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档案局、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农经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档案管理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管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存在着遗失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
这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承包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
土地承包档案如果遗失、损毁或者遭到破坏,将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阿府办函[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函〔2006〕14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阿坝州农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经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意见(州农业局)为巩固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成果,妥善解决土地纠纷,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现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几年,全州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落实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农牧民的法制观念,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较快发展。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农村土地管理还在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如: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快速上升势头,农民来信来访增加,特别是一些“老大难”上访户连续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等。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备条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平安阿坝和全国藏区第一州的根本保证。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农经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2014年11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方案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方案三篇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XX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X月X日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保持我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明确参与流转的主体,这是确保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
家庭承包地的转让和互换,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在客观上都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来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基本秩序,这不仅会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加快全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试点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以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的相关要求,今年将在我省德惠市布海镇义和村四社、大安市太山镇张家村、延吉市三道湾镇屯田村和吉林市昌邑区二家子乡耿屯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广府办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广元市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农村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川办发〔2009〕5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农村消费明显增强。
2009年-2012年全市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7%,力争达到60亿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明显加快。
2009年-2012年县及县以下消费品经营连锁率达到20%,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连锁率达到50%,全市农副产品在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额比重达到30%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统计局)(三)流通主体明显壮大。
全市重点培育年交易额上亿元的县域商品批发市场3个,年销售上亿元的流通企业6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畜牧食品局、市统计局)(四)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逐步建成农产品产销对接信息服务平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农村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农产品网上交易成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方式,农村市场预测预警功能有效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二、总体布局制定各级实施方案,合理布局,建设与新农村发展相适应的县(区)、乡、村流通服务设施,与现代农业发展相互动的农产品流通网络,与新农村市场发展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广府办发[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07〕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元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元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广委发〔2007〕10号),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党的十七大已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列入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这项改革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场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和完善承包经营机制的深刻革命。
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真正还山还利于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兴林富民共赢。
全面推进我市的林改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充分发挥森林“三大效益”,而且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全方位助农增收,加快山区综合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广元”的战略目标,按照林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实行“省上统一部署、市里加强指导、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精心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运行机制,将全市境内农村集体林地范围内的商品林和县区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亭子口电站移民安置区暂缓)全部纳入改革的范围,2007年加快试点、2008年全市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引言】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成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就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为实施工作提供参考。
【一、工作背景】经过多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明晰和稳定,为农民创造了条件,推动了农业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相关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及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登记;2.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便捷高效原则:采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4. 综合治理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5.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登记资料。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范围、时间节点等细节内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2.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程序和要求,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3. 确定登记标准: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标准和指引,明确登记的范围、主体、要素等,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4. 开展田块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村各个村庄的土地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土地面积、权属情况、承包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土地档案;5. 登记信息录入:将调查所得的土地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数据库,并进行信息录入;6. 申报审核:农民依法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县级登记机构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7. 发放证书:审核通过后,县级登记机构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8. 资料归档和管理:对已发放的登记证书进行归档,并建立健全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9.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登记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10. 问题解决:及时处理和解决农民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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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档案局、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档案局,广元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2.11.21
•【字号】广档发[2012]81号
•【施行日期】201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广元市档案局、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档发〔2012〕81号)
各县区档案局、农业局:
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
今年,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通知》(川农业函[2012]567号)。
根据国家和省上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标准,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
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
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
2.保管期限。
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
3.整理要求。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以“件”为单位,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
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管理,按照文书立卷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3.整理要求。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应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二、强化服务,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
各县区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三个月内,按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归档范围和整理要求进行集中整理,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档案室进行妥善保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向所在
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一并移交;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以及有关土地承包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并确保档案利用中的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收取除复制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局、市档案局备案。
广元市档案局
广元市农业局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