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山西省地方安全法律法规清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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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奖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奖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奖知识竞赛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C)起施行.A、2016年12月8日B、2017年1月1日C、2017年3月1日2。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A),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A、工作B、监督管理C、行政执法3。

生产经营单位(A)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B)责任。

A、领导B、主体C、监管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A),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A、规划B、计划C、打算6。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B).A、领导小组B、委员会C、行业协会7。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A)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A、主要负责人B、分管负责人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8.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 C ).A、督促其改正B、向有关部门报告C、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9.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C),普及安全知识。

A、安全教育B、应急演练C、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10。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B)A、保护和表扬B、保护和奖励C、通报表彰和奖励1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C)的安全意识。

最新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及法规

最新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及法规

最新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及法规最新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及法规人力资源部是每个企业必不可少的部门之一,其职责包括招聘、薪酬管理、员工福利等方面。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部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以下是最新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及法规:1、《劳动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组织的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这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3、《社会保险法》:这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应该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及法规以下仅供参考,请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及法规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企业在招聘、培训、薪酬管理、劳动合同等方面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

因此,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对它们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首先,《劳动法》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石。

它规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我们还要了解《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的用工合法性。

其次,在人员招聘方面,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的企业招聘不能歧视女性或其他特定人群;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扣留身份证件等规定都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

最后,我们还需注意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情况。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区都会出现新的规定或修改旧的条例,这些变化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密切关注并及时调整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晋安监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4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属及中央驻晋企业: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键〔2015〕1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健康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一)总体思路。

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职业健康”为工作主线,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实施分类培训,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进一步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石材加工、水泥生产、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其它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不低于90%。

二、用人单位应履行好职业健康培训的主体责任(一)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资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晋高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晋高法〔2017〕74号机关各部门:经2017年8月8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全面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讨论、研究、总结以下审判工作经验:1.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本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8•【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继续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17年工作和主要做法各地区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扎实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32个省级单位均报送了工作总结。

北京、山西、上海、江苏、广东、河北、吉林、安徽、甘肃、宁夏等省份结合地方实际,多措并举,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摸清底数,进一步健全完善有限空间监管台账。

全国摸排出涉及有限空间的工贸企业6万多家。

北京市通过街道乡镇排查、专业机构上门服务等方式,重点摸清了冶金、建材、轻工等3个行业的1033家企业底数,上报了新增的271家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专项检查情况。

四川、青海省分别上报了新增的540家、19家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专项检查情况。

上海市建立并报送了所有摸排出的723家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的监管档案,包括每一家企业所属行业、规模大小、有限空间部位及数量、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嘉定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所有工贸企业逐一进行现状调研和风险评估,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分为4个等级。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有限空间作业认知能力。

各地区都开展了不同层面和形式的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

山东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和《重点作业活动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要点》,将有限空间作业放在12项重点作业活动的首位,纳入企业培训内容。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我省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财税〔2017〕20号文件)。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我省设立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调整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管理模式,今后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其他检验项目收费标准降低20%,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减低40%。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停止征收后,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9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52号)、《关于民爆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207号)、《关于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87号)同时废止。

五、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委托代征的,代征机关要将欠缴资料移交征收机关和单位,由征收机关和单位负责清欠。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

山西省三小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第三节食品小经营店第四节食品小摊点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管理、规范引导、方便群众、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质量监督、城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民族事务、教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晋政办发电〔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6·13”事故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系统性思维整体推进和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消除燃气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为推动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完成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

2021年9月底前,完成管网安全评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使用满30年及以上管网的更新;2023年7月底前,对运行20-30年的管网在安全评估基础上分步完成更新。

(二)完成隐患排查整治。

2021年年底前,完成燃气各类管网、设施、场站、使用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完成违章压占燃气管网集中整治。

(三)完成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

2021年年底前,完成古交、清徐、灵石、介休、古县、襄汾、襄垣等7县(市)居民用户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实现全省人工煤气居民用户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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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适用条款 法规/标准编号 实施时间 适用部门 识别日期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70号公 布,第18号、第 13号修正 2014-08-3 1 各部门 2017.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全部条款 主席令6号 2009-5-1 各部门 2017.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60号公 布,第81号、第 47号修正 2016-07-0 2 各部门 2017.0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65号公 布,第73号修正 2013-07-0

1 各部门 2017.0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4号 2014-1-1 各部门 2017.0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69号 2007-08-3 0 各部门 2017.0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38号 2005-08-0 2 各部门 2017.0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51号 2006-06-2 9修正 各部门 2017.0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8号公 布,第52号、第 48号修正 2011-04-2 2 各部门 2017.09 10 最咼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危害生产 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部条款 法释[2015]22号 2015-12-1 4 各部门 2017.09

二、行政法规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国务院令第344 号公布,第591 号、第645号修正 2013-12-0 7 各部门 2017.09

12 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 国务院 第 2、4、13、17、 19、 32、 36条 国务院令第445 号 2005-11-1 各部门 2017.09 13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第 2、4、10、14-18、 23、26、31、33-35、 国务院令第586 号 2011-1-1 各部门 2017.09 14 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 国务院 全部 国务院令第586 号 2011-01-0 1 各部门 2017.09

15 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国务院令535号 2008-09-1 8 各部门 2017.09

16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国务院 第 5、23-30、38-40、 66条 国务院令第549 号 2009-5-1 各部门 2017.09

17 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 国务院 第 4、5、7、8、11-14、 17-23、26、30-42、 46、55、59-60、66、 国务院令第352 号 2002-5-12 各部门 2017.09 18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 国务院 第3、4、7条、第 9-14、16、30、33、 35条 国务院令第493 号 2007-6-1 各部门 2017.09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国务院令第393 号 2004-2-1 各部门 2017.09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基层应急 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国办发[2009]59 号 2009-10-1 8 各部门 2017.09

21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国务院令397号 公布,第638号、 第653号修正 2014-07-2 9 各部门 2017.09

22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推进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意见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安委明电 [2016]4 号 2016-12-1 8 各部门 2017.09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危险化学 国务院办公室 全部条款 国办发[2016]88 号 2016-11-2

9 各部门 2017.09 品安全综合治理 方案的通知

24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 “十三五”规划的 通知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国办发[2017]3 号 2017-01-1 2 各部门 2017.09

25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国家职业 病防治规划 (2016-2020 年)

的通知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国办发 [2016]100 号 2016-12-2 6 各部门 2017.09

26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石化产业调结 构促转型增效益 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全部条款 国办发[2016]57 号 2016-07-2 3 各部门 2017.09

三、部门规章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88号 2016-7-1 各部门 2017.09

27 关于废止和修改 劳动防护用品和 安全培训等领域 十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第 80号令 2015-7-1 各部门 2017.09 28 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 域七部规章的决 疋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第 79号令 2015-7-1 各部门 2017.09

29 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试 行)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第 第13号令公布, 第42号、第77号 修正 2015-5-1 各部门 2017.09 30 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第 44号令公布,第 63号、第80号修 正 2013-8-19 各部门 2017.09 31 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与分类管 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第 60号令 2013-9-1 各部门 2017.09 32 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第 53号令 2012-8-1 各部门 2017.09 33 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 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第 90号令 2017-03-09 各部门 2017.09 34 用人单位职业健 康监护监督管理 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第 49号令 2012-6-1 各部门 2017.09 35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第 3、4、6-9、11-20、 23-25 、 29、 30、 33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号公布,第63 号、第80号修2006-3-1 各部门 2017.09 36 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安监总 局 全部条款 监察部、安监总 局令第11号 2006-11-22 各部门 2017.09 37 安全生产检测检 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2号 2007-4-1 各部门 2017.09 38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第 4、16、42-48、 50、54、55 条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5号 2008-1-1 各部门 2017.09

39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6号公布,第 77号修正 2015-05-01 各部门 2017.09

40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1号公布,第 79号、第89号修 正 2017-03-06 各部门 2017.09

41 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第一、四、五、六、 八章 第二、第三章 17-24、26、27条 第 六章第38、41-43 条第七章49-51 条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4号公布,第 63号、第80号修 正 2015-05-29 各部门 2017.09 42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5号公布,第 79号修正 2015-05-27 各部门 2017.09 43 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第一、三、四章第 五章第24条第六 章第29、30条 第二、第七章32、 34条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3号 2012-8-1 各部门 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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