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通知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山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山东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制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八条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自信、自立、自强能力,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北京市教委、团市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京教学[2000]024号)、教育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一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措施,监督其工作,并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条 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学生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参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勤工助学章程》),具体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中心”负责起草或提出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开辟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渠道;审批各院(系)上报的勤工助学名单;检查、监督勤工助学工作的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和学生表现核发勤工助学岗位薪酬。
第三条 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的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小组,负责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中心”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工作,向“中心”推荐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和各单位上岗学生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二、运作与执行第五条 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运作中的具体要求:1、需要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XX〕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XXXX〕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以及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自主申请,择困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中心设立全校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单位按照“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中心开通“XX大学勤工助学网”,为用工单位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平台。
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校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阶段性岗位的岗位申请,经职能相关部门复核后由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网”公布校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XX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勤工助学网”下载),中心优先推荐申请人中的经济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寒假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doc

寒假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
各位同学:
2010年寒假已经到来。
为丰富留校研究生的假期生活,增加在校期间的实习实践机会,研工部特于2010年寒假设置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公开招聘寒假留校研究生同学。
具体信息如下:
1. 工作时间: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26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2. 工作要求:
(1)仔细认真,责任心强,真心实意为全体留校学生服务。
(2)假期时间相对宽裕,能完成相关岗位工作,听从安排,不擅自离岗。
(3)爱护工作岗位的设备器材。
(4)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情况及时上报。
(5)假期已有计划安排的同学,如在值班时间不能到岗,需提前与同岗位其他同学换班。
3. 申请方式:
请根据各岗位的具体时间安排,选择合适的岗位,在2010年1月27日上午10:00前,填写《寒假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件),并发送到研工部信箱(ygb@)。
申请表汇总完成后,我们将与您联系。
4. 具体岗位:
联系电话:58805182,刘老师夏老师
研究生工作处(部)
2010年1月25日。
勤工助学协议书7篇

勤工助学协议书7篇篇1甲方(学校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方):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学院/系: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家长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教学需要和乙方学习意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勤工助学的行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协议内容条款:一、协议目的甲方为提升教学质量,提供学生勤工助学机会,乙方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勤工助学行为,促进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勤工助学活动期限为___个月。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参加实习实训、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勤工助学活动。
在活动过程中,乙方应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甲方及合作单位的相关信息。
4. 乙方在活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双方权益与义务(一)甲方权益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调整勤工助学活动的安排。
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勤工助学的报酬。
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乙方在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经典模板 (37)《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包括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岗分校内和校外两种。
校内勤工助学岗主要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校外拓展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第六条每学期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计划,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试复审,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生接到上岗通知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上岗介绍信,凭介绍信和学生证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八条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困难和矛盾,维护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助学
山东农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作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服务机构。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组织和实施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用工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X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精准脱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六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1.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拟定报酬标准,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资助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校内公益劳动,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
2、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助学办)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3、助学办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的审核、勤工助学报酬标准的制定、招聘工作的组织和薪酬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1、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除学院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到社会上自谋岗位。
校内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2、每学期第一个月学院各需求部门向资助办领取、填写《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一),确定勤工岗位、需求人数要求与薪酬等,并按程序报批。
对于临时岗位,各部门应提前一周领取、填写《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确定勤工岗位、需求人数要求与薪酬等,并按程序报批。
3、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学院各部门也不得接受学生参加上述劳动。
4、各用人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教师专门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相关工作资助办将直接与指派教师联系。
各岗位负责人要做好上岗人员的考勤与考核工作。
对考勤及考核不真实的岗位,资助办将根据具体情况报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取消该岗位。
5、非经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和虽经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非经过资助办统一组织招聘录用的人员,资助办不予受理薪酬审核、报批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1、经批准设立的各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必须由资助办统一组织招聘,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安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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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招聘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学院:
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与工作安排,现将本学年全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招聘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招聘信息
2013-2014学年全校两校区各部门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招聘信息见附件1。
招聘人数较多且分布在不同科、室的设岗部门,可在招聘点张贴各科、室具体的招聘人数,以便学生应聘。
二、招聘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
2、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
3、学习努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4、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三、聘用时限
聘用期暂定一年(2013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
四、招聘程序
1、学生报名。
10月10日—10月17日,应聘学生如实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由学院初审签署意见后,到有意向的招聘部门报名。
目前已在岗学生若有意向继续勤工助学,要按该通知要求重新申请;招聘部门接受学生的咨询和报名,并告知应聘学生参加考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学生报名时现场考核确定是否录用。
2、部门考核。
10月18日—10月21日,招聘部门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并将初选结果(附件3)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盖章的纸质版秀山校区送新大活307、佳山校区送教三223,电子版发xszzgz校内邮箱。
3、审核公示。
10月23日—10月27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各招聘部门报送信息,并在校园网主页公布拟录用学生名单,并将公示结果反馈各招聘部门。
4、签约上岗。
10月28日—31日,招聘部门与受聘学生签订协议(附件4),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11月1日,正式安排受聘学生上岗。
五、酬金标准及发放
校内固定岗位按照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计发酬金。
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用工单位每月须对录用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根据实际工作表现确定发放金额。
各月酬金发放工作的具体规范,另行布置。
六、有关要求
1、勤工助学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做好动员、推荐工作,把好初审关。
2、各招聘部门至少要指定1名或2名(本部门招聘的勤工助学学生分布在两校区)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招聘工作,部门内各用工科、室相关老师可到招聘点联合参与招聘。
3、各招聘部门要按程序规范操作、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完成招聘工作。
4、在本次招聘中已申请未落实岗位的同学,把申请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东区送新大活307,本部送学生公寓5C-301室),在以后的调整补充中优先安排。
5、同一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岗位,以免一人多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