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9【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130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工业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2.取消需要上报国家、省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核。
3.取消上报玻璃、水泥等部分行业准入初审。
4.取消工业领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5.取消需要上报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初审。
6.取消“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地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初审。
7.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8.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初审。
9.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初审。
10.取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初审。
11.取消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12.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初审。
13.取消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
14.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初审。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4]25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4.01【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一日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实施方案为尽快实现我市2005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根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重要意义我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精神,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以全面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各项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实现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创建国家卫生城为目标,大力开展全民性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城市卫生综合配套管理,完善城市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素质。
通过创建卫生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环境问题,改善城市面貌,塑造最佳城市形象,为全市人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建设现代化生态城市的目标。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的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根据2005年通过国家验收考核期限的要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考核标准,重点对我市未达标项目逐项进行排查,实行倒计时,并对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进行细化,确保各项创建任务的完成。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市、区爱卫会组织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责任部门:区政府、市爱卫会办公室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5•【字号】盘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鉴于原盘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有所变动,市政府决定对其进行调整。
调整后盘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蹇彪市长副组长:徐吉生副市长孙国林市政府办调研员徐洪峰市服务业委主任成员:王永威市经信委主任王太水市教育局局长蒋立和市科技局局长王春明市民政局局长王秀英市司法局局长王岩市财政局局长老颜武市人社局局长张洪奎市编办副主任林秀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之栋市住建委主任高雪松市交通局局长梁建松市农委副主任何敏市外经贸局局长陈继禹市旅游局局长郭康生市文化广电局局长杨旭光市卫生局局长辛荣啸市统计局局长王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雅娟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付艳华市体育局局长沈艳丰市发改委副主任宋玉柱市服务业委副主任陈友昌市港口与口岸局局长巩金生市供销社党委书记、副主任宫树杰市国税局局长丁尚满市地税局局长史广久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克刚市质监局副局长陈太江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张弢人行盘锦市中心支行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徐洪峰(兼),副主任宋玉柱(兼)。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5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成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
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1
【实施日期】2010.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原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有所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盘锦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
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杨景云(副市长)
副主任魏书生(市教育局局长)、岳泽慧(市政府副秘书长)
1 / 1。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取消对在果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主要农作物生产和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植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审核委托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申报绿色食品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7.将对假冒农药(临时)登记证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盘政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八届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8日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精神,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就业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
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
(责任部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配比。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5.取消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6.根据《盘锦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执业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诊所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6号)第18条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前生育办理再生育指标的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盘政办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组长高科市长副组长郭伦常务副市长XXX 市政府秘书长成员袁胜利市政府副秘书长邵炳南市政府副秘书长苑秀娟市政府副秘书长孙雅娟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志坚市政府副秘书长贺清录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建平市编委办主任孙洪军市发改委主任王宁市法制办主任官伟市行管办主任(二)主要职责在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区、经济区相关工作,督促推进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服务百姓事项改革组7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评估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1〕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以北京至盘锦高铁开通为契机,依托“天下奇观”红海滩、“最北海岸线”金帛滩、世界第一大芦苇湿地、“母亲河”辽河、美丽乡村生态田园、辽河地域文化等特色资源,推出“湿地之都,生态盘锦”系列精品线路,全力打造城市旅游品牌。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北京至盘锦高铁打通京津冀地区、全面对接优质旅游资源的有利契机,立足现有产品体系,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做好“引客入盘”文章,加快推动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力打造国际知名的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
二、工作任务(一)推出“湿地之都,生态盘锦”系列旅游线路。
1.“湿地之都,生态盘锦”一日游线路。
(1)“天下奇观红海滩”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红海滩风景廊道+湿地科学馆+鼎翔生态旅游区。
(2)“世界第一大芦苇湿地”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鼎翔生态旅游区+绕阳湖+盘锦特产博物园。
(3)“中国最北海岸线”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红海滩风景廊道+湿地科学馆+含章湖+金帛滩+江南风情园+稻作人家民俗村。
(4)“最美辽河”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辽河绿水湾+金球1948生态农场+辽河碑林+辽河美术馆+辽河楹联博物馆+辽河民俗博物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8]7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部分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如下:
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总指挥:孙国相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总指挥:孙国相
3.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国相
4.市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国相
5.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孙国相
副组长:喻国伟、刘家升、徐吉生、孙占明
6.盘锦中润化工有限公司技改工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
组长:孙国相
7.市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
组长:孙国相
8.市推进华锦集团乙烯扩产改造及原料工程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
组长:孙国相
9.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盘锦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国相
副组长: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3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133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
《盘锦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盘锦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 / 3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
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教育局(正处
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2.取消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3.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下放至县区教育管理部门。
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2.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
止。
3.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
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产教融
3 / 3
合、校企合作,广泛开展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双元”育人新模式。努力提高职业
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3.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4.深化中考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5.加强督导工作,实现对全市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下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学质
量全方面督导评价。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深化全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协调开展教育体系国际化的日常工作,负责
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