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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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的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的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想象一下,有一家来自法国的时尚公司(我们就叫它“法尚”吧),他们特别擅长设计高端的女士手袋。

还有一家来自中国的皮革供应商(简称“中皮”),他们生产的皮革质量超棒。

二、合同订立过程。

法尚和中皮打算合作,法尚要中皮给他们供应特定品质的皮革来制作新一季的手袋。

双方开始谈合同,就像两个人在讨价还价买菜一样,不过这个“菜”可是价值不菲的皮革呢。

他们在合同里规定了皮革的种类、颜色、质量标准(比如皮革的柔软度、厚度之类的详细要求),还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地点以及价格。

三、出现问题。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中皮这边遇到了一些麻烦。

他们的一个主要皮革原料供应商出了问题,导致他们不能按照原计划的时间把皮革交给法尚。

这可把法尚急坏了,因为他们的手袋制作计划全被打乱了,如果不能按时推出新一季的手袋,那可就损失惨重了。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这时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登场了。

关于中皮不能按时交货这个问题,通则里有关于不可抗力或者艰难情形的规定。

中皮就想,自己遇到这种原料供应问题,是不是可以算是不可抗力呢?但是法尚觉得,中皮应该有一些备用的方案或者风险应对措施,不能这么轻易就免责。

按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如果要认定为不可抗力,中皮得证明这个事件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

中皮就开始搜集证据,像原料供应商的停产通知啊,自己为了寻找替代原料所做的努力但还是无法满足交货时间的记录等等。

同时,关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通则也给出了一些指引。

如果双方都不想彻底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可以协商变更交货时间或者调整价格呢?因为中皮为了找到合适的替代原料可能成本会增加,而法尚如果能接受稍微晚一点交货,也许还能挽回一些损失。

在双方扯皮的过程中,他们就参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来判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通则里对于诚信和公平交易有要求,双方都不能故意利用对方的困境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法尚不能因为中皮的暂时困难就狮子大开口要求不合理的低价,中皮也不能毫无根据地拖延交货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超有趣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案例吧。

案例:水果罐头的跨国风波。

有一家美国的水果罐头公司,我们就叫它“美味罐头”,和一家巴西的水果供应商,名为“热带水果园”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上说,“热带水果园”要给“美味罐头”供应1000箱新鲜芒果,用来制作芒果罐头,而且这些芒果必须在特定的成熟度范围内,要在6月15日之前运到美国的罐头厂。

“热带水果园”的老板呢,觉得自己的果园大得很,芒果多不胜数,就没太上心。

结果到了6月15日,运到美国的芒果只有800箱,而且啊,有不少芒果的成熟度根本不符合要求,有些还没熟,硬邦邦的,有些又熟过头,快烂掉了。

“美味罐头”就炸锅了,这可咋做罐头啊?他们就找“热带水果园”理论。

“热带水果园”这边呢,却开始找各种借口。

他们说,这个季节巴西的天气太奇怪了,一会儿暴雨一会儿大太阳,影响了芒果的生长和采摘。

而且他们还抱怨运输公司,说运输公司在路上出了点小故障,耽误了时间。

但是“美味罐头”可不管这些,他们说合同就是合同,你没按合同办事就得负责。

按照合同里的规定,如果一方违约,那就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美味罐头”算了一笔账,因为芒果不够和不符合要求,他们的生产线有一部分得停工,工人也得闲着,还有已经安排好的销售订单没法按时完成,这损失可不小。

于是,“美味罐头”就把“热带水果园”告上了国际商事仲裁庭。

在仲裁庭上,双方就像两只斗架的公鸡一样。

“美味罐头”拿出各种证据,像芒果的照片啦,当时签订的合同条款啦,还有预计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因为这个事情受到影响的证明。

“热带水果园”呢,也试图证明自己不是故意违约的,拿出了巴西的天气报告,运输公司的证明啥的。

可是仲裁庭不管你这些看似合理的借口,他们只看合同和证据。

最后仲裁庭判定“热带水果园”违约,要按照“美味罐头”提出的合理损失赔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国际商事合同里,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合同的约定就得严格遵守,不然就得承担后果,就像你答应了别人的事情没做到,就得给人家一个交代一样。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事实概述:甲方是中国某贸易公司,乙方是美国某进出口公司。

甲方在与乙方达成合同后,从乙方购买了一批服装。

合同商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并且货物应符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方发觉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商定,且有肯定数量的货物缺失。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要求,并表示此次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导致的。

法律问题:1. 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乙方是否需要赔偿损失?3. 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是否能免除乙方的责任?法律分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国际商事惯例,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商定,并且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假如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假如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货物与合同商定的数量不全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无法以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依据CISG的规定,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乙方完成交付时就应当履行完成。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法律建议: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证据,以及货物缺失的证据。

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数量不全都的证据,以确定赔偿的金额。

3. 对于乙方所言的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供应相应的证据。

假如乙方无法供应清楚的证据证明是事故导致了货物损失,那么乙方无法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的法律分析和建议,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缺失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5年,中国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与美国一家知名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合同,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企业出资600万美元,美方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合同还规定,合资企业存续期限为30年。

在合资公司运营初期,双方合作愉快,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中美两国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市场策略等方面存在分歧,双方的合作关系逐渐紧张。

特别是在2012年,美方公司决定将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其子公司,这一决定引起了中方企业的强烈不满。

二、案件争议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程序,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美方公司停止股权转让行为。

2. 股权转让价格: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3.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中方企业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后,将失去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导致合资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美方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规定,且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判决美方公司停止股权转让行为,并赔偿合资公司损失。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1.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公平合理。

如果一方认为价格不合理,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3.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属于合资各方共同行使,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的订立与误解。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中国的瓷器出口商,我们就叫它“瓷宝公司”吧。

瓷宝公司想要把一批精美的瓷器卖给一家美国的零售商“美购商店”。

瓷宝公司的销售经理通过电子邮件给美购商店的采购负责人发了瓷器的样品图片、价格清单和基本的交易条款。

瓷宝公司收到邮件后才发现价格写错了,他们赶紧回复说这是个错误,实际价格是每个100美元。

美购商店就不干了,他们觉得合同已经订立了,因为他们是基于瓷宝公司提供的价格条款做出的回应。

在这个案例中,美购商店虽然对瓷宝公司的错误价格做出了承诺,但是瓷宝公司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如果按照每个10美元的价格出售,瓷宝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所以瓷宝公司可以主张撤销这个所谓的合同,不过可能需要对美购商店因为信赖这个合同而遭受的一些合理损失,比如可能已经为这批瓷器的销售做了一些宣传准备等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不可抗力。

1. 案例详情。

有一个法国的葡萄酒庄“法葡酒庄”,和一个英国的葡萄酒经销商“英酒商行”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法葡酒庄要在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向英酒商行交付1000瓶特定年份的优质葡萄酒。

可是在当年的8月,法葡酒庄所在的地区遭遇了罕见的冰雹灾害,葡萄园里大部分葡萄都被砸坏了,根本无法按照原计划生产出足够的葡萄酒来履行合同。

法葡酒庄赶紧通知英酒商行说由于不可抗力,他们无法按时足额交货。

英酒商行却认为,法葡酒庄应该有应对这种风险的措施,比如购买保险之类的,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虽然英酒商行提到酒庄应该有应对措施如购买保险,但购买保险并不能改变冰雹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事实。

法葡酒庄也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英酒商行,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当地气象部门关于冰雹灾害的报告等。

三、案例三:合同的解释与诚信原则。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德机公司”和一家印度的工程公司“印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提供一套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的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题目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2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 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国际商事法律效力案例(3篇)

国际商事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德合资企业的合同纠纷,旨在探讨国际商事法律效力的问题。

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市一家名为“华德合资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华德公司”)成立,由我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双方各占50%的股份。

华德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经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2016年,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合同,并要求华德公司支付赔偿金。

华德公司认为德国B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遂将德国B公司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德国B公司终止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该案件。

三、案例分析1. 德国B公司终止合资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资合同是合资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企业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合资合同,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其行为无效。

2. 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事管辖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纠纷,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华德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我国法院的保护。

四、判决结果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国B公司单方面终止合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其行为无效。

同时,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法院判决德国B公司赔偿华德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启示本案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律效力问题具有以下启示:1. 重视合同约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约定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2. 尊重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尊重国际惯例,遵循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降低法律风险。

3.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审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日益增多,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也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跨国合同纠纷的关键。

本文以一起跨国合同纠纷为例,探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我国广东省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企业,主要从事服装销售。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服装出口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服装出口至乙方,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交货,导致乙方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双方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适用问题1. 约定适用法律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符合约定适用法律的原则。

2. 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的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

3. 国际私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考虑法律关系的实际联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适用美国法律,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根据合同履行地与法律关系的实际联系,我国法律也应被考虑。

四、法院判决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然而,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法院认为我国法律也应被考虑。

在综合分析后,美国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但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在我国,且我国法律与合同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因此,法院决定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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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2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21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21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买方解除合同。

2021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

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

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

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

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2021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案例6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2021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21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案例7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

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

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

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

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

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

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

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

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

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8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案例9合同法确立“提存”制度。

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

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

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

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

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

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

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

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

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

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分析1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3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分析4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分析5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

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分析6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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