方法在保险纠纷诉讼中,适用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前调解当事人在启动保险纠纷诉讼之前,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尝试解决纠纷。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等第三方中介单位进行协商调解,以达成一致或部分和解。
2. 诉讼程序保险纠纷诉讼采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进行立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理、开庭等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3. 证据认定在保险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立自己的主张。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概述:保险行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保险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些保险领域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保险法律纠纷的本质和解决方法。
Case 1:拒赔案例保险合同中的拒赔问题是保险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
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依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如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等,来辩解其拒赔的决定。
在这种案例中,法院会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有拒赔的合理依据。
如若保险公司不依据合同条款拒赔,法院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
Case 2:合同条款解释案例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问题常常引发保险法律纠纷。
在该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通常会落在保险合同中某些模糊或不清晰的条款上。
例如,对"保险标的"的定义、保险责任的范围等。
解决这类案例的关键在于合同的解释。
法院会通过考察合同的语言、收集当事人的意图等途径,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并给出判决结果。
这个案例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非常重要,因为它提醒了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避免条款解释的争议。
Case 3:保险欺诈案例保险欺诈是保险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引发保险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类案例中,被保险人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风险,以获取未应得的保险赔偿。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并依法判决拒绝其获得赔偿。
同时,一些国家还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并对欺诈行为提供刑事处罚。
结论:保险法律纠纷案例中的法律解释和案例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益复杂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更加注意合同的履行、条款的编写与解释,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此外,法律机构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保险法律纠纷的裁决效率和公正性,以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纠纷中仲裁解决的优势分析

保险合同纠纷中仲裁解决的优势分析目录一、相关概念的概述 (1)二、我国仲裁的法律依据 (1)三、仲裁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优势 (2)1、仲裁审理案件保密,不会影响保险合同争议双方的声誉。
(2)2、采用仲裁方式快捷又经济。
(2)3、仲裁的独立性强,能够体现争议双方的意愿,保证仲裁判决的公平原则。
(3)4、仲裁委员会成员同样具有专业性,能公正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3)5、仲裁不会将争议双方的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持它们之间的良好关系。
(3)参考文献 (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也随着飞快地发展,保险合同订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保险合同纠纷也会随之而来,而且也越来越多。
一般认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三种方式。
用协商方式解决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虽然简便快速容易实行,也能体现自愿协商原则,但是,该方式调解的结果最终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实行调解的结果,争议要得到解决还要进行仲裁或诉讼。
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有其自身的劣势,而多数情况下诉讼的结果使得保险人不仅名誉收到损毁,而且影响也其业务, 此外,有些诉讼从起诉到裁决出来,历时较长,既消耗了大量的人力,也消耗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
在保险合同纠纷处于争议处理阶段时,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被保险人而言,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都是有利的,而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也一直倡导在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时采取仲裁的方式。
本文概述了相关概念和我国仲裁的法律依据,阐述仲裁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优势。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纠纷仲裁优势一、相关概念的概述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双方签订的保险契约。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之间根据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由保险的主体、客体和保险内容构成。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条 保险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条保险合同纠纷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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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保险原则:构成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
但是,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保险纠纷数量也逐渐增多。
近两年,我院共受理了30件二审商业保险纠纷案件。
从纠纷反映的情况看,我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后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规范保险业务,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一、特点1、保险类型较丰富,人寿保险是“热点”。
在30件保险案件中,有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80%以上为人寿保险案件。
2、纠纷起因多样化,调解和解难度大。
纠纷有因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拒,或投保人续保不成,或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等多种原因引起。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者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这类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相对较低。
3、事实核查证据少,过错责任认定难。
商业保险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
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此极易起争执,投保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供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
又如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帐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的难点。
4、保险公司拒赔多,投保一方胜诉少。
30件案件中,因保险人拒赔引起的诉讼有16件,占59.3%。
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已失效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方作出赔偿。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少专门研究,又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故在保险纠纷发生后往往比较被动,常因对有关条款理解错误或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
二、成因1、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未加细读即盲目投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时最重要的依据。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一、案件受理与管辖1.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 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具备相应的管辖权。
二、案件适用法律1.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若存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条款、条约适用的情形,应按照相应条款、条约的规定处理。
三、案件审理程序1.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2. 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庭审质证、法庭辩论、裁判宣告等环节。
四、证据的审查与认定1. 人民法院应当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查证范围,认定是否存在保险合同纠纷,确认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等相关事实。
五、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1.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保险合同履行。
2. 若判决保险合同生效,应当要求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3. 若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应当终止相应保险合同的效力,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用。
六、案件上诉与复议1.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进行。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上诉案件,作出新的判决。
3. 当事人对上诉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对最后一审判决进行复议。
七、其他规定1.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 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或代理辩护。
注意:以上裁判规则仅供参考,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适用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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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逐步壮大发展,保险市场的逐渐繁荣发达,保险产品消费者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我院认真梳理了近四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数量逐年上升。
从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65件,其中,2005年8件,2006年17件,2007年25件,2008年上半年15件。
二是类型多样。
保险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有五类。
财产保险纠纷有28件,比例达%,财产保险纠纷中,机动车辆保险较多,有20件,占财产保险纠纷总数地%;涉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新型保证保险案件有11件,占%;代位权纠纷案件8件,占%,人身保险案件7件,占%;其他类型案件11件,占%。
三是调解率、撤诉率低。
近四年来,我院保险纠纷调解案件数量较少,仅有7件,占保险纠纷案件总数的%,2005年至2008上半年,分别是0件、1件、4件、2件。
2005年到2008年撤诉案件数量分别为4件、4件、4件、1件,撤诉率分别为50%、%、16%、6%。
四是保险公司拖延赔付多,被起诉多,败诉率高。
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情况大量存在,大量案件拖延赔付时间都超出一个月;保险公司被起诉多,近四年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案件数为51件,占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保险公司败诉率较高,近四年来均占到了以判决结案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2005年判决4件,保险公司败诉3件,败诉率75%;2006年判决6件,败诉4件,败诉率%,2007年判决13件,败诉10件,败诉率%;2008年上半年判决5件,败诉5件,败诉率100%。
二、成因分析
(一)保险代理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导致保险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也导致保险公司败诉率高。
我国保险行业经营实行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人的佣金直接与其销售的保单数量挂钩,保险代理人受佣金利益的驱动,在销售保单时,一方面片面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对保单的免责条款轻描淡写,甚至根本不提及保单免责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怠于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审慎衡量保险标的风险,不深入审查投保人信用。
这些问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都会直接引发保险纠纷,导致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保险公司也因保险代理人告知不清和审查不严,而屡遭败诉。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公司利用法律模糊之处而拖延赔付多。
现行保险法没有系统、明确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职责,在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和明确的处罚手段。
现行保险法对赔付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情况严重。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收益人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付。
但是保险公司会积极利用其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压低赔付数额,甚至作出拒赔的规定,此时,“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付”的规定自然无从实施。
另
外,《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赔付请求、有关证明、资料六十日内赔偿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
然而,保险公司可以借“保险金额可以确定,只是被保险人不接受赔付数额”为由,拒绝赔付最低数额。
(三)理赔一线从业人员受公司内部理赔机制限制缺乏参与调解的内在动力。
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设置了复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规定,在经办、复核、查收、审批上都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处险人及诉讼代理人没有权限单独确定理赔和解数额,而且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的承担,出险人及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的内在动力,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倾向于以法院判决形式解决保险纠纷中的普遍问题。
(四)保险公司高层因顾虑接受调解会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类型案件上集中被诉而往往不愿调解。
保险纠纷容易产生群体性效应,投保人是否选择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会基于投入成本、败诉风险与诉讼收益的权衡比较而作出决定,判决能以非此即彼的方式确定案件当事人谁胜谁败,在某一类保险纠纷上,先前投保人败诉自然会使后续保险事故投保人顾虑提起诉讼是否会取得诉讼收益,反之,若采取调解方式,因调解方式并无明确输赢,投保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得到一定赔偿,能够获得一定诉讼收益的心理确定就会坚定投保人法院诉讼的选择,于是,这样会引起保险公司在同一类型案件上被大量起诉的多米诺效应。
并且要求判决还有一半的机率不赔,虽然判决败诉要赔的比接受调解赔的要多,但不赔一分钱的侥幸心理促使保险公司高层不愿调解。
(五)保险合同专业性特点给法官主持调解带来较大困难。
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格式合同,涉及保险、法律、统计、精算、医学、建筑、气象等各诸多专业知识和术语,法官向释法说理难度较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调解斡旋需耗费大量精力。
三、对策建议
(一)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建议保险公司规范保险行业内部管理制度。
针对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凸显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责任心不足等问题,向保险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第一,建议规范保险代理人制度,加强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吸收+ P6 W; J# M* 引进引进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代理人队伍,加大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日常业绩考评机制,将代理人服务品质管理列为日常考核重要指标,将诚信服务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第二,建议规范告知义务履行制度,建议对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术语进行书面解释,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提高可读性;对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方式实行更加规范的措施,如对责任免除条款加以醒目设计和印刷,在书面说明之后,再辅以口头方式再说明、解释,单独签收免责条款,完善投保人声明并由投保人签章。
第三,建议拓宽资信调查渠道,建议保险公司加强与政府、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开放透明的信息平台,以此全面深入征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纪录。
第四,建议规范处险程序,增强保险服务意识,提高处险反应速度,加大拒赔通知书理由说明力度,在拒赔通知书中详细阐明拒赔理由,提示出险现场证据固定注意事项。
(二)建议完善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加大保险行业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公司赔付行为。
建议在现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赋予保险公司必要的监管手段和适当的处罚措施;建议完善保险法关于赔付期限的规定,针对不同损失金额确定相应的赔付期限,赔付期间视为法定期间,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保险公司都应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理赔,如不及时赔付,则应视为拒绝赔付。
(三)多方出击,三管齐下,大力破解保险纠纷调解难。
一是承办法官要克服畏难情绪,调解希望大的要大力促成调解,调解希望小的要尽力促成调解,加强对涉保险纠纷的各行各业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期达到对保险条款专业术语能进行通俗化解释的水平。
二是适当后置保险纠纷调解程序,合理确定调解案件范围,消除保险公司接受调解会带来集中被诉的后顾之忧。
保险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若过早引导案件进入调解程序,保险公司因担心集中被诉,会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故应当适当后置调解程序。
对于调解希望不大的案件,可在案件事实大致清楚、胜败形势大致明朗的情形下开展调解工作,合理确定调解案件范围,对投保方明显无证据、无理由胜诉的案件可判决结案,消除保险公司接受调解会带来集中被诉的后顾之忧。
向保险公司通报判决结案情况和调解结案情况,以判决案件的保险公司高败诉率特点引导保险公司选择自愿调解结案方式,破除保险公司寄望于判决结案而少赔钱的侥幸心理。
三是加强投保人说理释法解惑息怨工作,以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和诉讼收益的比较衡量引导投保人选择调解结案方式,以耐心细致的情绪安抚工作化解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对立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