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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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7

【实施日期】201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7日

邯郸市治理黄标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1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4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同步、和谐统一。

二、工作任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2013年,淘汰1998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04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以及2006年底前注册的公交黄标车;淘汰全市党政机关和驻邯机关黄标车。2014年3月底前,淘汰全市和驻邯企事业单位黄标车。2014年,淘汰1999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2015年,淘汰2000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

全市共淘汰黄标车11.5万辆,其中2013年6.9万辆,已经淘汰13391辆,未淘汰55609辆。2013年具体淘汰任务如下:丛台区2137辆;邯山区10636辆;复兴区3105辆;邯郸经济开发区187辆;邯郸县4065辆;峰峰矿区3135辆;临漳县1803辆;大名县1152辆;涉县1851辆;磁县2115辆;肥乡县1465辆;永年县4270辆;鸡泽县310辆;邱县415辆;广平县621辆;馆陶县765辆;魏县1802辆;曲周县986辆;武安市5476辆;成安县1627辆;交警支队车管所7686辆。2014年淘汰3.1万辆,2015年淘汰

1.5万辆,其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提前淘汰;对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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