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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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信息管理工作。

(2)本细则编写的依据:

1)国家和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建设监理信息管理工作,是指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中各信息源发出的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传递、使用及储存等的全部管理工作。

(4)信息管理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交流,使有关人员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作为分析、判断、控制、决策的依据,也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缺陷修复积累资料。(5)监理信息的工程编目划分,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编目大纲正式发布后执行,详细编目报业主审定。

4.2施工其监理信息来源及分类

4.2.1业主信息

(1)由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报告、各类专题报告、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等。

(2)由业主单位下发的有关建设管理的各类“规定”、“办法”、“要求”,有关工程建设的各类计划、指示、通知、简报及其他文函,有关呈报事项的批复、批转、复函等。

4.2.2设计信息

包括施工详图、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设计变更、设计(代)通知等文件。

4.2.3施工信息

主要由承建单位发出的工程项目施工信息。

(1)施工合同管理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对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反馈意见、合同变更及设计变更

问题的函(报告)等。

(2)施工质量信息。包括承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报告;承建单位测量、试验机构资质资料;原材料合格证明、试验资料、中间

产品检测试验资料;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三检”资料

及验收申请、工程验收质量评定资料及验收施工报告;质量安

全事故处理报告及施工记录;施工质量安全月报等。

4.2.4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加工、传递的信息

(1)综合管理类信息。包括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2)组织协调类。包括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意见、开工申请报告的批复意见、

设计变更签审单、设计交底会审纪要,专题及协调会议纪要、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作联系单等,有关通知及批复文件。

(3)质量控制类。包括合同项目划分,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监理检测试验资料,测量成果复核资料,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因

施工质量而发生的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简报。

(4)综合记录报告类。包括监理月报、年报、监理日志、监理大事记、监理工作总结等。

(5)验收总结类。包括工序、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

定书及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监理报告。

(6)其他有关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资料。

4.3信息流通程序

监理工作的信息构成是多样的,包括有文字信息、声像、语言信

息、新技术信息等。但主要和大量的多为文字信息。信息流通程序见

图4-1。

图4-1 文字信息流通程序框图

4.4信息收集和传递规则

(1)一切工程信息,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2)凡送监理单位的文件,都必须经监理机构办公室签收,统一填写文件处理流程卡。填写项目包括: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号和签收日期。该处理单连同文件交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审阅后,批转至监理机构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文件的收、发应录入存档。

(3)第一颗朵儿迥有关参建单位发送的文件(除月报、周报等外),按文件去向分成:

1)送往业主有关部门的文件。

2)送往施工承建单位的文件。

3)监理工作联系单为送往业主、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建单位的非正式文件,用于对某些局部、具体事项进行协调,提请注意或要

求了解、要求配合等用途。

所有正式文件在总(副总)监审查批准后,由监理机构办公室负责制、登记和发送。

(4)各单位不负有信息管理职能的个人或业务部门之间传递的信息,不能视为代表单位的正式传输信息。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

下,必须立即由个人或各单位业务部门间直接传输信息时,事

后应尽快按正常程序正式补传该信息。

(5)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业主各部门对承建单位有关质量的指示、规定和要求等,都应经由监理机构转发

至承建单位。

(6)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承建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表报和要求,都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转发,一般情况不得跨越。

(7)监理机构在收到业主转发的设计文件后,应尽快指派监理现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后,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单位。

(8)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

位和监理机构的四方中,不管谁先发现,都不得隐瞒,应尽快

通知其他各方。不管何种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

单位应尽快报这事故情况报告或缺陷表报,为事故类型、原因

的分析判断,处理措施研究提供信息。

(9)为确保信息质量,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报告、文函及各种报表等,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监理细则以及业主

单位的规定、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整理、编制。若文件编制粗糙、资料不全,信息不准或重要内容欠缺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补

充、增加信息数量,直至将其退回,重新报送。

(10)监理工程师应准确、及时做好监理日记、现场值班记录,全面收集现场环境条件、承建单位资源投入(注意各级责任人

员在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

施工质量、进度的其他事项等信息,并做好必要的分析、加工、交流和存储工作。

(11)凡需要存储的信息,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按工程信息编码建档存储。已存储的信息,应管理有序,便于检索。

4.5工程信息计算机辅助管理

(1)根据施工任务,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和计算机管理员,保证计算机辅助系统能发挥正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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