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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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管理办法

分包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包商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公司总承包管理和资源整合能力,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三条禁止分包商将承包的工程再进行转包,分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与派驻相应人员,对该分包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对其分包工程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第一章分包商的选定

第六条分包商的标准:

1、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与所承担工程施工内容相应的资质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资金情况良好,能提供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4、具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5、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仪器设备,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分包业务。

6、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审查要求

1、有关部门颁布发的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及安生生产许可证(如果有)

3、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4、企业概况及简介

5、税务登记证

6、组织机构代码

7、企业的施工能力(技术、设备、人员)和施工业绩

8、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以上资料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书等以与原件相符为有效。

第二章评价原则及过程评价考核内容

第八条分包商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九条分包商过程评价从分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为止。

第十条公司主要针对分包商的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机械设备、队伍管理、调度配合、财务管理、文明施工、诚实廉洁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检查。填写《分包商过程评价考核表》(见附表一)。对评价范围内所分包商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结论分为三级:不合格(70分以下)、合格

(70-85分)、优良(85分以上)

第十二条分包商在一个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包商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因分包商原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

2、因分包商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商分包规定。

4、分包商严重违约可能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周期为每季度一次,上报时间为第季末25日前。由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奖励

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表现突出的分包商进行加分鼓励。

第十五条处罚

按考核标准给予扣分,每扣一分扣款元,并由工程款内给予扣除。

第三章承包商的责任

第十六条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价考核及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1、严格遵守实事求是、诚实廉洁的原则,不以任何借口或形式索要或接受分包商的回扣、津贴、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或其它经济利益。

2、不准在分包商处报销任何应由承包商单位及个人支付的费

用。

3、不可经过扩大工程量签证来从中获取个人好处。

如有违反,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1、未尽事宜按照发包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2、附录是本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3、办理考核的主管人员均应以客观立场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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