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及采光权
采光权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本文介绍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业主如何维护采光通行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房屋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楼间距采光计算公式

楼间距采光计算公式
建筑物的外墙侧向的空间距离,被国家规范定为楼间距,是对建筑物参数计算
的重要内容。
楼间距的采光计算符合自然光的暴露程度,衡量的是空间形态是否可以充分满足单位空间采光要求的可靠性。
根据《建筑参数计算技术规范》,采光计算公式公式为:m=(a1*a2-c*b)^0.5,其中a1表示楼向面积,a2为楼间距,b表示外墙侧向宽度,c表示花岗岩面积或
吊顶面积,m为采光距离值,即房外墙与外墙中心之间的距离。
以上是采光计算公式,接下来我们根据公式解析结构参数之间的关系,首先我
们拿到的公式可以发现,楼向面积越大,楼间距应也越大,以便保证采光距离m可以大小满足要求。
其次,b值也是控制因素,楼间距越小,外侧宽度就越小,并且
花岗岩面积或吊顶面积占比(c比值)越小,采光距离越大,反之则小。
此外,房外墙与外墙中心的距离值也是衡量采光好坏的一个指标,大多数情况
最佳的采光环境,外墙距离应与房心距离尽量保持最小,即采光距离m越大越好,精确的计算公式根据实际情况及界限不同而不同,常用的采光计算公式是一种综合工具,可以应用于评估得到满意结果。
以上就是楼间距采光计算公式的应用原理,其中公式有助于采光技术对空间外
侧环境的检测以及改善,可以大大提高利用自然光的充分度,实现照明技术更高效运行。
楼间距采光计算公式是一种技术性的工具,渐渐得到重视,并且逐渐普及开来,也有助于建筑物的节能减排。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旦侵犯了邻居的采光权,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二、采光权有无时效规定第一个就是,当采光权被他人侵犯时,其侵犯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对于采光权被侵犯时,其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一种看法就是:因为当莫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这种状态是具有持续性的,并且按照相关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对于采光权进行保护时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因为,该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
然后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虽然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对其保护时限进行无限的延长,因为我们将其做为一种权力保护,所以这应该由权力人从其知道其采光权被侵犯的时候开始算起,对其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另外,当当事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在此采光纠纷中,理应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障碍以及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
并且只要其对其毗邻的不动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没有转让出去的条件下,权力人就可以在不需要使用时效的监督去让权力人及时的去行使其权力,从而直接请求妨碍人消除可能发生的障碍因素以及排除障碍。
而且相邻妨碍的事实的状态是不会产生证据泯灭的困难,因为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
相邻权法律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相邻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损害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享受其权利的前提下,对他人不动产享有一定的利用权。
第四条相邻权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平原则;(三)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四)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五条相邻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一)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三)不动产的承租人;(四)其他因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或者损害而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相邻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一)不动产的占有;(二)不动产的使用;(三)不动产的收益;(四)不动产的损害赔偿。
第七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相邻权,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八条因相邻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相邻关系的界定第九条相邻关系应当以不动产的相邻性为前提,具体包括:(一)土地相邻;(二)建筑物相邻;(三)设施相邻;(四)通道相邻。
第十条相邻关系应当以不动产的用途、功能、性质等因素为依据,合理界定相邻权。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应当以不动产的权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相邻权人。
第十二条相邻关系应当以不动产的物理状态为基础,确定相邻权人。
第十三条相邻关系应当以不动产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因素为依据,确定相邻权人。
第三章相邻权的行使第十四条相邻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合理原则;(三)尊重他人权利原则;(四)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相邻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享受其权利。
第十六条相邻权的行使应当以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享受其权利为前提。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与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一)《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与日照。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与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与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采光补偿标准: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1、一种计算方式就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民法通则》对相邻建筑物采光权爱护有原则规定。
但具体到个案,须以当地的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为准。
了解一点都市规划治理的技术规定是必要的。
陕西省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爱护和都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见表一):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运算(关于山区都市可采纳日照分析运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样取0.9米。
表一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市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小时日照3小时西安34°16′ 20°16′ 1.35 1.40宝鸡34°23′ 20°16′ 1.36 1.41咸阳34°21′ 20°16′ 1.36 1.41铜川35°03′ 20°16′ 1.40 1.45渭南34°31′ 20°16′ 1.36 1.42汉中33°03′ 20°16′ 1.28 1.34安康32°42′ 20°16′ 1.28 1.33商洛33°56′ 20°16′ 1.33 1.38延安36°36′ 20°16′ 1.47 1.53榆林38°17′ 20°16′ 1.58 1.64杨凌34°16′ 20°16′ 1.35 1.40注:大都市采纳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都市采纳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二、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纳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运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
影响居民采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作为居住环境的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密度的增加,建筑高度和层数不断提高,相邻建筑之间的遮挡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益。
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采光权益的法律地位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采光权益作为居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受到宪法的保护。
2. 房屋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采光权益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三、影响居民采光的主要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居住、工作和公共活动场所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要求。
”该条款明确了建筑设计应满足的采光要求。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该规范对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
3. 《住宅设计规范》该规范对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设计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窗地面积比、采光系数等指标。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到了采光设计,如消防楼梯的采光要求等。
5. 《城市绿化条例》该条例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到了绿化对采光的影响。
四、影响居民采光的法律责任1. 违反建筑设计规范的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建筑设计规范,影响居民采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违反规划审批的责任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划审批,影响居民采光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 绿化工程对采光影响的责任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绿化工程影响居民采光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冬至采光楼层与间距
冬至采光楼层与间距
冬至采光楼层与间距的计算涉及地理学、数学和建筑学等多个领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楼间距应满足房屋在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的采光时间。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计算楼高与楼间距的比例来确定:
楼间距 = 楼高÷ tan(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中,tan是正切函数,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可以通过地理知识计算得出。
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楼间距应该满足房屋在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的采光时间。
因此,在实际计算中,也可以使用以下简化公式:
楼间距 = 楼高× 1.2 / tan(40°)。
其中,1.2是一个经验系数,40°是冬至日太阳直射南回归线的角度。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太阳高度角和日照时间。
因此,在实际计算中,建议根据当地的气候和地理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
综上所述,要计算出准确的冬至采光楼层与间距,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如果您有具体的楼层和地理位置信息,可以尝试使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范围内,从自然光中获取光照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也是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采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其物权的行为提出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布局、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等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2. 采光权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采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通过自然光线获得照明,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求。
(2)防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外部空间,有权防止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向其内部空间投射强烈光线,影响正常使用。
(3)眺望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有权从其外部空间眺望,不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遮挡。
三、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镇规划,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楼主所说的情况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采光权以及如何才可认定怎样才叫侵犯采光权
对于楼主所说的情况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采光权以及如何才可认定怎样才叫侵犯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我国规定最低标准 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谈到采光权的保护,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权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居民在主张采光权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缩短了居室享受阳光的时间,就构成侵权。
其实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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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
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
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
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
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
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
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
制。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
间距为9米。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
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
2 / 3
1.4倍。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
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0°—方向角15°15°—30°
0.90L30°—45°
0.80L45°—(含)
0.90L
0.95L60°>60°拆减值
1.0L注:
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
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
最小值为9米。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3 / 3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
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认定了采光、通风是相邻间各方应有的权利。
那么相邻间采光、通风关系的具体含义应指的是什么呢?对此,最高人民
法院研究室编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是这么解释的:
“相邻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
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和通风。
”很显然,新老建设物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使新、老建筑物都能最大限度地
接受日光和自然风就是相邻间的采光和通风关系。
这里讲的新、老建筑物在位置上可能是前、后排两邻或左、右相邻。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多层建筑
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
的间距为13米。
这是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