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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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第四组一、合同法案例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

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

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

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

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

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

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

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案例2. 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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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作者:————————————————————————————————日期: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1、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荷兰某经销商案(1991)原、被告签订的毛毯经销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当事人间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时,应首先提交德国---荷兰商会仲裁庭。

如当事一方不接受此决定时,申诉人所指定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

”后来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至德国法院。

被告(荷兰某经销商)拒绝出庭,其理由是:依合同应将争议提交仲裁。

德国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辩解,其理由如下:根据德国、荷兰都承认和执行的《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的自由,如无约定,应适用制作裁决国家的法律。

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又未约定仲裁地,因此裁决制作地国家的法律也无法确定;《德国---荷兰商会仲裁条例》包含一项规定,仲裁在德、荷举行皆可,两国法律可分别适用,因此本案不能只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适用德、荷两国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

德、荷法律皆规定,只有当事各方都同意仲裁,法院才不能进行审理。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也表达了这一思想:只有当事各方同意排除普通法院程序时,仲裁程序才是有效的。

本案中争议的条款使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裁决时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而实质上只存在一项试图在法院起诉前的和解协议。

2、S.A. Sically诉Grasso 案(1974)本案原告(S.A. Sically)为一家法国公司,被告(Grasso)为数家荷兰公司。

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时,荷兰公司有权选择在荷兰仲裁或诉讼。

后来原告认为,以上条款不平等且表明当事人没有提交仲裁的意图。

上诉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一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述主张,理由是:外国公司保留仲裁或诉讼权并没有改变原告放弃法国法院对其国民案件纠纷的案件管辖权的事实。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案例1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价格条款CIF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

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

问:美国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案例2一位德国卖主和一位瑞士买主签订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一套家用空气清新设备。

双方合同执行完毕后,另一位德国人对货物提出所有权争议,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因为德国卖主没有货物的所有权。

问:本案能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3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 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因此第二个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个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个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案例4中国C公司同美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FOB 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由C 公司向F公司提供5000公斤茉莉华茶,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

C 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放于青岛港一仓库内。

4月15日,由于青岛遭受暴雨袭击,仓库漏水,造成所有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好马上通知F 公司延期装运。

问应由哪方承担货物损失.案例5中国A 公司从美国E 公司进口旧箱板用于回收造纸。

A 公司为一家大型的造纸厂。

合同订立时,A公司向E 公司表明进口的旧箱板纸主要是用作回收造纸,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只写明“旧箱板纸500吨,1200元一吨CIF上海”,而没有具体约定箱板纸的品质。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实践。

在国际商法领域,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国际商法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商法的实践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合同的案例。

在一起跨国贸易合同纠纷中,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货款,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方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卖方的主张,买方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卖方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案例。

在一起涉及跨国投资的争端中,投资方因为政府的政策变化而遭受损失,要求政府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投资方可以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在这个案例中,经过国际仲裁机构的审理,最终裁决政府需对投资方进行赔偿,以保障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商业诈骗的案例。

在一起涉及跨国商业诈骗的案件中,一家公司因为其合作伙伴的欺诈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跨国商业诈骗行为,受害方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向对方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经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最终对方国家的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公司的主张,要求诈骗方进行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商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跨国贸易、投资和商业活动中,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国际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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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可编辑修改-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 编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精选 -可编辑修改- 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 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精选 -可编辑修改- 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 v.Scott)1971 被告答应以1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对价是否充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虑决定。被告败诉。 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的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哈特立诉鲍生比案( Hartlay v. Ponsonby)1857 在本案中,1/3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剩下的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前述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样,本案船员走了1/3,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最终被告败诉。

7、葛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 Glasbrook v. Glamorgance) 1925 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会破坏煤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警察没同意,认为按常规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被告又答应付警察驻扎费。精选 -可编辑修改- 后被告拒绝支付费用,法院认为警察的驻扎超出了常规的公共义务即巡逻,应视为对价,被告败诉。

8、Hamer V. Sidway On March 20,1869,William E. Story Sr. had promised his nephew, William E. Story Jr. $5 000 if his nephew would abstain from drinking alcohol,using tobacco,and playing cards or billiard for money until the nephew reached 21 years of age. Story Jr. accepted the promise of his uncle and did refrain from the prohibited acts until he turned the agreed-upon age of 21. After celebrating his 21st birthday on January 31,1875,Story Jr. wrote to his uncle and requested the promised $5 000. The uncle responded to his nephew in a letter dated February 6,1875 in which he told his nephew that he would fulfill his promise. Story Sr. also stated that he would prefer to wait until his nephew was older before actually handing over the ( then) extremely large sum of money ( according to an online inflation calculator, $ 5 000 in 1890 would be worth approximately $ 118 000).The Sr. also declared in his leter that the 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would accrue interest while he held it on his nephew’s behalf. The Jr. consented to his uncle’s wishes and agreed that the money would remain with his uncle until Jr. became older. William E. Story Sr. died on January 29,1887 without having transferred any of the 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Story Jr. had meanwhile transferred the 精选 -可编辑修改- $ 5 000 financial interest to his wife;Story Jr. ‘s wife had later transferred this financial interest to Louisa Hamer on assignment. The Sr. ‘s estate executor refused to grant Hamer the money,believing there was no binding contract due to a lack of consideration. As a result,Hamer sued the estate’s executor,Franklin Sidway. Opinion of the court The Court of Appeals reversed and directed that the judgment of the trial court be affirmed,with costs payable out of the estate. Judge Alton Parker (later Chief Judge of the Court of Appeals) ,writing for a unanimous court,wrote that the forbearance of legal rights by Story Jr. namely the consensual abstinence from “ drinking liquor,using tobacco,swearing,and playing cards or billiards for money until he should become 21 years of age” constituted consideration in exchange for the promise given by Story Sr. . Because the forbearance was valid consideration given by a party(Story Jr. ) in exchange for a promise to perform by another party ( Story Sr.) ,the promise was contractually obligated to fulfill the promise. 本案例中,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 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 000美元。被告律师认为,老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自己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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