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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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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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一、总则1. 本条款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离婚案件。

2. 离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离婚诉讼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家庭、子女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条件1.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

2. 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a.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财产分割1. 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2. 离婚双方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

4.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子女抚养1.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 双方轮流抚养的,各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3. 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归谁,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离婚登记1. 协议离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 离婚登记时,应当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

3. 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双方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六、诉讼离婚1.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 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应当保持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涉外离婚1. 我国公民在国外与他人结婚的,可以在国内申请离婚。

2. 在国外离婚的,应当依照当地法律进行,并提交当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3. 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依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处理。

八、其他规定1. 离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离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离婚双方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名词解释

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名词解释

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名词解释1. 引言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关系。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婚姻在中国越来越普遍。

这种婚姻形式不仅涉及到两个个体之间的感情、经济和社会联系,还涉及到不同国家、文化和法律体系之间的交融与冲突。

了解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名词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对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包括国际私法、抚养权、探望权、财产分割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法律纠纷的法律体系。

在狭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国际私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涉及到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体系。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2.1 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这是因为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通过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管辖权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

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3 判决认可与执行当一个国家的法院做出判决后,如何在另一个国家得到认可和执行是一个重要问题。

这需要通过国际私法来解决。

3. 抚养权与探望权抚养权和探望权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它们主要涉及到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3.1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在离婚或分居后,子女由哪个父母亲来抚养的问题。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权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差异。

解决抚养权问题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

3.2 探望权探望权是指非抚养父母与子女之间保持联系的权利。

当一个父母亲获得抚养权后,另一个父母亲有权与子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探望。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探望权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差异。

4.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涉外婚姻介绍的法律规定(3篇)

涉外婚姻介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涉外婚姻现象也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因此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涉外婚姻介绍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涉外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涉外婚姻介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涉外婚姻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调整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等事项的法律,对涉外婚姻中涉及的外国人入境、居留等问题有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国籍法》是我国调整国籍问题的法律,对涉外婚姻中涉及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子女国籍问题有明确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婚登记管理办法》)《结婚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对涉外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

三、涉外婚姻介绍的法律规定1. 涉外婚姻登记条件根据《结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涉外婚姻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4)男女双方均具有合法身份证明;(5)男女双方均未与第三者存在婚姻关系。

2.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1)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结婚登记条件;(3)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3. 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1)涉外婚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2)涉外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关系合法有效;(3)涉外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子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案例(3篇)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中国国籍,现居住于北京市。

被告:约翰·史密斯,男,英国国籍,现居住于北京市。

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5月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

2015年,约翰·史密斯因工作原因调往英国工作,李某某随后也随其前往英国生活。

在英国期间,双方因生活习惯、文化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17年,李某某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英国法院以被告为外籍人士为由,拒绝受理。

回国后,李某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则认为,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且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同时,被告提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当适用英国法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即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还是英国法律。

三、法律适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中国登记结婚,且婚后双方居住地一直在中国,因此,双方没有共同住所地。

同时,双方均不具备共同国籍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在中国登记结婚,且婚后双方居住地一直在中国,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自收到离婚诉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离婚,且符合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流程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流程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流程一、确定管辖法院。

1. 一般原则。

- 涉外离婚案件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 原因在于,这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同时也考虑到案件审理的便利性和本国司法主权等因素。

国内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的开展。

2. 特殊情况。

- 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准备诉讼材料。

1. 身份材料。

-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等。

如果是中国公民在国外,需要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护照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对于外国公民,其身份证明文件需要按照相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经过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这是为了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便于法院准确识别当事人身份。

2. 婚姻关系证明。

- 结婚证原件或经公证认证的结婚证复印件。

如果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的,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将国外的婚姻登记文件转化为国内法院能够认可的证据形式。

3. 起诉状。

- 起诉状应明确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 要求起诉状内容清晰、准确,以便法院能够迅速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

4. 证据材料。

-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往来信件、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的材料。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我国某城市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五年,期间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5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3. 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三、法院审理过程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我国无住所地,但有经常居住地,故原告王某向被告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婚、离婚,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后共同居住在我国,故应适用我国法律。

3. 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香港法律离婚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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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离婚财产分割办法是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

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

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

如果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的存款、股票应该会进行平等分割。

一、香港法律离婚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

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

“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由于女方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承担子女抚养权,故法院衡量时,会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权利,一般来说财产分割要保证女方在离婚后,生活水平不低于离婚前,此外还要考虑女方的是否有固定收入等经济因素。

”根据香港法律对离婚夫妻财产的规定,如果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的存款、股票应该会进行平等分割。

在不动产方面,法官应该会根据两个孩子的归属,在房产判定方面有所倾斜。

二、港澳台居民离婚去哪个法院办理?1、去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港澳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去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港澳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港澳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

跨国婚姻约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婚姻现象日益增多。

跨国婚姻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障跨国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跨国婚姻的定义、跨国婚姻的法律约束、跨国婚姻的法律风险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跨国婚姻的定义跨国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

跨国婚姻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跨国婚姻的法律约束1. 合法登记结婚:跨国婚姻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合法登记结婚。

未经合法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 婚姻登记机关:跨国婚姻登记机关为我国各级民政部门。

双方需携带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 婚姻登记程序:跨国婚姻登记程序与国内婚姻登记程序基本相同,包括提交申请、审查材料、登记发证等环节。

4. 婚姻法律地位:跨国婚姻在我国享有与国内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 子女抚养权:跨国婚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双方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6. 财产分割:跨国婚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双方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三、跨国婚姻的法律风险1. 证件问题:跨国婚姻双方可能因证件不齐全、过期等原因,导致婚姻登记受阻。

2. 文化差异:跨国婚姻双方可能因文化差异,导致沟通不畅、家庭矛盾等问题。

3. 法律冲突:跨国婚姻双方可能因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法律冲突。

4. 子女抚养权:跨国婚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可能因法律差异而引发争议。

5. 财产分割:跨国婚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可能因法律差异而引发争议。

四、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跨国婚姻的法律地位、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由法国银行开具。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出口,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主体是否适格;2. 合同是否有效;3.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4. 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争议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具备签订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

甲公司作为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出口;乙公司作为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

因此,双方主体适格。

2. 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3.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4. 如何确定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支付货款及利息: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2)赔偿损失: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解除合同:若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中,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美元及利息;(2)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若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四、结论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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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
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
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
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
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
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
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
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
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
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
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
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
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
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
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
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
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δ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δ成
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
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
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
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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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
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
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
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
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
纠纷。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
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
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
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
解决。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
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目的进入婚姻χ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
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
的生活可想而知。那?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
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
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
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对于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断标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关键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
很难作出判断,实际上,很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工
作,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双方产生ì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
意不回家,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两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见的一个挑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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