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

1.1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乘客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

2.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

2.1.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2.1.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2.1.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

2.1.5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1.6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2.1.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2.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2.2本车上的一切财产;

2.2.3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2.4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2.3.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3.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2.3.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2.3.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2.3.5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

2.3.6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

2.3.7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2.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4.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4.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4.3驾驶员失踪;

2.4.4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2.4.5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4.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3.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3.2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3乘客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 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4.赔偿处理

4.1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2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及乘客座位和驾驶员座位保险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4.4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4. 3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5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4.5.1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4.5.2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减折旧后赔偿,折旧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每年按7. 5%折旧,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60%折旧,但赔款不得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4.5.3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6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4.7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4.8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3%,汽车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摩托车免赔最低不少于300元。

4.9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4.10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赔偿后,保险单自行注销,未到期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4.1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保险金额复原

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其修理费总额及车辆损失险短期费率,从出险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计收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在该次赔款中自动扣收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6.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事项

6.1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6.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6.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6.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6.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6.8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者,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保险人按续保险种基准费率的90%收取本年度的保险费。

6.9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6.10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车辆保险所在地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附加险

本附加险仅在承保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所附加的险种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事项,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全车盗抢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

1.保险责任

1.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1.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

2.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2.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2.3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2.4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

2.5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2.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2.7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3.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按保险费的倍数确定,其中:15座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50倍;1.6吨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62.5倍;15座以上及1.6吨以上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0倍;摩托车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倍。保险费档次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4.被保险人义务

4.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市级报纸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由公安部门确认的《深圳市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应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5.赔偿处理

5.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5.1.1全车损失的,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别按最高赔偿限额的7.5%折扣,二年按15%折扣,以此类推,折扣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折扣。

5.1.2在非停车场、车库或毫无防范措施被盗,在5.1.1条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应自负5%的经济责任。

5.1.3车辆行驶证和附加费证同时遗失,致使索赔时不能提供行驶证和附加费证,或被盗后补发的行驶证,被保险人应在5.1.1条的基础上,自负10%的经济责任(被抢劫、被抢夺除外)。

5.1.4赔款最低不少于本附加险保险费的10倍。

5.1.5经查获后车辆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经保险人核定后可以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80%。

5.1.6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6.其它事项

6.1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6.2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除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外,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但每次赔款扣除绝对免赔额10%。最低免赔不低于100元。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本保险项下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时:

1.对于被保险车辆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被保险人暂时垫付的修复费用,裁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向第三者追回的部分。

2.对于第三者人身的伤亡,属于第三者自负的责任,而被保险人为实施抢救必须垫支的合理抢救费用或医疗费、丧葬费,由于伤(死)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在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合计赔款以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对上述两项未追回之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之追偿权利转让保险人之后,保险人负责支付此部分损失,但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

自燃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1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2.3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2.4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2.5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3.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

4.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最高折旧年限处理。

5.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

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1.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

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2.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

算赔偿。

3.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4.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

为准。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投保了基本险的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基本险承保项目规定的赔偿,

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每宗赔款绝对免

赔额为1,000元。本特约条款不适用于其他附加险。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下同)被盗窃或被抢劫、被抢夺而引

起在法律上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本公司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2.责任免除

本公司将不负责赔付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2.1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出售保险车辆,不论合法与否;

2.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2.3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车辆被中国政府罚没和扣押;

2.4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应付的保险费;

2.5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2.6保险车辆失踪。

3.赔偿处理

3.1当保险车辆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需协助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3.2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参与海关对保险车辆的估值程序。

3.3被保险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A、保险单正本;

B、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

C、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其他有关必要证明;

D、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赔款。

2.责任免除

2.1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少、包装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2.2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2.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

3.其他事项

3.1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凡涉及施救费用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均应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剔除不合理部分或拒绝赔偿。损余物资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四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合同示范 文本)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完整版)_2

合同编号:YT-FS-6326-31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

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

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

李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大连开发区律师)

法律问题:服毒自杀身亡,是否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益民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4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过鹿坪乡五显庙村车桥湖村民组,系崔斌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孟益保,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益阳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长益路54号。 负责人李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继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电波,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某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5)益赫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2年4月27日,以崔斌为被保险人,平安益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以及《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208元。《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约定,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第二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崔斌交纳保险费至2005年4月27日。2004年9月5日12时许,被保险人崔斌因十几年前与被害人赵永基的爷爷赵桂祥(崔斌的姑父)有过节,曾多次扬言要绝赵桂祥的后代,趁赵桂祥的孙子赵永基、孙女赵蕾与邻居崔莎等人一起在崔范彪家门前玩耍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赵永基的胸部捅了一刀,赵蕾见其弟弟被捅伤就上前阻止,肩膀上被崔斌割了一刀,赵蕾被割伤后一边喊“救命”一边跑,崔斌再次向赵永基的胸部捅一刀后,逃回家中服毒自杀,后经法医鉴定,死者赵永基被他人用尖刀刺破左侧胸腔脏器致大出血死亡,崔斌为服氰化物中毒死亡。据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警察大队2004年9月25日《崔斌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分析认定,“崔斌作案后逃离现场、在其家中畏罪自杀。”后原告申请依保险合同要求被告理赔,被告于2004年12月27日发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通知书”而形成诉讼。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平安保险代理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协议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最新平安保险合同范本通用版

最新平安保险合同范本通用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323

最新平安保险合同范本通用版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

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11716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文一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 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 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县(市、区、旗)

保险合同:平安保险合同样本电子版

保险合同:平安保险合同样本电子版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平安保险合同样本,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平安保险合同号

篇一:平安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文篇一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 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2020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21641 2020平安保险合同范本Sample of 2020 Ping An insurance contract

2020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

平安保险合同模板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最新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最新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第一章保险 合同 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 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 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 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 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 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

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最新整理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最新整理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以下是平安保险合同样本,全文可编辑修改,欢迎下载!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平安保险合同查询_合同大全.doc

平安保险合同查询_合同大全 《平安保险合同查询》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对网友有用。 篇一平安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平安人寿保险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平安人寿保险合同 篇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员工号:平寿劳同(书)字号编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no.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XX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1、固定期限:从月日至月 2、无固定期限:从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第二章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 第三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 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

最新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最新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

精选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精选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第一章保险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精选平安保险合同样本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实用版

YF-ED-J607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 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 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 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 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 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 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以下是关于《平安保险合同范本》,供大家学习参考! 章保险合同构成 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

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核辐射、核污染;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