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xx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xx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响应国家创新创业教育的要求,根据《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条学生向所在院部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申请时应提交论文、报告、证书、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院部组织对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以论文、作品、课题、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申请认定创新学分的,院部应当组织答辩,且答辩小组不得少于三人,答辩小组可以对学生成果进行质询,可以要求学生阐释原理、方法、现场演示。
第五条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存在抄袭、购买他人论文、成果的;伪造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写代做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再次申请创新创业学分的资格。
高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高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 号)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实施方案》(*院字〔2013〕 29 号)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认可的课外或校外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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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为规范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实践创新创业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在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同一实践创新创业项目以最高分值计,不累加计算;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重复的,以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含二人及以上合作成果)主持人学分值提高到该项目学分值的 120%,项目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第二章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可认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成果包括: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及职。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XXX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制度。
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名目见附件),并经成绩认定所取得的相应学分。
未修够该学分者视为该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准予毕业,本科生的最低要求是10个学分,专科生为6个学分,上不封顶。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
教务处是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规章制度制定、组织认定、评估检查等;各二级学院负责本级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置类型与学分分值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竞赛”、“科研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考试认证”四大类设置,各类对应学分分值见附件。
1.“竞赛”是指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文体竞赛、以及创新创业竞赛等各类赛事,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科研与创新创业”是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出版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获得专利、参加教师教研科研项目、参加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参加实验室课外开放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
3.“社会实践”是指参加志愿者公益活动、社会实践获奖、三下乡、西部计划、大型文体演出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4.“考试认证”是指考取各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能力考试及认证等并成绩优异。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不同层级成果,不累计记分,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成果与个人成果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个人申请。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工作在每学期10-15周进行。
由学生本人通过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信息系统填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表》,并上传支撑佐证材料,提交相关单位审查认定。
最新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0〕216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部门1.创新学分。
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新型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训练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等科技竞赛,均可根据竞赛(训练)取得的成绩或训练过程的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其中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开放实验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参加挑战杯竞赛和其它科研训练的创新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2.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认定。
3.素质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素质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4.技能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技能学分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予以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
成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证单位的级别决定。
对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负责确定。
3.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3.文艺创作;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일-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2.科学研究活动;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审核后的相关学分填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이-4.相同项目(内容)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第 1 类按普通课程选课修读,第 2-8 类学分认定每 年 5 月份组织一次,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且只对大学三、 四年级毕业学生开放,毕业前录入教务系统。各类学分认定标准 见附件。
1
以北京交通大 学名义且以第
一作者发表
6.获得专利授权或著作登记
项目类别 课程名称
类型
课程/认定学分
备注
发明专利
2
专利授权 著作登记
专利与 著作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著作出版
1
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
1
获得,且排序在前两
位。
1
软件著作
0.5
普通选课修读 按课程属性记录
课程
认定学分不超过 1 学分
2.参加创新创业学术讲座
项目类别
课程名称
次数
认定学分
备注
创新创业学术 创新创业学术
3次
讲座
讲座
6次
0.5
讲座由学校
1
统一组织
3.实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项目类别 课程名称 级别 排序 课程学分 认定学分
备注
负责人
3
国家级
二、三
2
大学生
科研创新
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原《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参加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对 2016 级及以后各年级不再适用。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标准
1.学习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工商管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定管理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结合工商管理学院各专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1.选择性。
提供多样化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拓宽学生选择的空间,将学生的兴趣与创新活动更好地结合起来,鼓励学生更积极地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2.级差性。
鼓励学生集中精力完成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对优秀的创新创业成果给予较高的学分。
3.规范性。
实现申请、审核、评分、批准、公布的规范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评定范围本办法中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完成的一系列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取得的学分。
凡在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研活动、学术报告、创新实验项目、职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成果的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定标准见附表。
三、组织与领导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院团委书记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定领导小组。
四、评定程序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采取分项目累加计算的评定方法,具体程序为:1.学生个人申报:由学生本人根据一学年参加活动的情况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班导师、辅导员初审:班导师(负责一、二、三年级学生)、辅导员(负责大四学生)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逐项核实无误后填写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登记表并报专业教研室。
3.教研室复核:教研室对班导师、辅导员所报材料进行复查。
4.学院审定:复查通过,由学院对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复核确认,记入学生学籍表。
5.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登记表一式三份,两份交教务科,教务科审核盖章后将其中一份转学院。
一份(连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教研室存档,保存期限为四年。
五、说明1.同一成果只能认定一次,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根据《XX海事大学关于制定(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指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专家讲座等,取得的成效或成绩,经审核后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3学分、专升本学生必须取得2学分方可毕业。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可纳入转入专业累计。
转到外校学习的,应按有关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部门为各学院,督促检查部门为教务处。
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报登录1.各学院应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来开展这项工作,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由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及辅导员组成,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
2.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将填写好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申请表》以及有关支撑材料递交到学院进行学分申报。
3.各学院应每学期统计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每年九月底前要把前一学年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得分情况予以公布,以便监督。
4.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实行课程化管理,全学程内课程成绩只累计记录一次,同一项目有多种认定结论时按就高计,学生进入毕业环节前由各学院指定人员按百分制记载并纳入学分绩点。
第六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规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其中专家讲座1学分为单列),超出部分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发表论文、专利、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的学分可以按照下述规定替代本专业课程:1.通识教育选修课中科学与技术类或创新创业类一门课程;不超过2学分的专业选修课。
2.只能替代已修课程中的不及格课程,且课程成绩按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的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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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8〕73号
关于印发大学生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在《海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订了《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以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与学科竞赛、课题研究、创新实验、自主创业等活动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专业普通本科生的必修学分。
每位学生毕业时必须获得3个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三条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作为评优评先、硕士研究生免试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大学生科技园、科研处、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和学分的认定。
第五条学分认定范围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1.学科竞赛: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
2.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各级各类科技活动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其它作品,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3.创业训练和实践: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训练项目、创业沙龙、创业讲座以及依法注册公司自主创业等实践活动。
4.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指获得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证书,以及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5.实践活动: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周、假期社会实践和专业志愿服务、社团等活动。
6.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六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修读要求后,可以申请替换相关课程学分。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可冲抵除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实践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以外的各类课程学分。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冲抵课程学分,最高不超过7个学分。
所有冲抵的课程成绩都统一备注为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置换。
已作为创新创业学分冲抵相关课程学分的各类成果,不能再用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
1.认定原则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以归口管理和动态录入的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即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进行认定。
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
2.认定方式
对统一举办的活动,由主办或组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给出学生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分录入正方系统;对非统一举办的活动,在学生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通过后将学分录入系统。
以上所有学分需向教务处报送纸质汇总材料备案。
3.认定程序
学生申请:学生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认定部门审核:创新创业学分项目认定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以便备查。
学分审核:教务处根据学生所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进行毕业审核。
4.认定要求
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同一奖项内容的不可重复计分,且就高不就低。
各单位在学分认定工作结束后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海南师范大学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学院每年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三年级学生提出预警,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往届学生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标准表
2.海南师范大学各类学科竞赛等级分类参照表
3.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学分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