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作文之行政案件法律意见书

书作文之行政案件法律意见书
书作文之行政案件法律意见书

行政案件法律意见书

【篇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

法律意见书

致:尊敬的朱志强先生:

针对美国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侵犯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

一事,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查阅相关文件的基础之上,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的法律依据

1、《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

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

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的事实依据

1、朱志强先生2001年10月26日将该作品“火柴棍小人”向吉林省

版权局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书面证据。

2.美国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的新产品广告的视频材料

3.相关侵权及使用情况口头说明及描述。

三、关于出具本法律意见的基本事实

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间,朱志强陆续创作完成了含有“火柴棍

小人”形象的《独孤求败》《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5号》《小小特警》等作品,并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登记。他创作的这些flash作品的主人公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朱

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

呈相连状。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为举办“2003年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

新产品“nike shoxstatustb”,分别在新浪等网站、大街、地铁站台

及电视台发布广告。这些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

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

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

四.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1.本案焦点

1.关于朱志强主张的“火柴棍小人”形象著作权权利

2.关于耐克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3.“线条小人”形象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4.关于“火柴棍小人”与“黑棍小人”形象的异同点。

2.律师承办意见

(一)胜诉情况分析

理由如下:

1.关于朱志强主张的“火柴棍小人”形象著作权权利

朱志强诉称于1989年起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并提交了

相应书籍的3页复印件予以证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朱志强所创作的“火柴棍小人”的形象已被管理组织授权。即朱志强

已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朱志强非常注重作品

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不但将自己的作品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

2003年6月23日,他还以“火柴棍小人”形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已得到初步审定。

3.“火柴小人”形象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大众普遍认识的线条小人只是平面的、静态的线条勾勒,而火柴棒

小人是flash动态的。所以我们认为“火柴小人”形象不属于公有领域,它有自己的独创性。

4.关于耐克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黑棍小人”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特征与“火柴棍小人”相同,二者的头

部均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二者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

黑色线条构成,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

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所以我们认为耐克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存在。

(二)存在法律风险分析

1、风险:

(1)“火柴棍小人”形象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耐克公司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与朱志强“火柴棍小人”的形

象并不完全相同

(3)朱志强主张的是静态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而“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形象特征均为头部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

躯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但

这些相似之处多来自于公共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

公共领域部分以外的部分中,“火柴棍小人”虽然具有独创性,但其

独创程度并不高,所以“黑棍小人”在这部分上也并不构成摹仿或剽窃。

2、如何规避风险

(1)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象时,以自己

独特的表现方式,

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

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

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在原告于2000年4月完成并发表该动

漫形象之前,公共领域并没有出现过与原告“火柴棍小人”形象完全

相同的动漫美术作品,故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著作权法意

义上的独创性,依法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2)“黑棍小人”形象的基本构成要素与“火柴棍小人”完全一样,其

形象特征与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基本特征相同,二者的头部

均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二者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

色线条构成,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整

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只是火柴棍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而被

控侵权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被告不能仅

凭这一点不同,而否认两个形象的相似程度。

五.(若是案件一审前,则)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

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案的解决

方式,可以考虑有诉讼与调解(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

者对比如下,供您选择:

1、诉讼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

对您的有利判决,在对方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您还要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判决的执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间。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较长。

2、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预先支付包括)诉讼费(原告预先交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等费用。

3、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虽无需垫付诉讼费),其问题是缺乏权威机构的强制效果。但其优点是可以随时进行,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成本较低。

具体到本案,本律师倾向于先行采用调解(非诉)方式处理本案。六.结论性意见

被告在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的特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特征基本相同,故被控侵权广告中的“黑棍小人”

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构成相近似的美术作品。被控侵权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系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窃。

被告为推销其商品,在未与原告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相近似的“黑棍小人”形象作品,其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且未给原告署名,已造成对原告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署名权、修改权的侵害。

七.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您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见,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您做出的保证,仅供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北京市金牌律师事务所

孜里米拉.艾尼瓦尔律师

2013年10月20日

【篇二: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案法律意见书

市公安局分局: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周

叶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律

师就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提出以下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刑事违法行为。从本

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

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1、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不具备我国

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因此,本案犯罪嫌疑

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员。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

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

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要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前提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必需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然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并未进行依法

登记注册,其作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未“出生”,“公司”属无证照

经营,性质类似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因此,深圳

市某某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是深圳市某科技有

限公司的员工,也没侵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原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由熊某等个人投资设立,但一直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仅挂靠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熊某投资设立)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后因经营困难,向外引资。2011年2月22日,郑某某、蒋某某各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共40万元,以王运峰的名义投资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占40%股份。郑某某、蒋某某、熊某等几位合伙人口头协议约定:由郑某某任总经理,蒋某某任出纳兼采购,熊某派周某任财务并掌管公司印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对外以自己的名

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在业务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客户。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员工,但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毫无关系。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二、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主观不具有侵占的直接故意,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

1、由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未设立公司账户,而且对于公司往来款项应打入哪个账户,公司及合伙人之间均没有规定,所以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了方便客户付款,基本上都是应客户的要求来提供银行账户。如客户要求通过交行转账,公司则提供郑某某的交行账号,如客户要求通过工行转账,公司则提供周某的工行账号。郑某某、周某、李思宁、蒋某某等多名公司员工都被借用过账户用于收货款。正是由于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经常用员工账户收取货款,才给提供收款账户的员工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当货款汇入员工账户后,员工持有此笔货款是合法正当的,其只需办理入账即可。如存在入账不及时或忘记入账的情形,公司应应负提醒义务,因为此种法律风险是公司原因所造成。如公司提醒后,员工拒不交出,则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不能简单的以收款后未及时入账便认定其侵占了“公司”财物。只要收款人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直接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收款后没有及时入账,亦不应当认定为侵占。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收取涉案款项后,只是当时忘记了办理入账,公司又没有提醒,其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直接故意和目的。

2、郑某某作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任总经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公司客户拖逃货款现象严重,特别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去年开始共拖欠货款达100多万,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

境。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时,郑某某常以个人资金为公司垫资,其

总共垫资了15万元左右。此垫资款在公司财务报表上均有体现,熊

某及其他合伙人是知情的。

因此,即使郑某某扣留了涉案货款,其也只是想收回其所垫付的款项,只是手续不完善而已,其并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3、熊某等股东曾口头承诺,公司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订单外,均给予郑某某3%的业务提成。按业务量计算,郑某某应得的业务提

成约为30万元左右。而公司仅向郑某某支付了2个月的提成共4万

元左右。公司尚欠郑某某业务提成20多万元,郑某某考虑到公司效

益不佳、资金周转不开,所以一直未主动向公司提取。由此说明犯

罪嫌疑人郑某某是一位以公司利益为重的人,为了公司利益,其选

择保留或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更不可能再去侵占“公司”财物了。

三、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未经工商设立登记,其性质只能被视为个

人合伙,“公司”的财产应当被视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即使本案犯

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侵占了“财物”,但该“财物”不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侵犯的是

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而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

有权,故本案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四、即使本案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存在侵占的行为,本

案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但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

的自诉案件,应该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侵占案”,可见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应该由

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受害人的告诉,就不能启动

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

司的工作人员,但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性

质类似于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而不具有我国刑法

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故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是刑法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不具备职务侵

占罪的主体资格。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主观不具

有侵占的直接故意,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

即使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侵占了财物,但该“财物”不是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侵犯的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

权益,而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本案不具

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即使本案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

某存在侵占的行为,本案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恳请贵局充分考虑上述法律意见,并予采纳。

此致

律师:周叶锋

【篇三: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叶正德先生:

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

业机构。现本所应您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吉林省腾飞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涉税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地税稽处字(2005)第20号);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查封吉林省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公建一号楼的决定》;

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2006)宽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6)宽执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三、事由

由于吉林省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自2000年5月至2005年10月在实际经营中未按税法规定期就实际经

营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就腾飞公司补缴税

款和税款入库问题作出两个决定:一个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

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地税稽处字(2005)第20号),《决定书》认

定腾飞公司总计应缴税款额为12888507.78元,由于腾飞公司当

时无现金缴纳税款,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决定查封腾飞公司的

公建一号楼;另一个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查封吉林省

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建一号楼的决定》,据此决定,吉林省

地税局稽查局查封了腾飞公司的公建一号楼,并限腾飞公司在2006

年3月31日前,将公建一号楼自行销售处理,以销售所得抵缴税款,并指定由长春市宽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监督并组织税款入库。

2006年3月6日长春市宽城区地方税务局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宽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随后宽城区法院作出(2006)宽执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将查封腾飞公司的公建1

号楼折抵给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宽城区地方税务局接收该楼。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我们认真研究了该案件中涉及的司法裁定文书,认为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在受理长春市宽城区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审理和

作出裁定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意见如下:

1、关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2006)宽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

定书》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腾飞公司的两个“决定”是税务征收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的税收征收行为,

决定对腾飞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税务处理,并查封了腾

飞公司的抵税财产公建1号楼。实际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已经据此决定书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查封”。税务局要求腾飞公

司限期将公建一号楼自行销售,并以销售所得抵缴税款。因公建一

号楼没有五证,无法办理产权,自行销售十分困难。腾飞公司未在

规定的期限内销售该楼,应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拍卖、变卖查封财产

抵缴税款。《试行办法》第31条规定:“对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

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变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变卖,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

支付的费用,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缴。”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本身已经采取了税收征收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同

时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在(2006)宽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中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

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

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本

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因此,征收税款以及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

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不得自由转让,包括转让给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将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活动按照一般的具体

行政行为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加以裁处,该裁定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上述规定,而且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2、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6)宽执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腾飞公司是纳税义务人,长春市宽城区地方税务局是税收征

收管理机关,纳税义务人的税收缴纳行为和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是行政法的特殊主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

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将纳税义务

人(腾飞公司)和税务机关(长春市宽城区地方税务局)之间的税

收征管和缴纳关系作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

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予以受理并加以裁处,作出

的(2006)宽执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明显超出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属于违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而宽城区人

民法院在(2006)宽执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中依照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法律的适用更是错上加错。该《意见》第301

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

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

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且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产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由此《意见》第301条中的”债务”只能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由于某个单方法律行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债务”。本案中,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封的腾飞公司的公建1号楼是抵税财物,腾飞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欠的是地方税务机关的应缴税款,而非《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债务”,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置基本法理于不顾,妄加裁判,令人匪夷所思!宽城区地方税务局依据该错误的《民事裁定书》“合法”占有并使用扣押的抵税财物,进行以物抵税,即侵犯了纳税义务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致使应缴税款无法入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3、鉴于上述两个《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对于错误的裁定,应根

法律意见书(诉讼案件)(最全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字第号 致:公司(以下称“贵司”) 抄送: 发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注:保密文件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湖北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湖北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 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湖北A科技公司诉称:湖北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 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 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湖北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 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 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 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湖北A科技公司结算;但 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 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 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湖北A科技 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湖北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 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

现代应用文写作教程(共2篇)

篇一:新闻中心新干事应用文写作教程 1、启事的写作方法 一、启事的概念 启事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有事情需要向公众说明,或者请求有关单位、广大群众帮助时所写的一种公开向人告白事情的公告性的应用文体。单位或个人,凡有事情要作公开说明,以求大家了解或协助的,都可写成启事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布出来,小则一个黑板报启事,或一个大字报式的启事;大则或广播、或登报,或在电视等媒体上放映。 一般来说,启事作为一种说明事项的实用文体,有如下几个特性:1、公开性。无论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布的启事,还是个人发布的启事,它们均是公开的,都希望特定群众或广大的读者了解或参加这种活动,以达到更好的向人告白的目的。2、目的的明确性。启事的目的非常明确,它一般是就某个问题或某一事件向相关人员或广大群众公示,以期得到大量的信息,达到解决某个问题,促进相关事业更好发展的目的。3、有些启事具有广告性质。 二、启事的写作 1、标题。 2、正文。在第二行空两格写正文,正文因启事所说明的事项不同而异,总的要求是要说得有条理,清楚明白,简明扼要。 3、落款。 三、注意事项 启事的内容要考虑周到,一般要写得具体明确,令被告白对象能从启事文本中获取所需信息,如地址、时间、联系办法等内容更要十分具体明确。内容多的还应分项逐条地写清楚。但是,有的启事,如招领启事,目的是要失主来认领物件,为防止被人冒领,有些内容(如物件的数量、特征等)就不应该写得具体明确,而应在失主认领时当面核对。 四、启事的种类 1、寻访类。 2、招领类。 3、征求类。 4、征询类。 5、通知类。 6、声明类。 7、道歉类。 8、鸣谢类。 9、辞行类。 10、陈情类。 例: 寻物启事 本人不慎于元月二十五日于河西区,西青区丢失,身份证、驾驶证。 电话: 启事人:xxx xxxx年x月xx日 2、请假条、留言条 一、请假条格式:

法律意见书写作方式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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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写作方式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目前,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使用对象是针对外国来华投资的中国法人(即三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目前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二)正文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三)结尾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三、注意事项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

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河东YY科教有限公司: 河东QQVV律师事务所就我公司与富士山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VM网吧)、富士山新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MVM网吧)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交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我所律师对该案件所作的前期调查 我所律师在听取我公司知情人的情况介绍并详细审阅了我公司与MVM网吧及新MVM网吧签订的有关合同及协议后,进行了以下调查工作: 1、关于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1)MVM网吧的工商档案资料,详见下表: (2)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MVM网吧位于____街的经营场所其大门、后门均已被电焊封死,房内已无任何财产。 2、关于新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2)新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2-1新MVM网吧已经于2006年7月搬离了原来的经营场所(富士山市____路_____广场_____楼); 2-2据位于____区____村的“九天EE网吧”(临时名称,未悬挂任何经营证照)的张姓女士称,该网吧现有的239台电脑及电脑桌、椅、交换器等所有设备均系汪XX从____搬来,由她代为管理经营的,期间她还替汪XX代垫了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计40余万元,九天EE网吧的经营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 3、富士山BBM养生会所有限公司(现经营名称:月牙湾)的有关

(2)月牙湾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其经营场所一层是茶秀,约____平方米;二层是浴足,约_____平米,经营状况良好。两层营业场所装修比较高档,粗略估算其投资超过______万元人民币。 二、对贵公司与MVM网吧、新MVM网吧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及一份还款协议书的履行状况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慧玲、张铮出席了于2012年6月4日举行的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内容、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及见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现代应用文写作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期末考试 《现代应用文写作》 学习中心:天津学习中心姓名:_王红霞__ 学号:__078820_____ (一)、简述题 1、简述现代应用文的特点。 答:现代应用文是人们传递处理事物,交流感情的工具,是现代 生活中人们正在普遍使用的、专为处理公私事务而写的使用类文章。 有以下特点: a、实用性:现代应用文的最根本的特点,通过现代应用文可以 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的,同时要求写作目的明确,是沟通单位与单 位、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的桥梁; b、真实性:现代应用文的内容要真实确凿; c、规范性:现代应用文中要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文章的语言 庄重、简洁、严密、格式结构和内容要相对统一; d、简明性:现代应用文在内容、语言和形式上简单明了。做到 “一文一事”语言简洁、准确、得体、结构要简明; e、时限性:现代应用文要记录有效时间内的事务。 综上所述,现代应用文是各类机关团队、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工作 和生活中,处理各种公私事务,传递交流信息,解决实际问题所使用 的工具。是格式规范、语言简约的多种文体的统称。

2、简述撰写调查报告的注意事项。 答:调查报告是我们工作的一种常用的方法,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对事物做全面深入的调研,观点才能正常,方法才能得当,工作才能出成绩。调查报告的注意事项如下: a、调查报告中选题要明确。了解党和国家一个时期的政治方针是什么,了解社会,了解老百姓在想什么,有什么热点,有什么难题需要我们去解决,确定工作的总体方向; b、调查报告中认真分析素材,拟定提纲。根据调查掌握的材料,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提炼正确的观点; c、调查报告要有时效性。抓住要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注意时效性; d、调查报告中方法要科学。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要尽可能的反映事情,为此要掌握科学的方法。做到多看,多走,多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防止决策的失误; e、调查报告中加强语言修养,力求表达准确,通俗易懂。题目要新,观点要明,语言要打动人且通俗易懂。做到生动、准确、鲜明。 3、简述经济合同的结构和内容。 答:经济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运用原来越广泛,因而为繁荣经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我们必须准确的使用这一文种。一份完整的合同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93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Model legal opinion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Model legal opin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2、篇章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 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

传化智联: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06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06号致: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f13368777.html,)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周一)下午13:30时在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民和路945号传化大厦

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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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

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XX 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致:XX 人民检察院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委托,指派XX 律师担任 贵院审查起诉XX、XX、XX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 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 疑人XX、XX、XX 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X、XX、XX 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 不属于敲诈勒索。XX、XX 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 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 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X 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 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 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 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敲 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 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 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 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 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 主 张赔偿20000 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 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 行业的责任,XX、XX、XX 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2.X、XX、XX 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 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 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 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 赔偿XX、XX 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共计10000 元。由此可知XX、XX、XX 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 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XX 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果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XX、XX、XX 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要 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XX、XX、XX 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 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上还 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 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宏、杨飞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08 年 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08 年 3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08 年 6 月 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08年3月12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46 条、第 53 条、第 54条、第58条、第59条、第62条、第64条、第96条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6月7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于2008年6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学习《现代应用文写作教程》的总结

学习《现代应用文写作教 程》的总结 篇一:《现代应用文书写作》学习总结 《现代应用文书写作》学习总结 这个学期我选修了《现代应用文书》这门课程,在没有上这门课程时,我对应用文就是什么都不知道,只就是觉得它就是一门文学写作方面的课程,经过在刘老师的讲课中,我才知道应用文就是写一些行政文书、报告、请示、事务文书等,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办理公私事务、传播信息、表述意愿所使用的实用性文章,它非常的有实用性、简明性、时效性、程序性,不像我们平常写的作文,时间长,内容的篇数长,内容没有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写,比较杂乱,让人瞧着不就是很一目了然。 现代应用文书因为就是学校开的公共选修课,上的时间比较短,都安排在星期三的晚上来学习,我就是到后面才选上这门课的,前面的知识学的不就是很精,虽然课程安排的时间很短,

就几个周的课,但在刘老师的讲课中,我对现代应用文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我们为什么要学应用文?因为我们当今社会发展的速度很快,各种信息量就很大,管理部门或单位为了提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就要提高与重视工作人员的应用文撰写能力,就是否能心应手地撰写应用文,就成为了衡量工作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我们要学会对应用文的写作。在学这门课程时,老师给我们讲了它的应用文书的含义与它的结构,因为时间的紧迫,我们就学了行政公文与事务文书这两个章节,在一二周的学习中,我们学习了行政公文这个知识点,行政公文的种类有13种:命令、议案、决定、意见、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它的结构老师也一一做了详细的讲解,如让我们了解公文的格式结构有眉首部分、主体部分、版记,像上行文与下行文的书写格式,老师也细心的讲授于我们,上行文就是我们向一些上级的领导机关递交报告、请示等,下行文就是上级写给下级的一些决定、批复、通知、命令等,因为要熟悉它要写的公文格式,我们就必须要对它的结构进行了解,只有了解它的结构,后面的公文才更容易的学会,为此,老师给我们抄瞧了它的格式结构。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知道了报告与请示的概念,它们分别就是上行文与下行文,报告就是汇报工作与反映情况,不要求批复,而请示就是请求与指示,需要上级的批复。她们的主送机关都就是一个,还有我们的通知,它就是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中际旭创: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瀑律师、邹方逵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中际旭创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中际旭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0年5月18日,中际旭创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0年6月9日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5月19日,中际旭创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0年6月9日下午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国家高级律师汤敏煌和陈永福,对您与浙江温州××××中学(以下简称××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2006年3月××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学高三就读的×××(即您的儿子)下完晚自习后,于当晚11点半后,和同寝室同学×××、×××和×××在寝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续到当晚凌晨1点左右才上床睡觉。在此期间,曾共同食用过几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寝室同学均起床后,发现一贯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态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开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却发现×××没有反应,于是急忙将其抬出寝室并通知该校老师,迅速将×××送往浙江省温州市××医院急救,但是在送到医院检查之后,×××早已死亡。 2006年3月××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作出《尸体死亡法医鉴定报告结论》。该报告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排除酒精中毒、饮酒过量致死的可能;也排除食物中毒可能;同时亦排除被人殴打或致伤死亡的可能。该报告同时认定:尸体死亡真正原因和结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后才能最终确定。 另查明:×××死亡事发当晚,和寝室同学共同饮酒数量为××毫升,其中×××饮酒数量大概为××毫升。当晚12点左右,曾有学校负责寝室日常管理的巡逻员来过×××和同学饮酒的寝室,但是其对于喝酒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制止或劝阻。 还查明:以您为首的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的进一步解剖和鉴定,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仍然没有作出尸体死亡的最终鉴定报告结论。 三、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中学学生日常行为守则;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标准版).docx

LOGO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WORD模板文档中文字均可以自行修改 ××××有限公司

编号:_____________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华川有限*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川有限*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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