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举行乡镇自来水售水价格 调整听证会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郑价综函[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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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郑价综函〔2005〕2号)
新郑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新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在进行成本审核和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新郑市自来水价格。
现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分类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1.35元/立方米调整为1.55元/立方米;
(二)、行政事业用水由2.7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
(三)、工业用水由3.0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
(四)、经营服务业用水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
(五)、特种用水由4.20元/立方米调整为4.50元/立方米。
二、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为尽快实行抄表到户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三、鉴于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比较大,请你们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四、此批复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结束——。
穗价函〔2012〕281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调整广州市自来水价格的函》(穗自来水〔2011〕176号)收悉。
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批复如下: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三)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四)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五)为确保阶梯水价的稳妥实施,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再正式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局会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水价调整的对象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
水价分类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2.53元,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备注:表中所列为用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价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阶梯水价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三、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为理顺水价与水资源费的关系,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水价优惠措施(一)继续按照《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对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专项办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关于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专项办法根据市、区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区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坚持主动维稳的观念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健全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隐患的有效机制,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实施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的评估化解工作,切实化解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矛盾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环境,确保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实施前后的社会稳定,为五通桥区发展新跨越和全面建小康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此专项办法:一、关于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方案一是抓好水源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工程措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蓄、引、提水能力,努力提高水源保障能力,确保国民经济社会长效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
水源开发工作中,民生工程是重点,即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为重点,防止因缺水引起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严禁地下水开采,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防水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和过度利用。
及时调解和处理各类用水纠纷和矛盾。
二是坚持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
严守节水红线,严格执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度、年用水计划制度及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努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执行节水减排要求,大力推广节水技术,推行节水灌溉,推广节水减排,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切实保护有限的水资源。
三是坚决守住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加强塘、库、堰及江河水质监测,发现水质性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水污染防治的主体执法机关)通报书面向区政府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尽力防止水质性缺水。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对排污口布局不合理,对水功能区使用可能造成更大损害的项目,一律不予以审批取水许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环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潮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潮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9.03
•【字号】粤价[2001]203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潮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粤价[2001]203号二00一年九月三日)
潮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潮州市市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潮价[2001]25号)悉。
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拟订,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法定程序。
经研究,核准你市城区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10元调整为1.40元(含税、水资源费,下同),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
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整为1.15元;
(二)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3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每立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8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00元调整为2.70元。
(五)特种用水每立米由现行2.80元调整为3.00元。
二、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加快阶梯式计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的改革步伐。
三、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陵水县城镇自来水价钱调整方案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自来水价钱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钱实施方案要点为推动国家资源性价钱改革,增强城市供水价钱治理,成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增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陵水县供水事业的健康进展,依照国家与省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供水实际情形,我委制定了《自来水价钱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钱实施方案》,具体要点如下:一、大体情形我县自来水供给要紧由陵水县水务供水(下称县供水公司)承担,近三年年均供水量808万吨,效劳人口约16万人。
二、现行水价标准我县现行自来水价钱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至今。
具体价钱为:生活用水元/吨;第三产业用水元/吨;建筑用水元/吨,三、水价调整的大体原那么(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阶梯水价、增进节约用水的精神,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二)全面实行工业、商业、效劳业、流通业等行业用水同价,简化水价分类,将我县供水价钱分类从现行的生活用水、第三产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种用水3类。
(三)遵循“简化水价结构、增进节约用水、适当补偿本钱、确保合理收益”的原那么,考虑居民经受能力,尽可能操纵普惠型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提价幅度,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经受能力,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大体用水需要,尽可能减少水价提高对其阻碍。
(四)成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假设水资源费调整,水价相应调整,再也不另开价钱听证会。
(五)最近几年来,电、净水原材料等价钱上涨,水资源费上调,和必要的供水建设、改造和效劳投入加大,供水本钱不断增加,致使供水本钱与水价倒挂。
依照我县自来水供水本钱监审核定,我县自来水2011-2021年平均单位本钱元/吨,2020-2021年售水单价为元/吨,本钱与水价倒挂,长期下去将无益于供水事业的进展。
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钱治理方法》“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要紧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拟按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两套水价调整方案供听证参考。
穗价函〔2012〕281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调整广州市自来水价格的函》(穗自来水〔2011〕176号)收悉。
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批复如下: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三)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四)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五)为确保阶梯水价的稳妥实施,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再正式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局会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水价调整的对象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
水价分类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2.53元,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备注:表中所列为用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价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阶梯水价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三、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为理顺水价与水资源费的关系,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水价优惠措施(一)继续按照《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对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长治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长治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晋价商字[2009]31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长治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313号)长治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促进节约用水调整供水价格的请示》(长价管字[2008]156号)收悉。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结合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长治市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销售价格分类将长治市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等四类。
具体分类范围由你局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一)居民生活用水鉴于目前长治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一级水量:3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10元/立方米二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3.15元/立方米三级水量:5立方米/人·月以上,4.20元/立方米如按户计收,可由你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2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仍按照分类水价标准执行,即行政事业用水3.2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4.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0元/立方米。
(三)其他用水对供水企业尚未接管其他供水职责的单位或区域实行趸售水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肇庆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肇庆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9.11
•【字号】粤价[2001]215号
•【施行日期】200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肇庆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粤价[2001]215号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肇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肇价函[2001]5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拟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符合法定程序。
经研究,核准你市端州城区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0.944元调整为1.144元(含税、水资源费,单位为每立方米,下同),自2001年9月15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
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含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由现行0.86元调整为1.0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2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含原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由现行1.10元调整为
1.50元。
二、你市随水价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为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四、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特区外等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特区外等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深发改[2012]57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特区外等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深发改[2012]579号)深水宝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水光明水务有限公司、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市莲塘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市龙岗坪地供水有限公司、市南澳供水有限公司、市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你们公司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标准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详见附表。
二、相关配套政策(一)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待遇的居民家庭实行每月每户免费12立方米自来水的政策。
(二)对居民类供水中间层实行趸售价格政策,以实现同网同价。
趸售价格政策是指供水企业抄总表后由供水“中间层”抄分表的,由供水企业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扣减8%向“中间层”计收,供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确保落实终端用户同网同价的价格政策。
(三)妥善解决原自然村水价偏高的问题。
为保证来深建设者能够充分享受水价政策,对于原自然村自建楼,供水企业须根据实际户数核定居民用水定额,每户均按独立居民户享受用水指标,实行阶梯水价。
(四)建立节约用水新机制,盘活节水基金。
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将居民用水超基价水费收入和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用于降低本次居民用水价格的涨幅(该部分金额由供水企业直接收取并作为收入);剩余的百分之五十仍作为节水准备金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三、实施时间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及相关配套政策从2012年6月1日(6月用水量)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件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表。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荥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郑价综函[2003]4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荥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荥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郑价综函[2003]4号)荥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荥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要求,在进行成本审核和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荥阳市自来水价格。
现批复如下:一、自来水分类水价:1、居民生活用水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3、工业用水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4、经营服务业用水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5、特种行业用水由2.70元/立方米调整为3.80元/立方米(包括桑拿浴池、歌舞厅、游泳池、美容美发、洗头洗脚、汽车冲洗、水上游乐、饮食业用水等)。
二、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为尽快实行抄表到户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三、鉴于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请你们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四、此批复自2003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ΟΟ三年九月十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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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举行乡镇自来水售水价格
调整听证会
5月15下午,我县举行摆金、雅水、王佑、断杉、三都等乡镇自来水售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会议邀请了县人大副主任杨昌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平权、县司法局律师张匡惠等参加听证会。
应邀来自乡镇机关、学校、法律、经济、居民、农民、经营服务等社会各界的25位代表和5位旁听人员对供水价格上调方案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并进行了论证和质询。
此前,县物价局根据县水利局提出的调整方案,进行了成本监审和调查,拿出的初步方案和实施步骤是:根据各乡镇现行水价与实际售水成本差距过大的实际情况,拟按“小步快走”,2015年前按2—3个价区分三步调整到成本水价的方案调整水价,此次调价为第一步调整,方案为:居民生活用水2.10元/吨;行政事业单位用水2.30元/吨;经营性用水4.20元/吨。
与会代表通过投票表决,72%以上代表赞成以上调整方案。
县水利局副局长罗世军在陈述水价上调的原因和方案时表示,提高水价主要是出于我县乡镇供水价格近十年来未得到调整,长期违背经济运行规律,由于电价、原材料、人员工资、设施维修费用的上涨,运作成本增加,供水站出现
了较大亏损已无力进行正常供水等因素,同时,调整水价也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及营造一个良好的乡镇供水环境。
在3个多小时的讨论中,听证代表就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各抒己见。
普遍认为,乡镇供水价格上调势在必行、可以承受和理解,有利于增加群众节水意识、有利于提高供水质量和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听证代表同时认为,乡镇供水站要在确保群众吃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的同时,应进一步提高相关的配套功能和服务水平,从科学管理上有效控制成本,并对低收入、弱势群体建立有效保障机制。
县物价局有关人员表示,物价部门在听证会后将综合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初步方案进行修订后确定报审方案,待报县政府审核同意批准后实施。
惠水县水利局金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