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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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印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权益,保证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的质量,规工程和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标人是指响应公司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印刷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总公司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资本的子公司、或虽不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招标围

第五条下列围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

(二)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修缮、修理工程;

(三)单批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包括生产用原辅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福利用品等);

(四)单批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

(五)总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包括各种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审计、劳务、软件、保险等;

(六)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招标文件作为审计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如果部分原辅材料、设备及其他项目虽属于第五条规定的围,但由于保密、安全或技术等原因确实不适宜招标,需经本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并报总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可在批准围不进行招标,但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采购,经本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时期延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印刷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应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确

定招标项目围和招标方式,核准评标委员会、审核确定中标人。人员由公司有关领导、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财务、法律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招标过程中落实招标项目经费、申报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件、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拟定评标委员会、督促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组织对外投标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申报项目的主管及主办人员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招投标领导小组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工作分工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方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负责拟定评标委员会人员,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由申报项目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由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对重大项目或不具备编制招投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非重大项目或具备编制招投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可以自行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其中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不论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方式,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审计报告;

(四)最近二年主要业绩;

(五)参与投标项目建设的主要人员简历;

(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为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公司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容进行谈判;公司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公司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公司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公司。

补充、修改的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评标由本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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