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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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龙初中学校事故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损害结果上分为教师教学活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三类。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结构工资制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教师教学活动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实习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有偿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

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教师工作日饮酒等,其他一些影响教育系统良好形象均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期间或参加课外活动、组织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种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反对在火灾、水灾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事件中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抢险救灾,如有部门和教师在以上事件中进行组织而导致学生伤亡的,追究组织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班主任、值周、值日等岗位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非正常途径离校以及可预见的学生身体不适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由校医务人员引起的医疗事故,致使学生伤害的,追究校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学校食堂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如是食品采购原因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校内小店引起的师生食品中毒,除追究小店经营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实习活动,组织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班主任或值班岗位教师发现,但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校外人员从校门口混入校内施行暴力导致学生伤害的,除追究加害者责任外,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学生从校门混出学校而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它一些由于组织部门的组织工作或教师个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学校管理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的范围内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当而造成工程事故、人员安全事故及奖金严重浪费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设备管理

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可预见范围内,因通电通水等设备不及时维修而导致停水停电停餐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管理部门工作未安排未落实或未安排妥当而导致严重出现教育教学实习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购物中出现以权谋私、质次价高、数量不符等情况严重,追究购物者的责任;在基建、购物、招生、修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总保管室、各仪器保管室、各电脑房、教室、寝室、各办公室与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做好物品的清洁、领用、借用与回收工作,不做好物品的整理、维修工作,致使物品遗失损坏严重,追究有关保管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教师个人借用的学校财产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坏、遗失或拒不归还,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对外宣传、重大会议准备、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和重要来宾接待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档案室及各处室的档案管理,因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出借、使用中管理不善,致使档案材料出现严重欠缺,重要资料遗失,追究有关档案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及其他有经济收支来往的人员,违反财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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