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声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安静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和政务服务网,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主体、监督方式等实行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呼和浩特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条城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委、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部门协助环境保护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投诉。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测人员有权进入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测量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
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手册

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手册第一章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概述 (2)1.1 噪音污染现状 (2)1.2 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的重要性 (3)第二章噪音源识别与评估 (3)2.1 噪音源类型及特点 (3)2.2 噪音源识别方法 (4)2.3 噪音污染评估标准 (4)第三章噪音治理基本原理 (4)3.1 噪音传播原理 (4)3.2 噪音治理技术原理 (5)3.3 噪音治理材料特性 (5)第四章噪音治理技术方案设计 (6)4.1 噪音治理方案设计原则 (6)4.2 噪音治理技术方案制定 (6)4.2.1 声源治理 (6)4.2.2 传播途径治理 (6)4.2.3 受体防护 (6)4.3 噪音治理方案实施与调整 (6)4.3.1 实施步骤 (6)4.3.2 调整措施 (7)第五章噪音治理工程实施与管理 (7)5.1 噪音治理工程实施流程 (7)5.2 噪音治理工程管理方法 (7)5.3 噪音治理工程验收与维护 (8)5.3.1 验收 (8)5.3.2 维护 (8)第六章噪音治理设备与应用 (8)6.1 噪音治理设备类型及特点 (9)6.1.1 吸声设备 (9)6.1.2 隔声设备 (9)6.1.3 减振设备 (9)6.1.4 排声设备 (9)6.2 噪音治理设备选用原则 (9)6.2.1 根据噪声源类型选择设备 (9)6.2.2 根据噪声敏感区域选择设备 (9)6.2.3 考虑设备功能及经济性 (9)6.2.4 考虑设备安装及维护方便性 (10)6.3 噪音治理设备安装与调试 (10)6.3.1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0)6.3.2 安装过程 (10)6.3.3 调试 (10)第七章噪音治理材料与应用 (10)7.1 噪音治理材料分类 (10)7.2 噪音治理材料选用原则 (10)7.3 噪音治理材料应用案例 (11)第八章噪音治理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 (11)8.1 工业噪音治理需求分析 (11)8.2 工业噪音治理技术方案 (11)8.3 工业噪音治理案例分析 (12)第九章噪音治理技术在交通领域的应用 (12)9.1 交通噪音治理需求分析 (12)9.2 交通噪音治理技术方案 (13)9.3 交通噪音治理案例分析 (13)第十章噪音治理技术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13)10.1 建筑噪音治理需求分析 (13)10.2 建筑噪音治理技术方案 (14)10.3 建筑噪音治理案例分析 (15)第十一章噪音治理技术在环境监测与评估中的应用 (15)11.1 环境噪音监测方法 (15)11.2 环境噪音评估技术 (16)11.3 环境噪音治理案例分析 (16)第十二章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发展趋势与展望 (17)12.1 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发展趋势 (17)12.2 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市场前景 (17)12.3 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政策与法规展望 (18)第一章环保型噪音治理技术概述1.1 噪音污染现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批准部门 :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11.26发布日期 : 2021.01.18实施日期 : 2021.01.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污染防治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固定设备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七章公众参与第八章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1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3.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1993年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由军队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具体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与监测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拟订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凡是向已有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活区域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执行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或自治区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测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监测方法。
噪声监测数据以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为准。
噪声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七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自治区规定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版)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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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验的方法可以得到整个声频范围内纯音的响 度级。将频率不同,响度级却相同的点连成曲线,便 可得到一簇曲线,如图6-1所示,因为每一条曲线上各 点的声音都一样响,因此这种曲线称做等响曲线 等响曲线。 等响曲线
昼夜等效声级: 昼夜等效声级:主要是考虑到夜间噪声具有更大得烦扰程 度,故提出一个新的评价指标――昼夜等效声级,作为表 达社会噪声――昼夜间得变化情况。
两个声源Lp1 -Lp2差值与增值∆L的对应关系
L pT = L p1 + ∆L
Lp1 -Lp2 0 1 2 3 4 5 ΔL 3 2.5 2.1 1.8 1.5 1.2 Lp1 -Lp2 6 7 8 9 10 11 ΔL 1.0 0.8 0.6 0.5 0.4 0.3
例题6-1: 两声源作用于某点得声压级分别为LP1=96dB,LP2=93dB。 由于LP1-LP2=3dB,按表查的△Lp=1.8dB,则LPT=96+ 1.8=97.8=98
16 × 10 0.1Ld + 8 × 10 0.1( Ln +10 ) Ldn = 10 lg 24
7.统计噪声级 . 某点噪声有较大波动时,采用得一种描述噪声变化情况 得统计物理量。 L10表示在取样时间内10%得时间超过的噪声级,相当于 噪声平均峰值。 L50表示在取样时间内50%得时间超过的噪声级,相当于 噪声的平均值。 L90表示在取样时间内90%得时间超过的噪声级,相当于 噪声背景值。 方法:将测得的100个数据按大小顺序排列,总数为100 个的第10个数据为L10,同理确定其他两个。
工业噪声调查表明,电子工业和一般轻工业产生的噪声为90dB,纺织工 业的噪声为90~106dB,机械工业的噪声为80~120dB,大型鼓风机、 凿岩机等产生的噪声都在120dB以上。
二、环境噪声及其分类
4.声源类型
对噪声源按其辐射特性及其传播距离: 点声源
小型设备,其自身的几何尺寸比噪声影响的距离小得多,或影响距 离远大于噪声源本身的尺度。
第十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声音的基本概念 环境噪声的分类 环境噪声评价量及其计算 环境噪声预测
一、声音的基本概念
声
物理学意义 主观听觉 音是有调的声
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的现象。
一、声音的基本概念
环境噪声
n
2
pi2 ∑
n
2
A.假设存在两个声源,而且LP1=LP2,即两个声源得声 .假设存在两个声源 压级相等,则总声压级: LPT=LP1+10lg2≈LP1+3(dB) 也就是说,作用于某一点得两个声源声压级相等,其合 成得总声压级比一个声源得声压级增大3dB。
B.当声压级不相等时,当两个不同的噪声源同时作用在声 场中同一点上,如果两个声源单独作用产生的声压级分别为 Lp1 和Lp2,且Lp1≥Lp2;为计算方便,列出Lp1-Lp2差值相 对应的增值∆L,这点的总声压级LpT为:
三、环境噪声评价量及其计算
2.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3)声强与声强级 )
声强,即单位面积上的声功率,是在单位时间内通过与传播方向垂直 声强 的单位面积的声能量,单位为W/m2。 。即:
I=W/△s
在自由声场中,对于平面波和球面波某处的声强与该处声压的平方成正比,即
1 pT = p 2 (t )dt T∫ 0
线声源
是指声源呈线性。如呈线性排列的水泵、矿山和选煤场的输送系统、 繁忙的交通线等,其噪声是以近似线装的形式向外传播的,所以此 类声源在近距离范围内总体上可以视作为线声源。
面声源
是指体积较大的设备或地域性的噪声发生体,这种声源发出的噪声 往往是从一个面或几个面均匀地向外辐射,在近距离范围内,实际 上是按面声源的传播规律向外传播。
如以人的听阈声强值10-12W/m2为基准,则声强级定义为: LI=10lg(I/I0) (dB) 式中:LI――对应声强I的声强级,dB; I――声强,W/m2; I0――基准声强,等于10-12W/m2;
T
例题
一个点声源S(声源大小可不考虑),声功率 为W,位于没有反射的空间 (自由声场),求距声源r远处M点的声强。
fc =
fu ⋅ fd
fu 和fd,分别为该频程的上限和下限频率。
6.噪声的主观评价 噪声的主观评价
等响曲线与响度级:
通常,声音愈响,对人的干扰愈大。
实践证明:
人耳对高频声较低频声敏感,同样声压级的声音, 中、高频声显得比低频声更响一些,这是人耳的听 觉特性所决定的。
为此人们提出响度级这一概念
用以定量地描述声音在人主观上引起的“响”的感 觉。
二、环境噪声及其分类
4.噪声的影响,几分 钟就会死亡。人在喷气发动机5米处, 几分钟就变成聋子。一般认为40分 贝是正常的环境声音,在此以上就 是有害的噪声
(2)睡眠干扰
研究结果表明:连续噪声可以加快 熟睡到轻睡的回转,使人多梦,并 使熟睡的时间缩短;突然的噪声可 以使人惊醒。一般来说,40分贝连 续噪声可使10%的人受到影响;70 分贝可影响50%;而突发动噪声在 40分贝时,可使10%的人惊醒,到 60分贝时,可使70%的人惊醒。长 期干扰睡眠会造成失眠、疲劳无力、 记忆力衰退,以至产生神经衰弱症 候群等。在高噪声环境里,这种病 的发病率可达50%-60%以上。
三、环境噪声评价量及其计算
2.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2)声功率和声功率级 )
声功率是声源在单位时间内向空间辐射声的总能量: 声功率
W=E/△t = △
I =W /S
I =
W 4π r
2
仍以10-12W为基准,则声功率定义为:
W Lw = 10 lg W0
(dB)
式中:Lw对应声功率W的声功率级,dB; W对应声功率,W; W0基准声功率,等于10-12W。
二、环境噪声及其分类
5.有关的环境噪声标准
我国环境噪声允许范围(单位:分贝) 人的活动 体力劳动(保护听力) 脑力劳动(保证语言清晰度) 睡眠 最高值 90 60 50 理想值 70 40 30
三、环境噪声评价量及其计算
1.声音的产生
振动和声源 :
物体的振动产生了声音,只有振动频率在20—20000Hz的范围 内产生的声音,人耳才能听到。这一频率范围的振动称为声振 动。
某瞬时媒质中内部压强受到声波作用后的改变量,即单位面积的压 力变化。
有效声压
瞬时声压的均方根值。
听阈
人耳能听到的最小的声压,声压值为2×10-5Pa。
痛阈
使人耳产生疼痛感觉的声压,称为人耳的痛阈,声压为20Pa。
三、环境噪声评价量及其计算
2.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1)声压和声压级 )
三、环境噪声评价量及其计算
3.分贝的运算 分贝的运算
L pT pT p pT = 10 lg 1 2 = 10 lg ∑ i = 20 lg = 10 lg p0 p0 1 p0 p0
n 2
p i2 ∑
n
2
L pT
n L pi = 10 lg ∑ 10 10 1
二、环境噪声及其分类
4.噪声的影响
(3)对交谈、工作思考的干扰; (4)噪声引起的心理影响主要是烦恼,使人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
噪声可以引起心绪不宁、心情紧张、心跳加快和血压增高。噪声还会使人的唾 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易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 例如,当噪声在80-85dB(A)时,往往很易激动、感觉疲劳,头痛;95-120dB(A) 时,作业人员常前头部钝性痛,并伴有易激动、睡眠失调、头晕、记忆力减退; 噪声强到140-150dB(A)时不但引起耳病,而且发生恐惧和全身神经系统紧张性 增高。
4.频谱图及倍频程 频谱图及倍频程
频谱图 :除音叉等之外, 各种声源发出的声音很 少是单一频率的纯音, 大多是由许多不同强度, 不同频率的声音复合而 成,统称复音。在复音 中,不同频率(或频段)的 成分的声波具有不同的 能量,这种频率成分与 能量分布的关系称为声 的频谱。
110 倍频程声压级( dB) 倍频程声压级( dB) 100 90 80 70 60 63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频率 ( H z )
振动的传播 描述声波的基本物理量与概念
可听声; 次声; 超声。 波长 频率 声速
三、环境噪声评价量及其计算
2.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1)声压和声压级 )
声压
p2 I= ρv
当由声波存在时,媒质中的压强超过静止的压强值。声波通过媒质时引起的 媒质压强的变化(即瞬时压强减去静止压强),变化的压强称为声压。 瞬时声压
声压级
听阈和痛阈之间相差100万倍。显然用声压的绝对值表示声音的大小是不方 便的。
为了方便应用,人们便根据人耳对声音强弱变化响应的特性,引出一个 对数量来表示声音的大小,这就是声压级。所谓声压级 声压级就是声压的平方
与一个基准的声压平方比值的对数值,
p Lp = 20lg p0
式中: ――对应声压 的声压级, ; 对应声压P的声压级 式中:Lp――对应声压 的声压级,dB; P――声压,N/m2; ――声压, ――声压 P0――基准声压,等于 ×10-5N/m2。 ――基准声压 等于2× 基准声压,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 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的主要特征
感觉公害 局限性和分散性 暂时性
二、环境噪声及其分类
1.按产生机理分:
机械声源 空气动力性声源 电磁噪声源
2.按照噪声随时间 时间的变化关系: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