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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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如当地人事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未合并前,由人事部门负责。

(部分地区人事部门未建立人事仲裁机构,其业务一般委托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办理)当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合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搐(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的人事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争议都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高新人事仲裁受理后的流程

西安高新人事仲裁受理后的流程

西安高新人事仲裁受理后的流程一、受理申请当一方或双方在人事纠纷中无法自行解决时,可以向西安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二、仲裁受理1. 申请审核:西安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核,确认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2. 受理通知:经审核通过后,仲裁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仲裁的受理日期、受理地点等信息。

三、仲裁调解1. 召开调解会议:在仲裁受理后不久,仲裁机构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通过调解解决人事纠纷。

2.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需签署《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由仲裁机构确认。

调解协议一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四、仲裁庭审1. 开庭通知: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一方不同意调解,仲裁机构将通知双方参加庭审。

2. 庭审过程:庭审期间,双方可以提交证据、提出辩论,并由仲裁员主持庭审,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

3. 仲裁裁决:庭审结束后,仲裁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作出具体裁决,并通知双方。

五、裁决执行1. 裁决生效:裁决书一经发出,即生效。

双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

如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裁决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结案当裁决执行完毕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案件正式结案,双方人事纠纷得到了解决。

以上是西安高新人事仲裁受理后的流程。

通过仲裁机构的受理、调解和庭审等环节,双方可以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下解决人事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双方能够本着合作、理解和互谅的原则,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公司不服工伤仲裁起诉状范文

公司不服工伤仲裁起诉状范文

公司不服工伤仲裁起诉状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律文书范本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被告:XXX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告XXX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工伤纠纷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起诉,请依法判决如下:一、事实和理由1、原告XXX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被告XXX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工伤事故引发的纠纷。

3、原告认为被告在工伤认定、赔偿等方面存在错误和不当的处理,影响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4、原告提出抗诉并要求重新审理,但被告仍维持原裁决,故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决。

二、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XXX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工伤纠纷的裁决。

2、要求被告重新审理该工伤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合理处置。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公司因工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证据1、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相关证据材料。

2、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细及相关财务资料。

3、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第8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诉讼费用1、由XXX公司承担本次诉讼所需的一切费用。

六、其他因本案较为复杂,原告公司请求贵仲裁委员会尽快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维护正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起诉。

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日期:年月日此起诉状经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篇示例: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损伤或死亡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应该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存在对工伤认定不公、拖延支付工伤保险金等问题。

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年)

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年)

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如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工资与该行业(或岗位)的普遍工资收入明显不符的,参照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

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六、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事业单位申诉的法律规定(3篇)

事业单位申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提供智力支持、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等职能。

在事业单位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为了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事业单位申诉制度。

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申诉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事业单位申诉的概念事业单位申诉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为。

事业单位申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2. 对考核、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个人权益的申诉;3. 对职务、职称、岗位等职务变动不服的申诉;4. 对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其他申诉。

三、事业单位申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事业单位申诉的受理机关1. 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机关提出申诉。

同级机关包括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原告:(单位名称)被告:(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被告个人姓名)案号:(劳动仲裁文件编号)我单位作为原告,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告不服劳动仲裁的决定提起诉讼,并提供以下详细的起诉状。

一、基本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基本事实(在此相关的基本事实,包括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情况。

)2.诉讼请求的理由(在此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包括被告违反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等。

)二、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2.要求被告承担以下责任:(具体的要求,如赔偿损失、支付薪酬差额、恢复劳动合同等。

)三、证据及附件1.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通知书、合同解除函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附件(列出所有附件,并在文末注明附件的名称及数量。

)四、法律法规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解释劳动法之相关名词及注释,如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等。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解释相关名词及注释。

)五、审判机构及案件受理本案由(法院名称)受理,依法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调查、审理。

六、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分摊/由法院决定。

七、请求判决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2.被告承担相关责任:(具体责任要求)八、陈述与辩护期限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及辩护。

如不提出陈述及辩护,视为被告放弃陈述及辩护权利。

附:附件1.(列出附件名称及数量)2.(列出附件名称及数量)3.(列出附件名称及数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是确立劳动者与雇主关系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权益和义务。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劳动关系的协议,详细说明了两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途径,由专门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一、当事人仅就仲裁裁决中的部分内容提起诉讼问题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即使当事人仅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仍应按全面审理和独立审理的原则,对该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

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部分事项在审理方式上仍应按照“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区别对待,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不必再进行重新审理,而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并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二、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的,仲裁裁决对该部分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起诉的劳动者,则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与普通民事案件中,只要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中有人上诉则裁判不生效的规定是不同的。

这样规定也是因为仲裁裁决具有相对独立性,使未起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申请执行时可以获得执行之依据。

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起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如果另一方未撤诉,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在诉讼中,此时仲裁裁决已经失去效力。

因此,所撤诉的请求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申请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状范本合集四篇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状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托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被告:********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恳求:********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原告人:******(盖章)*****年**月**日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状范本(第二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状甲方:[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乙方:[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一、甲方与乙方因劳动争议发生争执,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现据以下事实和理由,提起仲裁起诉如下:二、事实及理由:1. 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资[具体金额]元,但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2. 甲方在工作期间遵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但乙方以无故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解除雇佣关系;3. 经双方协商无果,甲方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甲方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下裁决:1. 裁定乙方支付甲方工资[具体金额]元及相关赔偿;2. 裁定乙方承担仲裁费用及相关费用。

特此起诉。

申请人:[原告签名] 承诺人:[被告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属证据清单:1.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工资支付证明;3. 终止雇佣关系证明;4. 其他相关证据。

制定人:[律师姓名] 执业证号:[律师执业证号]日期:年月日注意:此为模板协议,具体案件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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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地址:
经常办公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职务: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
被告: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普劳人仲(2012)办字第***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
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曹劳人仲(2012)办字第***号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
判定原告不承担双倍工资差额42600元的支付义务。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4日,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商务助理一职,一开始双方签了一
年期(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的劳动合同,但后来因被告请求签订两年
期合同,经公司同意,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0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4日
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当时原告曾要求被告归还之前签订的一年期合同,但被告一直
拖欠没有归还。原告再此期间,一直按照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支付被告报酬,并缴纳社
保。被告于2012年3月23日离职,后被告以该份一年期合同为由,认为原告自2011
年5月5日至2011年3月23日期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向**区劳动人事争
2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普劳人仲(2012)办字第***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理
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5月5日
至2012年5月4日,期间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直至
2012年3月23日被告离职。被告所称的合同期限为1年,此后未续签合同的说辞,与
事实不符。
并且,被告除提供当初签署的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外,没有提供任何的补充证据
支持或者辅证其曾要求原告就第二年的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也印证了双方对于第
二年的劳动合同的存在一直都没有任何争议的事实,也同样证明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
会提供的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二,仲裁庭的裁决显失公正。
原告已向仲裁委提交两年期合同,该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仲裁庭对原告
改签两年期合同后未能索要回一年期合同,仅以“与常理相悖”而不予采纳,据此作
出对原告不利的裁决,该裁决显失公正。

综上所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
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循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范,在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中
始终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相关社保。原告认为,
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
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
2012年5月15日
附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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