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定稿[1]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为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保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因遭受突发的身故或者身体伤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本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定义1、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外:指确因外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伤或者死亡,不包括疾病、健康异常或者先天性缺陷所致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
3、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身体损伤而死亡。
4、身体伤残: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外来突发事件导致身体残疾,造成了其身体功能减退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经医生鉴定达到本条款约定的程度。
5、医疗费用:指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而发生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费。
6、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遇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选保险金额,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中,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分别为保险金额的50%。
2、医疗费用报销:当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用,按照保险金额的10%进行报销。
但是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20%。
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知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及时向本公司提交保险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2、本公司保险金给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接受本公司保险金给付后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3、如被保险人的身体伤残程度未达到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本公司将酌情给付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每次支付的时间、方式及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合同示范文本)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legal responsibility.(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合同示范文本)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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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87.03.01•【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987年3月修订)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期限投保,但选择的保险期限要以保险单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单生效后保险期限不能变更。
第四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并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的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残废,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从确定永久、完全残废之日起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保险金的差额,超过180天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保险人负死亡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领取保险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不扣险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人对于下列情事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的范本9篇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的范本9篇第1篇示例: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提供准确的资料和所需材料。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和材料,审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保险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的数额。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发生的意外事件涉及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保险期限和合同终止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时间。
保险期限届满时,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实现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解约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四条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交纳期限届满时,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停止保险责任,并在约定的宽限期内催告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仍未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被视为解除。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健康和风险评估。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职业情况以及其他关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理赔申请和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和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的受益人合同受益人是指保险金受益的对象。
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自行享有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未提名,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权益。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6篇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一、保险合同基本条款1.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2. 投保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3. 受益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4.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5.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元6. 保险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月日止7.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年度支付8. 保险费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9. 保险费金额:_____________元10. 保险责任及范围:_____________11. 免赔额:_____________12. 保险金领取方式: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二、保险合同特约条款1. 疾病保险特约:_____________2.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_____________3. 满期保险金特约:_____________三、保险合同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险合同解除与退费1. 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申请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费。
2. 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并获得部分退费。
3. 甲方在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费。
五、保险合同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如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
以上为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咨询保险公司或法律顾问。
愿保险合同能为乙方提供全面保障并平安无事。
篇2人身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常见形式。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示范文本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示范文本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2023年人身保险合同样本6篇
2023年人身保险合同样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2023年人身保险合同样本第一条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人身。
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数额。
1.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约定的期间。
第二条保险费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以每年支付为一期,如有约定,可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2.2 如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释义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等情况提供给付赔偿责任,具体责任范围及金额请参照保险合同条款。
3.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事故处理4.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调查。
4.2 保险公司对于索赔案件有权进行审核,如情况属实,将及时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受益人5.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如未指定,按法律规定处理。
5.2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相关的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6.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任何违约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2 被保险人有权在合同到期前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一定的解约费用。
第七条附则7.1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及争议解决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7.2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2023年人身保险合同样本,具体细则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希望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的保险责任和义务,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篇22023年人身保险合同样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缔结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人不受代理人的担保。
第二条投保人的义务1. 投保人应当接受保险条款,并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信息。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的范本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的范本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的范本,具体条款可能因合同而异,仅供参考: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缔约(一)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同意为甲方提供人寿保险服务。
(二)乙方与甲方达成保险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三)甲方在保险合同中填写的申请表和其他资料将被视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乙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金额。
(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
(三)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甲方的保险服务。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甲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乙方对于甲方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限于合同约定的金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索赔(一)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请索赔。
(二)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申请索赔,及时处理并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合同解除和终止(一)本保险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二)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合同:1.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2.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3. 甲方不支付保险费或不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争议解决(一)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相关主管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一)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或修改。
(二)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仅为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的范本,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合同内容进行确定。
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人寿保险合同书条款(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人寿保险合同书条款(合同示范文本)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人寿保险合同书条款(合同示范文本)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人寿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人寿保险条款示范文本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人寿保险条款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第二条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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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
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①;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④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⑤。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不低于10日
的期限)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5、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6、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建
议各公司提供不高于5日的期限)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 宽限期/催告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
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写法一: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催告期,催告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
写法二: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催告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催
告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9、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14、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释义
①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②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③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④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⑤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