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模板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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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的典型案例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抵押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受益人姓名或公司名称房产信息:房屋地址、产权证明编号抵押金额:具体金额抵押期限: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抵押目的:贷款用途或其他目的权利义务:抵押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抵押物管理:房产管理及保养责任违约处理: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解除条件:抵押解除条件及程序保险条款:房产保险要求法律适用: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抵押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信息抵押人同意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该房产的产权证明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土地。

抵押金额本合同所涉及的抵押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此金额为抵押人所借款项的担保金额。

抵押期限抵押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始,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

抵押期满后,抵押人如未能按期清偿贷款,受益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抵押目的抵押人为获得贷款,向受益人申请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旨在确保抵押人履行借款合同下的还款义务。

权利义务5.1 抵押人的义务抵押人应确保在抵押期间内按合同规定使用及保养房产,保持房产的良好状态。

抵押人不得将房产出售、转让、出租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置,除非事先得到受益人的书面同意。

5.2 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内有权对房产进行检查,以确保房产未受损害。

若抵押人违反合同义务,受益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

抵押物管理违约处理7.1 违约情况如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受益人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处置。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事实概述:甲方是中国某贸易公司,乙方是美国某进出口公司。

甲方在与乙方达成合同后,从乙方购买了一批服装。

合同商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并且货物应符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方发觉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商定,且有肯定数量的货物缺失。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要求,并表示此次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导致的。

法律问题:1. 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乙方是否需要赔偿损失?3. 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是否能免除乙方的责任?法律分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国际商事惯例,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商定,并且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假如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假如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货物与合同商定的数量不全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无法以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依据CISG的规定,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乙方完成交付时就应当履行完成。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法律建议: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证据,以及货物缺失的证据。

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数量不全都的证据,以确定赔偿的金额。

3. 对于乙方所言的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供应相应的证据。

假如乙方无法供应清楚的证据证明是事故导致了货物损失,那么乙方无法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的法律分析和建议,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缺失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案例

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案例

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案例
一、案例背景。

有个法国的葡萄酒商,我们就叫他皮埃尔吧。

皮埃尔呢,想把自家酿造的超级美味的葡萄酒出口到中国来。

他就和中国的一个进口商小李搭上了线。

他们两个就开始商量合同的事儿。

二、合同签订与问题出现。

他们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里大概就是说皮埃尔要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把一定数量的葡萄酒运到中国的某个港口,小李呢,就在收到货之后的多少天内付款。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啊!在运输途中,船遇到了超级大的风暴,一部分葡萄酒瓶子碎了,损失惨重。

这时候就开始扯皮了。

皮埃尔觉得,这是不可抗力啊,自己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发货了,这损失不能自己全担着。

小李呢,就觉得皮埃尔你得保证我收到完好无损的货啊,你这没做到,我怎么能按原价付款呢?
三、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然后呢,再看关于货物的交付和付款的平衡问题。

通则也提到了要根据公平原则来处理这种意外情况。

不能让一方完全承担不合理的风险。

于是,经过一番商量,他们根据通则的精神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

皮埃尔呢,会重新补发一部分葡萄酒补上损失的量,但是小李也要承担一部分因为运输风险而增加的小成本,比如新的运输保险费的一小部分。

而且小李付款的时间也稍微延长了一点,这样皮埃尔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补发的货物。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日益增多,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也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跨国合同纠纷的关键。

本文以一起跨国合同纠纷为例,探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我国广东省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销售。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服装出口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服装出口至乙方,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交货,导致乙方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双方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适用问题1. 约定适用法律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符合约定适用法律的原则。

2. 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的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

3. 国际私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考虑法律关系的实际联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根据合同履行地与法律关系的实际联系,我国法律也应被考虑。

四、法院判决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然而,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法院认为我国法律也应被考虑。

在综合分析后,美国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但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在我国,且我国法律与合同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因此,法院决定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本案。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11月15日至30日。 然而,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此时的
货价已涨到了240美元/吨。
问题:
〔1〕M公司和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 关系?理由是什么?
〔2〕C公司假设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 求应是什么?
〔3〕你假设是法官,你将作出怎样的判 决?理由是什么?
分析:
美国M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
请问,双方是否构成有效的要约和承诺?
分析:
有效要约的要件: 必须有足够确实定性 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送到达相对人 有效承诺的要件: 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
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洽谈一笔玉雕 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后,就价格、数 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 日复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 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 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 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 你方保管……〞
案例三
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 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 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 长要约的有效期。
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 每立方米降低10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素质资金,于6月25日上 午汇至甲公司的帐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 给乙公司,告知“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到 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甲公司 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钢材。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第四组一、合同法案例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

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

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

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

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

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

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

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案例2. 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一、案例一:苹果贸易中的质量纠纷。

话说有一家中国的水果贸易公司,咱们就叫它“果鲜公司”,和美国的一家大型超市连锁签了个合同,要出口一大批苹果。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苹果得是“一级果”,大小、色泽、甜度都有明确的标准。

果鲜公司呢,就开开心心地把苹果给运过去了。

结果美国那边的超市一检查,炸锅了。

说这些苹果很多都达不到“一级果”的标准,个头小的不少,还有些色泽不均匀。

这可就麻烦了,美国超市就说:“你们这货不行啊,不符合合同要求,我们可不能按原价收。

”果鲜公司觉得很冤,他们觉得自己按照正常流程挑选的苹果,在国内都算是一级果。

这里面的问题出在哪呢?其实啊,就出在双方对于“一级果”这个概念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解。

虽然合同里写了标准,但是中国和美国在水果分级上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

比如说,中国对于色泽的评判可能在某个范围内就算合格,而美国可能更严格一点。

这个时候,就得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如果出现这种争议该怎么办了。

要是有个仲裁条款就好了,双方可以把这个事儿交给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去评判。

比如说,找个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农产品贸易仲裁组织。

这个仲裁组织呢,会根据国际上通用的水果质量标准,再结合双方合同里的特殊约定来做出裁决。

如果没有这个仲裁条款,那双方可能就得打官司了。

打官司可就麻烦了,要请律师,找证据,得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而且不同国家的法律还不一样,美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对这个事情的看法可能也有差异。

比如说,美国法律可能更倾向于保护本国企业,也就是超市这一方,而中国法律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在贸易中的实际情况,是不是存在沟通不畅之类的问题。

二、案例二:服装订单中的交货期问题。

再来看一个服装行业的例子。

意大利有个时尚品牌,叫“酷衣”,和中国的一家服装厂“华服厂”签了合同,要生产一万件新款的夏装。

合同规定交货期是5月1号之前,因为他们要赶在夏季新品上市。

华服厂呢,生产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原材料供应商那边出了点问题,布料晚到了几天,而且工厂里有几台关键的缝纫机还坏了,修了好一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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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 (Gibson v .Man Chester City Cou ncil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

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Abraham Lin coin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

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 Schiff) 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

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 v . Scott ) 1971被告答应以1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对价是否充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虑决定。

被告败诉。

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的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 哈特立诉鲍生比案(Hartlay v . Pon so nby)1857在本案中,1/3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剩下的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前述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样,本案船员走了1/3,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

最终被告败诉。

7、葛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Glasbrook v . Glamorga nee) 1925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会破坏煤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警察没同意,认为按常规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

被告又答应付警察驻扎费。

后被告拒绝支付费用,法院认为警察的驻扎超出了常规的公共义务即巡逻,应视为对价,被告败诉。

8、Hamer V. SidwayOn March 20,1869,William E. Story Sr. had promised his nephew, WilliamE. Story Jr. $5 000 if his nephewwould abstain from drinking alcohol,using tobacco,and playing cards or billiard for moneyuntil the nephewreached 21 years of age. Story Jr. accepted the promise of his uncle and did refrain from the prohibited acts un til he tur ned the agreed-up on age of21. After celebrating his 21st birthday on January 31,1875,Story Jr. wrote to his un cle and requested the promised $5 000.The uncle resp on ded to his n ephew in a letter dated February 6,1875in which he told his n ephew that he would fulfill his promise. Story Sr.also stated that he would prefer to wait until his nephew was older before actually handing over the ( then) extremely large sum of money (according to an online inflation calculator, $ 5 000 in 1890 would beworth approximately $ 118 000).The Sr. also declared in his leter that the 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would accrue interest while he held it on his nephew s behalf. The Jr. consented to his uncle ' s wishes and agreed that the money would rema in with his un cle un til Jr. became older.William E. Story Sr. died on January 29,1887 without having transferred any of themoney owed to his nephew. Story Jr. had meanwhile transferred the $ 5 000 financial interest to his wife;Story Jr. ‘ s wifehad later transferred this financial interest to Louisa Hamer on assignment. The Sr. ‘ s estate executor refused to grant Hamer the mon ey,believ ing there was no binding con tract due to a lack of consideration. As a result,Hamer sued the estate ' s executor,Franklin Sidway.Opinion of the courtThe Court of Appeals reversed and directed that the judgme nt of thetrial court be affirmed,with costs payable out of the estate. Judge Alt on Parker (later Chief Judge of the Court of Appeals) ,writing for a unanimous court,wrote that the forbearanee of legal rights by Story Jr. namely the consensual abstinence from“ drinking liquor,using tobacco,swearing,and play ing cards or billiards for money un til he should become 21 years of age” constituted consideration in exchange for the promise given by StorySr. . Because the forbearanee was valid consideration given by aparty(Story Jr. ) in excha nge for a promise to perform by ano ther party(Story Sr.) ,the promise was con tractually obligated to fulfill the promise.本案例中,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 5 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

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 000美元。

被告律师认为,老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

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自己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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