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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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按照学校提出的教育国际化的要求,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重点综合大学,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现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有利于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教学管理经验、课程及教材等),促进国际合作,学校鼓励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合作办学。

二、四川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不包括以校际交流形式与国外教育机构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和学生在校期间的出国交流和培训。

三、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外事处。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

四、我校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首先必须具有由中外合作者签署合作办学的协议,该协议书由双方法人签署,四川大学不与中介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签署协议。有关合作协议的签署办法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合同、协议的办理程序》。

五、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学院首先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上合作办学的协议及有关附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4条及十七条),交外事处,由外事处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如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人事处等)审查修改和会签;

六、由外事处将会签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核、签字;

七、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外事处上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

八、外事处收到教育部批件后,返回相关学院,学院通知国外(境外)合作单位,并开始实施合作。

九、合同文本原件由学院,外事处和档案馆各保留一份。

十、学院每年应该回顾合作办学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外事处。十一、凡我校有关学院及部门,在没有取得教育部、省教育厅或学校批准前,均不得以“四川大学***”名义进行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招生宣传或招生,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处理相关责任人。

十二、我校与台港澳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三、我校赴境外办学的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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