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面高瓦斯区域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四篇)

瓦斯管理制度是指对瓦斯(即天然气)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定。
瓦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瓦斯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瓦斯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生产管理:对瓦斯的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设备维护检修、生产计划等。
2. 运输管理:对瓦斯的管道运输过程进行管理,包括管道维护、运输安全措施、运输计划等。
3. 储存管理:对瓦斯的储存设施进行管理,包括储气罐、储气库等设施的维护、安全措施等。
4. 销售管理:对瓦斯的销售环节进行管理,包括瓦斯质量监管、价格管理、销售准入条件等。
5. 使用管理:对瓦斯的使用环节进行管理,包括安全使用指导、监督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
为了确保瓦斯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通常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配备专业的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
另外,还需要加强瓦斯管理的国际合作,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瓦斯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瓦斯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瓦斯(即天然气)的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瓦斯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瓦斯的安全、高效和环保使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瓦斯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瓦斯生产管理:规定瓦斯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操作要求,确保瓦斯的生产过程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瓦斯贮存管理:规定瓦斯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包括贮存容器的设计和安装,贮存压力的监测和调整,以及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3. 瓦斯运输管理:规定瓦斯运输管道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要求,包括管道的材质选择、施工和维护,以及运输压力的监控和控制,确保瓦斯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瓦斯使用管理:规定瓦斯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要求,包括瓦斯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瓦斯泄漏的检测和处理,以及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演练。
5. 瓦斯监管机构:建立瓦斯监管机构,负责对瓦斯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进行监测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定期发布瓦斯安全知识和技术指导。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11186综采工作面防治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11186综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地测副总:机电副总通风副总:编制人:编制日期:2014年10月12日11186综采工作面位于131轨道石门及133回风石门以西。
工作面上限标高+1881m,下限标高+1846m,东以切眼为界,西以预计停采线为界。
该工作面上区段为3182工作面采空区,工作面上部为11136工作面采空区,上覆煤层已作为解放层开采,工作面地面周围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工作面回采以后,不会造成其他影响。
工作面距地表垂深360~414m。
工作面预计开采时间:2014年10月15 日,预计回采结束时间:2014年12 月 30日。
11186综采工作面回采前已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对回采区域已进行消突工作,但为保证11186综采工作面回采期间的安全生产,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事故,特编制11186综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一、施工组织措施(一)矿成立瓦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回采期间瓦斯治理的调度指挥、安全管理、质量监督。
组长:徐诗林副组长:袁发伟蒋家刚成员:刘文载刘跃华、张振海、杜顺利、应晓波王沛胜、陈义方、罗开甫、左龙祥、陆秀能刘永银、向忠全、耿礼喜工作职责:(1)领导小组负责该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治理的组织领导、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事故,确保工作面回采期间安全生产。
(2)抓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和控制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各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解决方案。
(3)负责监督本措施并落实到位。
(4)抓好现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和防止瓦斯超限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指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王培胜任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矿值班领导、矿调度室调度员和通风值班人员组成。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抓好瓦斯管理防治工作:1、矿调度对瓦斯治理工作实施调度管理,对全矿瓦斯情况则实行全程监控。
职责如下:(1)负责瓦斯管理工作的全面指挥和协调,全面监控井下瓦斯变化情况。
高瓦斯矿井瓦斯管理办法

第一章“瓦斯防治”责任制第一节各级领导责任制1、煤矿矿长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瓦斯防治”机构,配足“瓦斯防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矿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3、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防治”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决策涉及“瓦斯防治”的技术措施、生产系统调整,对防止瓦斯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4、通风助理负责“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瓦斯防治”各系统、设施完善可靠,措施执行到位。
5、安全副矿长负责“瓦斯防治”制度措施执行的监督落实工作,保障矿井“瓦斯防治”安全。
6、生产矿长负责在布置和生产作业过程中“瓦斯防治”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7、机电矿长负责在机电管理过程中“瓦斯防治”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8、所有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瓦斯变化(险情)时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通风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9、通风科科长负责“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斯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10、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11、矿各采、掘等基层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当班带班矿领导、跟班科室人员、跟班队干负责当班管理范围内“瓦斯防治”的管理责任。
12、各类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对本岗位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第二节业务部门责任制1、通风科负责矿“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瓦斯防治”的各种规定,制定本单位“瓦斯防治”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2)编制与实施“瓦斯防治”年(月)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负责“瓦斯防治”工作考核;(3)按照规定组织测定矿井通风阻力、负压、风速风量、瓦斯含量及涌出量、煤尘爆炸性、粉尘浓度、煤层自燃倾向性、有害气体涌出等技术参数,并进行审核分析,作为制定相关规划、设计、技术方案的基础技术依据;(4)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组织审核矿井瓦斯治理、瓦斯抽采、等“瓦斯防治”各系统、设施、以及各项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专业设计;依据设计组织制定、审核、实施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5)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技术难题科技攻关等“瓦斯防治”重大技术业务工作,协助“瓦斯防治”宣教培训;(6)选定“瓦斯防治”所需仪器仪表的型号;使用、维护、校正、检查“瓦斯防治”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瓦斯防治”相关材料、设施、工程;(7)会同机电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8)绘制“瓦斯防治”各种图纸,填报“瓦斯防治”各种报表、台帐、牌板;(9)审定和考核“瓦斯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情况;(10)掌握“瓦斯防治”工作动态,组织处理瓦斯隐患,协助安全部门对瓦斯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措施

强化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安全地执行工作。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领导、部门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添加标题
煤与瓦斯突出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措施,包括预防、监测、应急 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添加标题
安全标准: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评 估、安全防护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添加标题
规范操作流程: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规范的操作流程,包括瓦斯监测、人 员撤离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安全防护和管理。
改变采煤方法:采用合适的采煤方法和工艺,避免或减少对煤层的扰动,从而减少突出的发生。
突出发生时的应急措施: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撤离现场人员,切断电 源,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报告相关 部门处理。
防护措施:在采掘作业过程中,采 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如加强支护、 控制采高、瓦斯抽放等,以降低煤 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强化瓦斯抽放可以提高煤矿生 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安装瓦斯传感器,实时监测瓦斯浓度 建立预警系统,设定瓦斯浓度报警阈值 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方便现场人员随时检测 强化瓦斯监控与预警系统的维护和保养
瓦斯排放:通过通风系统将瓦斯排出,降低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
瓦斯治理各项管理制度

瓦斯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一序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建立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依法管矿”的办矿原则,树立“煤矿不消灭隐患,隐患就要消灭煤矿”的管理思想;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负责人瓦斯治理工作职责1、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矿瓦斯综合治理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检查人员及煤矿安全生产督察人员,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和特员跟班作业制度。
4、保证瓦斯治理投入的有效资金和实施.5、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6、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
8、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布置整改矿井上下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9、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树立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
职能部门瓦斯治理工作职责一、安全生产科1。
负责全矿瓦斯治理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监督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落实情况。
3。
组织全矿职工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4。
负责组织全矿自检自查,隐患排查工作。
5。
负责检查违章违纪,并提出处理意见。
6。
负责全矿的奖惩.二、财务科1。
负责全矿的经营、销售工作。
2.负责瓦斯治理所需材料物质的采购工作。
3.负责各种税费的上缴工作。
4。
负责安全费、技改费、维简费、瓦斯治理费及其它必须费用的提取和使用.5。
负责全矿工人的工资统计及发放工作。
三、生产技术科1。
对本矿安全生产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2。
负责本矿施工的各种《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和贯彻。
3.负责本矿职工的培训授课及考试工作,参与本矿的各项考核工作.4。
负责建立健全本矿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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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高瓦斯区域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工作面高瓦斯区域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煤矿生产过程中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安全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过程中工作面高瓦斯区域的防治及管理。
二、安全措施
1、加强检测。
对高瓦斯区域必须要经过专业检测,如有必要,应增加检测次数和人员。
同时,针对瓦斯浓度过高区域,发现异常必须要停工及时报告,直到瓦斯浓度降至安全标准再接着作业。
2、加强瓦斯抽采。
在高瓦斯区域附近设立足够数量、安全度高的瓦斯排放口,及时排除高浓度瓦斯。
排放口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持通畅,确保瓦斯可以及时排放,不得重叠使用,逐一使用。
3、可燃气体检测仪的使用。
对工作面所使用的检测仪,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使用过程中必须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并在使用检测仪时,要选择好检测区域,正确使用仪器,并及时清洗和校准仪器,确保仪器使用效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严禁使用违规、私自改装或者已经过期的防爆设备。
三、安全考核
1、安全日常检查。
检查人员要督促员工认真开展安全操作,贯
彻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规程。
如有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
对于隐患排查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甚
至追究其责任。
2、安全投入。
对于安全工作进行必要的投入。
对于投入不足、
设备检修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改
进和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安全
3、安全教育和培训。
坚持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员工
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规程,强化各类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指导员工
掌握各种安全预防技能。
四、安全应急预案
1、建立科学的应急预案,制订科学、严密的应急组织机构。
严
格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故。
2、对可燃气体检测仪、通风设备、人员救援装备等必须得到妥
善地保管,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维护充电,确保在需要应急救援时
能随时使用。
五、安全保障
所有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室等场所,均应符合瓦斯安全、
防爆安全要求。
防止可燃气体、火花、静电等因素的产生,确保瓦
斯安全。
同时在工作面高瓦斯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瓦斯监控、抽采
及防治的作业管理。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瓦斯防治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救援方法和应急措施。
六、瓦斯防治制度改进
本制度每半年由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及时进行整改。
如出现新的
瓦斯防治技术,应及时更新本制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七、执法监督
有关机构及煤炭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执法监督,加强现场巡查
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不安全的行为。
对不遵守
安全规定和安全制度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要定期向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及时汇报瓦斯安全工作情况。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以前瓦斯防治措施做的不规范的
时期,应及时整改。
对于不遵守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制
度或当地法律进行惩罚。
对于造成的安全事故,对责任人员要进行
严格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