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设计标准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二、办理程序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为两种情形,办理程序分别为:(一)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只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为:①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②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办理(其中,主城区二环以内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向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需要申请办理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②用地审批手续。
1、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同上,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2、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程序为:①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②镇(乡)人民政府初审→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④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三、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申请材料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采光面既不平行, 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 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 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 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 (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 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 间距:
第二十四条 (连接规定)两栋住宅 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 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 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 但可以错接。
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 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 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 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 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 (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 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划 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 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 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倍。超过上述宽 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 后退。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建筑红线退让)临 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 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 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 标准执行:
•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 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 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 7米。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 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 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
2015年重庆市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版本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DB50/T5003-1997 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
2
DB50/T5007-1999 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3
DB50/T5008-1999 脱硫石膏空心条板隔墙施工及验收规程
4
DB50/T5016-2000 脱硫石膏空心砌块隔墙施工及验收规程
60
DBJ50-081-2008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61
DBJ/T50-082-2008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62
DBJ/T50-083-200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
63
DBJ/T50-084-2008 河床渗漏取水与水源热泵系统联合应用技术规程
110 DBJ50/T -131-2011 城镇人行道设计指南
111 DBJ50/T -132-2011 仿幕墙涂料涂饰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12 DBJ50/T -133-2011 公共租赁房设计标准
113
DBJ50-134-2012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4 DBJ50/T-135-2012
DBJ/T50-076-2008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56
DBJ/T50-077-2008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57
DBJ50-078-2008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8
DBJ50-079-2008
小型套住宅设计规范
59
DBJ/T50-080-2008 成品住宅装饰工程技术规程
绿色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doc版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
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doc版
《住宅设计规范》doc版住宅设计规范编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文名住宅设计规范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出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公告第1093号目录1规范22003年版31999年版4规范内容▪前言▪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5附录6其他说明1规范编辑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配套技术文件的通知-渝建绿建〔2021〕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配套技术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配套技术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指导我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评价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我委根据新修订发布的系列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组织各主编单位修订编制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审查细则》《居建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审查细则》、《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共八本配套技术文件(附后)。
经专家审查后通过,现予以印发。
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和设计专项审查时使用;供建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设计及审查时参考。
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联系。
联系人:叶强,电话:************。
附件:1.《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3.《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审查细则》4.《居建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审查细则》5.《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6.《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7.《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2月4日——结束——。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单位:《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5日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秩序,减少“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发生,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渝府令〔2007〕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南岸区实际,梳理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分类划分农房建设区域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等规定,强化规划引领确定我区新建农房的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具体为:禁建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限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城市拓展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限制建设区,优质耕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渝建绿建〔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我委修订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20)、《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20)(以下统称《标准》)等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地方标准。
现就执行以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及要求(一)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项目1、2020年1月24日后设计标识或竣工标识尚在2年有效期内的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后一阶段评价的,标识有效期统一延长7个月。
超出有效期的,可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或《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要求进行申报。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2020年7月1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应按照《关于推进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建发﹝2019﹞23号)要求申请评价;2020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相应星级要求。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2020版
施工图的专篇设计
1 设计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
2复核建筑设计总说明、装修一览表、门窗大样及门窗表等内容与节能、绿色建筑设计一致。
节能设计专篇
1 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2 围护结构各部位选用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是否正确、选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基本级建筑专业绿色建筑
1 场地选址设计应符合4.1.1、4.1.2条的规定。
2 总平面及竖向设计应符合4.1.4、4.1.3、4.1.5条的规定。
3 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4.3.1、4.3.2、4.3.3、4.3.4、4.3.5、4.3.6条的规定。
4 建筑风环境设计应符合4.1.4、4.2.19、4.3.9、4.2.24、4.2.25条的规定。
13非中空玻璃的建筑入口大堂门(含透明窗和玻璃幕墙)设计应符合4.2.10条规定。
14建筑外墙采用隔热反射涂料应符合4.2.11条规定。
15种植屋面设计应符合4.2.12条规定。
16当不能全部满足4.2.1条中各项规定时,复核是否符合“标准”4.2.21条规定的进行权衡判断必须的条件。
17楼梯间、走廊、电梯间外窗设计应符合4.2.26条规定。
节能计算报告书
1 计算书各项材料的参数与节能设计说明及建筑节能计算模型是否一致。
2 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3 外墙、门窗、屋面、楼面等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进行权衡判断必须满足的条件。
4 避免使用禁止限制落后技术通告规定的材料
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基本情况表
1内容应与节能设计说明及节能计算报告书、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及分析报告等相符。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外墙面与拆迁范围 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 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 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 (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 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 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 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 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 十条的规定;
•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 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 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 计算)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 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 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采光面)一幢建筑 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 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 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 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二十条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 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 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 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 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 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 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 第三十三条 (临街建筑)旧城改造 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 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 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 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 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 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 条规定间距的0.5倍。
小户型住宅设计的思索——以重庆市祺山洋河住宅项目设计方案为例
个 显著 的 变化 就 是 : 单 户 面 积减 少 的情 况 下 , 宅标 准层 的 在 住
1前 言
随着 新 “ 六 条 ” 国 的逐 步 落 实 , 地 产 市 场 供 应 结 构 将 发 房 生 明显 变 化 ,中 小 户 型住 宅 将 成 为 楼 市 主 流 。 反 映 在 设 计 单 位 , 面 临 如何 由大 户 型 向中 小 户型 设 计 转 变 的 问题 。 种 情 也 这 况下 ,设 计 单 位 在 住 宅设 计 市 场 上 的竞 争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就 表 现 为 对 小 户 型设 计 的竞 争 。 因此 , 中小 户 型 住 宅 有深 入 见 解 对 和 设 计 经验 的单 位 势 必 能 抢 占市场 先机 。 根据 重庆 祺 山 实业 公 司 提 供 的 数据 表 明 ,重 庆 市 场 小 户 型 住 宅 房 型 基本 情 况 如 表 1 : 从 以上 数据 可 以预 计 ,基 于 小 户 型 的住 宅平 面将 发生 一
Q S a a【 o igpoet ei ce ,hs rce i uss u f r dti igo edsg f n—o es l h uigf m eto ih Y g h u n rjc s sh me tiat l s se r ot a n n nt ei o mii u t e o n o t n n He s d g n i dc o e s n hk h n hs y s r h w
Ho v r t e e e it o ed f c l e n — o s e i u h a d c p re tto , o s — t e ly u , i h i g a d v n i to . n e t g w t we e , h r x s m i u t si mi ih u e d sg s c s l s a e o i n i n h u e s a o t lg t e tl i n Co n c i h s i i n n n a a yl n n a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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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设计标准
重庆市的住宅设计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 50096-2011)以及重庆市的地方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一
些重庆市的住宅设计标准的概述:
1. 建筑布局:住宅建筑应符合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功能及适用性要求。
建筑布局应根据环境要求,合理规划主次动线,保证住户的生活质量。
2. 建筑面积: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要求。
在规划住宅时,要合理计算建筑面积,并满足功能规划和使用要求。
3. 空间要求:住宅的各个功能区域应根据居住者的需求合理布局,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同时,要满足通风、采光、隔声、防水等要求。
4. 层高和层高比:住宅楼层高度应满足相关规范,同时要考虑层高比以及建筑物的整体形象、风格和适用性。
5. 窗户和阳台:住宅建筑要求有合理的窗户和阳台设计,以满足住户采光、通风和景观观赏的需求,同时要考虑保护住户隐私和安全。
6. 安全要求:住宅设计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以保证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7. 设备与设施:住宅建设中应考虑住户的基本生活设备与设施需求,比如电力供应、给排水系统、卫生间等。
8. 特殊群体需求:住宅设计应考虑到特殊群体的需求,比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无障碍设施和便利设施。
以上是重庆市住宅设计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标准和规范可以参考相关法规和规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