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0521134029)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0521134029)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
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水泵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
准执行。二次供水用户(不包括自备井多层楼房用户)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市政直供水用户不交纳水
泵运行维护费。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
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
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

196号文

196号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4、本办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5、本办法实施前,经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 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

2020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是怎么样一个具体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知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 引言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为小区的居民提供各种管理和维护服务的行业。

在北京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增加,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北京市制定了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保障居民的权益。

2. 收费原则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原则如下:2.1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或不合理的差异。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制定。

2.2 可行性原则收费标准应能够保障物业公司正常运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需求,同时也要照顾到居民的承受能力,避免收费过高给居民造成经济负担。

2.3 公示公告原则物业公司应将收费标准在小区公示,并向居民做出公告,保障居民对收费标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收费项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3.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为小区提供的基本管理服务费用,包括维修维护、保安费用、绿化费等。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面积、居住户数、小区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综合制定。

3.2 清洁费清洁费是指为小区提供的日常保洁服务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扫、垃圾清理、保洁用品的采购等。

清洁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公共区域面积和清洁频次综合制定。

3.3 绿化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是指为小区提供的绿化维护服务费用,包括花草植物的养护、绿化带的修剪等。

绿化维护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绿化面积、养护频次和植物种类综合制定。

3.4 设备维修费设备维修费是指维修小区内各种设备(如电梯、水泵、空调等)所产生的费用。

设备维修费的收费标准根据设备种类、维修频次和维修难度综合制定。

小区内某些设备的维修费用可能由业主承担,具体由小区规定确定。

3.5 特殊维护费特殊维护费是指因小区内出现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如修复受损的道路、排水系统等。

特殊维护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制定,应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承担。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物业管理行业一直备受关注。

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各有不同,而北京市政府也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有一定的规定。

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保洁、保安、绿化、维修、公共设施管理、水电维修等。

这些服务项目的实施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制定的。

一般来说,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共设施情况、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三、收费标准的公示与调整北京市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小区的显著位置,并向所有居民公示。

如果物业公司需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提前通知所有居民,并按规定程序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维护居民权益作为居民,应当了解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疑问和建议。

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

五、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鼓励建立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结语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只有依法合理、透明公正地制定收费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良性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服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标准序号收费工程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备注一住户个人交费工程1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元/自然间20.00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2 保洁费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3 保安费元/户·月3.00—5.001、维持小区公共秩序。

2、日常巡视。

1、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平安。

2、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

3、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

4、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

5、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可修改欢迎下载精品Word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4 各项费用统收效劳费元/户·月1.00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5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元/辆·月看管自行车等车辆。

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6 机动车存车费元/辆·月大型车210小型车150认真检查停车证。

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费用。

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如发生丧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二产权人交费工程1 绿化费元0.55 小区内树木、花①植物配置根本合理,乔灌花草绿地率超过30%的可修改欢迎下载精品Word/m2·年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齐全,绿地较充分,根本无裸露土地。

②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③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

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

花卉缺株在5%以下。

树木根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④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根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lt;城市住宅小区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gt;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
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
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
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
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
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知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
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
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
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
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近按有关规定负担
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怕收房屋租金抵减物
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
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
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
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工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
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

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
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
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部位应当按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
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
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制裁的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98]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的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化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合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彰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物业费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
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
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
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
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
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
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
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
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
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
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
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点句子:1、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
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
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
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重点句子: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
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
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重点句子:3、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