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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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作,提⾼⾏政执法⽔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条经批准实⾏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政执法⼯作的⾏政区,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的实施综合⾏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设⽴⾏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使集中后的⾏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处罚权有关的⾏政检查权和⾏政强制权。

有关⾏政机关不得再⾏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使的⾏政处罚权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使的,作出的⾏政处罚决定⽆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作部门,具有独⽴的⾏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地承担其⾏政⾏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民政府列⼊财政专项预算,实⾏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政执法⼯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积、⼈⼝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政执法⼈员(以下简称城管⾏政执法⼈员),⼈员⽐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政执法⼯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政执法⼈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管理;应当采取统⼀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员中择优录⽤,建⽴完善录⽤、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城管办工作制度(3篇)

城管办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的组织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办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决策部署;2. 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城市发展,维护市民利益;3.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廉洁;4. 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5.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城管办设立办公室、执法大队、规划管理科、市政设施管理科、环境卫生管理科、园林绿化管理科等科室。

第五条办公室职责:1. 负责城管办内部综合协调、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工作;2. 负责起草、审核、报送各类文件、报告;3.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4. 负责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来访;5. 负责城管办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执法大队职责:1. 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2. 负责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3. 负责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的处理;4. 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5. 负责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办理。

第七条规划管理科职责:1. 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2. 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3.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4. 负责城市景观设计、建筑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5. 负责城市规划执法工作。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科职责:1.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2. 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3. 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4. 负责市政设施损坏的修复工作;5. 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科职责:1.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2. 负责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理;3. 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4.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5.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执法工作。

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城管编外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管编外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管编外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言城市管理是一个繁杂而重要的工作,为了保持城市的良好秩序,城市管理者通常会雇佣一些编外人员,即城管编外人员。

然而,在城管编外人员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改善城市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问题一:管理体制不规范目前,城管编外人员的管理体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由于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机制,城管编外人员容易出现纪律问题和执法不准确的情况。

此外,由于管理体制不规范,城管编外人员的权责边界模糊,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解决方案:-建立明确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城管编外人员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上级部门和下级城管编外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管理体制的规范化。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城管编外人员进行常规性、随机性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城管编外人员按照规定执行职责,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问题二:培训及素质不足城管编外人员的培训及素质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许多城管编外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无法胜任复杂的执法任务。

此外,一些城管编外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也存在不足。

解决方案:-加强培训:组织专业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城管编外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城管编外人员积极参与培训,提高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问题三:执法过程不透明在城管编外人员管理中,执法过程不透明是一个常见问题。

许多城民对城管编外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了解,导致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解决方案:-提高信息公开度:加强与城民的沟通,及时向社会公布城管编外人员的执法规则和程序,使城民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降低矛盾的发生。

-进行执法记录:要求城管编外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问题四:工作效率低下城管编外人员的工作效率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城市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但城管编外人员的数量却有限,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地区)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从事社区工作人员,其管理由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研究确定。

政府职能部门选派到社区的各类协管员,其相关管理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社区工作者职数(一)社区党组织人员职数社区党组织一般设置1至3名专职人员,由街道、地区工委根据本规定要求,按照自管党员人数及各类型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工作量确定。

原则上,自管党员人数少于100人的,设专职人员1名;自管党员人数在100至500人之间的,设专职人员2名,自管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设专职人员3名(不含书记、主任“一肩挑”)。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职数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根据我区社区规模情况,原则上,2000户以下社区最多可设置5名专职成员,2000-6000户最多可设置7名专职成员,6000户以上社区最多可设置9名专职成员。

(三)社区服务站人员职数社区服务站原则上按每500户配备1名专职人员的标准,由3至9名专职人员组成。

社区服务站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原则上专设,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

三、社区工作者的任用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方式配备,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人员来源采取“逢进必考”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产生。

城管工作奖惩制度

城管工作奖惩制度

城管工作奖惩制度
城管工作奖惩制度是指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现良好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和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惩罚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奖励制度:
1.表扬信和荣誉证书
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可发表扬信,并颁发相应的荣
誉证书。

2.物质奖励
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例如
奖金、实物礼品等。

3.岗位晋升
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人员,可给予岗位晋升的机会,以
激发其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二、惩罚制度:
1.记过处分
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情况的人员,可给予记过处分,以警示他人。

2.调离岗位
对多次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工作的人员,可考虑调离
岗位,以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开除公职
对严重失职、渎职等情况的人员,可进行开除公职的处理,以维
护城市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以上是城管工作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激励工作积极性,促
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培养造就一支作风优良、队容严整、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一、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一)、坚定信念、忠于祖国。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辨是非,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热爱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工作中不等不靠、不推诿、不拖拉。

(三)、文明执法、秉公执法。

工作中做到文明执法,对被管理者说话和气,不歧视,不进行人身攻击,不利用工作之便优亲厚友,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四)、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用知识充实自己,提高工作效率。

(五)、严守纪律、服从领导。

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六)、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处理好行业之间、领导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以事业为重,以大局为重,反对尔虞我诈。

(七)、热爱集体、乐于奉献。

爱护集体财产,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关心集体事业发展。

(八)、清政廉明、勤政为民。

清正廉洁、勤奋工作,维护人民利益,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九)、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自觉捍卫人民利益,弘扬正气,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遇难积极帮助。

(十)、争创一流、诚实守信。

工作中勇于争先创一流业绩,高标准、高速度、高质量的完成各项任务,加强诚信建设,踏踏实实做人。

二、执法人员日常行为规范“七要”一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二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三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态度和蔼;四要持政上岗、科学执法、依法行政;五要严格程序、定性准确、处罚合法;六要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挚诚服务;七要风纪严整、团结友爱、坚持原则。

“十不准”1、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2、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3、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不准贪污、挪用公款、罚款;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6、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7、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8、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9、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10、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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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是指对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具有工作需要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知识;具有基本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规定了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的领导和指挥;享有平等对待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规定了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遵纪守法,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有人身侵害、财产损失等不当行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信息等重要信息。

规定了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能力;建立健全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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