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浙农经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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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农办经〔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2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农经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档案管理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管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存在着遗失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

这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承包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

土地承包档案如果遗失、损毁或者遭到破坏,将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思考以乐清市为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思考以乐清市为例

·13·库提交省测绘二院审核,顺利通过省数据库检查、国家数据库检查以及人工检查。

2018年9月经省、温州综合验收,并以较高分数通过。

该市下辖14个镇、8个街道、3个乡、911个行政村,本次确权涉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24.1万户。

其中经村级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市政府批复同意,暂缓了11个符合条件的村(整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农户0.35万户,168个村因城中村建设或征地等原因,无地或承包地面积极少不需确权,涉及农户4.95万户。

本次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共732个行政村,其中按照“确权确地”的方式开展591个村,“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开展141个村,涉及承包方188201户(其中确股的41507户),实测耕地面积212718.608亩(其中确股的38039.951亩),实测地块原合同面积195506亩,签订合同177652份,签订率94.4%。

截止2018年9月底,已发放农户权证171177本,颁证率90.9%。

二、主要做法1.全方位保障,全力推进工作。

乐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多次组织召开动员会、推进会、汇报会,制定计划、倒排时间、压实责任、全力推进。

技术保障上,该市聘请省2008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同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此后,2009、2010、2012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出了具体部署。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中央如此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与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维护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关系重大。

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市区要求,结合我镇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登记制度,把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大会议精神,以*****、“****”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是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XXX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是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四是因地制宜。

根据单位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五是分级负责。

镇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各村负责组织实施,镇经管站牵头,镇相关部门配合。

各村、各部门要强化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该项任务顺利完成。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
▪ 2013年底,省农经处(站)开展了相关检 查,主要是通过随机走访,询问农民其承 包地是否测量、村里是否公示、本人是否 签字等;到村查会议记录;到乡镇看合同 档案,测量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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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4年开展试
点工作的,将采用 现在的《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 记颁证成果检查验 收办法(试行)》 进行验收。
省略预检环节,直接向省确权办提出检查 验收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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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确权办接受市确权办的检查验收申请, 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受理的,一是成立检查验收组,推荐确定 组长,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专家成员。 二是研究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 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准备外业检查所 需的仪器设备。三是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 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 排。四是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五是召开 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
▪ 上述两个报告将作为县级成果自查的材料, 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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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
▪ 1、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调查成果完成情况、登记成果完成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 况等。
▪ 2、检查方法。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
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 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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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内业 查看,检 查登记成 果完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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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内业查 看、内业检 测,查看数 据库和信息 系统建设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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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
▪ 1、准备工作 ▪ 县级首先进行
自查,编制自 查,填写检查 表,向市级确 权办提出检查 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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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确权办对县级自查工作进行预检。 ▪ 如果市级与县级共同完成了自查,也可以

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范本)

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范本)

附件3: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行政村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1、凡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档案制成材料应符合档案长期保管的要求,并具有法律效用。

3、列入归档范围的各类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及时向行政村档案室移交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4、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在清点完毕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二、行政村档案库房管理制度1、村档案库房除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2、村档案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防护措施。

3、村档案管理人员应每季度或半年开展对室藏档案的专项检查、核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三、行政村档案借阅利用和保密制度1、村档案室应积极向村领导和村民提供档案利用,并在村公共场所定期公布开放档案范围说明和目录。

2、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利用登记簿》,有显著利用效果的应及时向村档案室反馈情况。

3、档案一般不提供对外借阅,确需外借的需经村档案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或查阅利用有密级和涉及村民隐私的档案,需村档案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5、借阅利用档案过程中要爱护档案,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对破坏档案或造成档案泄密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行政村档案鉴定销毁制度1、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村级档案,由村档案人员会同档案形成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村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销毁。

2、村会计档案销毁前,需经村所在乡(镇)、街道的档案和财务部门人员共同审核,签字同意后报村领导批准销毁。

3、档案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同时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清册应归档并永久保存。

4、档案销毁清册应为文件级档案目录,并逐份登记每份文件的标题、文号、制发单位、形成时间等信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稿)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检、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国家采取抽查的方式加强指导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3 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3.1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2通过内业查看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的落实情况,填写《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见表5)。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管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存在着遗失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

这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承包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

土地承包档案如果遗失、损毁或者遭到破坏,将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的新形势下,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乡镇机构改革重组和乡村区划调整,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人员也发生重大变化。

这既扩大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又增加了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难度,迫切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归档,妥善保管,同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土地承包经营制图规范


地块分布图注记
地块分布图的注记大小可根据 辛振民 1.20 整 个 幅 面的 大 小 进 行 适当 调 等线体(字大可调整) 整。 采用
������ ������
的形式, 其中 a 代表地
本地块 3 承包地 块示意 图注记 毗邻地块/地物
等线体 (3.5)
块面积(单位为亩) ,b 代表地 块编码的顺序码部分。 表示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地 物名称。在承包地块示意图中 与本地块相邻的所有地块或地 物注记均采用统一的大小。
序号
1
符号名称
界址点
符号
简要说明
界址点符号以直径 1.5mm 的圆 表示,以圆心为定位中心,线 划宽度为 0.2mm。 在承包地块示意图中本承包地 块界址线的线宽为 0.3mm,毗 邻 承 包 地块 界 址线 的 线宽 为 0.2mm。地块分布图中所有地 类界线的线宽为 0.2mm。
一般界址线 2 本承包地块界址线
符号旁以数字形式标注的尺寸, 均以毫米 (mm) 为单位, 注记字大以毫米 (mm) 为单位。 4 调查草图 调查草图是在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按NY/T 2537-2014的要求,在工作底图上标注承 包方(代表)姓名、地块编码(缩略码)和界址等情况后形成的图件。 4.1 绘制内容 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信息外, 还应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和 特征点等信息。 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地块编码(缩略码)、承包方(代表)姓名或编码(缩略码)、界址等地块信息; 2)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 地物等; 3)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发包方名称、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 比例尺、指北针和编制单位等。 4.2 绘制要求 调查草图可以绘制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工作底图上。 调查草图的绘制应使用有利于档案保存的蓝、 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 标注文字应清晰易 辨,采用国家标准文字。 调查草图中界址点设置应符合NY/T 2537-2014的相关要求。 调查员在调查草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 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 大范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时, 可以按要求编制界址点临时编号或预编号, 成 果数据入库时,再生成界址点正式编号。 5 地块分布图 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等信息的图件。 5.1 绘制内容 地块分布图的绘制内容包括: 1)土地权属信息,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代表)信息; 2)承包地块的面积、界址等地块信息; 3)区域界线,包括行政区划界线、村组界线等信息; 4)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 地物等; 5)图廓要素,包括:图幅名、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比例尺、指北 针和编制单位等信息。图幅名命名规则为:发包方名称+“地块分布图”。 5.2 绘制要求 地块分布图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绘制, 地块分布图应主次分明, 清晰易 读,便于公示和存档,方便群众核对和确认。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浙工商企[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9〕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农办):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制定出台《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农民创业创新、农业转型升级和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

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开展学习研究,认真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

二、认真落实,把握重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性权利,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促进土地资源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又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根本利益。

各地要落实好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重点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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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二章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当分别建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审核;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应当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流程。

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三章收集工作第七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具体收集范围按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执行。

第八条收集归档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应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完整齐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数码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整理与归档工作第九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和特殊载体类等四种类型,按电子、纸质等存储介质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纸质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标准执行。

其中,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纸质文件材料,应“一户一卷”整理组卷。

具体整理方式可参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试行)》(附件2)。

数码照片档案、电子档案的整理分别按《数码照片档案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等有关标准执行。

实物档案按件整理。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归档保存的需要,明确各种文件材料的份数。

凡是需要由农户或发包方签字确认、且只有一份的纸质文件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复印件。

已列入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原则上不重复归档。

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并参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标准按《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五章检查与移交利用第十三条县(市、区)级以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验收后,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六个月内,将经过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加工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形成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自行保管。

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可以将档案移交乡镇(街道)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会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有关开放利用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开展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工作,建立全文数据库,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水平,方便社会查询。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2.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附件1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2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本整理细则主要针对县(市、区)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整理,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此细则执行。

一、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文件材料整理标准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或《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按照年度—保管期限—问题(机构)进行整理立卷,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二、确权登记类1.行政村(社区)类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标准,根据材料的多少,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组卷整理。

档号由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组成,具体样式见图1所示。

图1:其中,全宗号填写档案馆给定的编号,类别号按照档案类别结合县乡两级代码进行编制,案卷号在一个乡镇(街道)内按行政村(社区)代码顺序依次编流水号。

超出A4幅面的文件材料应折叠,图纸一般不装订,折叠方法按《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2009)标准执行。

单份装订的案卷应逐件加盖档号章,档号章的位置在每件文件首页上端空白处,具体样式见图示1。

2.农户类确权登记类中涉及农户个人的,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合同等文件材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标准,原则上按“一户一卷”、“多户一盒”的方式整理归档,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不再重复立卷。

(1)卷内文件排列按归档范围所定顺序进行排列。

案卷封面和卷内文件目录置于卷内文件前面,备考表和案卷封底置于卷内文件后面。

(2)页码在有有效文字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编写。

(3)案卷封面案卷封面采用软卷皮封面,可使用定制的牛皮纸软卷皮,也可以用打印纸打印作为封面,具体样式见图示2。

全宗名称:填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部门,如:“××县(市、区)农业局”。

类目名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案卷题名:填写“××县(市、区)××镇××村××组×××(承包方代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材料”。

时间: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

保管期限:确权登记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件、页数:填写卷内总件、页数。

归档号:不填。

档号:具体样式见图2所示。

案卷号在一个村民小组内按农户(承包方)代码顺序编制流水号。

图2:(4)卷内文件目录(具体样式见图示3)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序填写的序号,即件号。

文号:照实填写。

责任者:填写形成档案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题名:照实填写。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例:“20141230”代表2014年12月30日。

页号:填写卷内每份文件起始之页的编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起止页号。

备注:要说明卷内文件特殊情况的文字。

(5)备考表(具体样式见图示4)备考表签字部分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盖个人印章,严禁用打印机直接打印。

备考表可代替案卷封底,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不用填写,情况说明可以手工填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立卷时间:填写立卷的时间。

(6)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将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案卷封底固定在一起。

(7)案卷目录全部案卷装订完后,应填写案卷目录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装订成册。

案卷目录具体格式见图示5。

(8)装盒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的顺序将农户个人确权案卷装入档案盒内,不同村民小组的案卷不混装在同一盒内。

档案盒封面和脊背具体样式见图示6。

三、纠纷调处类县级农业部门经办的,属于行政裁决性质的纠纷调处案件,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标准,按“一案一卷”整理立卷,归入本单位行政(仲裁)案卷。

一般性的通过协商、协议解决的争议、纠纷案件,其文件材料直接归入“确权登记”类具体农户的“一户一档”案卷。

四、特殊载体类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类档案以及电子类档案整理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BG/T11821-2002)、《数码照片档案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执行,归入单位相应类别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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