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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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项目代建的行政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职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从事公路建设的代建、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作为资本金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项目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工程管理单位代理投资人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对代建单位的代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委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审批工作。

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负责公路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

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项目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代建单位指定或暗示单位承揽工程,不得推销商品,不得干预代建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后,市交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相关制度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资格预审结果的确定;(三)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代建报批;(五)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路政局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监管,负责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代建单位的资格预审;(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三)负责组织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四)监督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五)依法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七)负责建设资金监督;(八)组织批准竣工决算;(九)组织竣工验收;(十)负责代建市场监管,建立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十一)建立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和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对工程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全面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等。

第四条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在交通部水运和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海港内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和监督权。

总站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2.统一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审核各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指导、督促和检查其工作;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组织工程质监人员业务培训;4.核工业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优质工程;5.参加计审查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6.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港、内河、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由总站实行统一行业领导与管理,对由部属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所建的质监站则与总站共同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总站为主。

质监站的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4.参加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级优质工程;5.参加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竣工验收;6.参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程序——--——---—-—-—-——-———--—---—---——--—--—-—-—-—3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4第四章前期工作-——--—-——--————-———-——---—---—---—-———--——-——6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9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11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15第八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21 第九章奖惩—---——-—--—----————-—-———-----—------—-—-——----————22第十章附则—-———-————--—-——--—-—————----—-—-----————-—--——————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2001-11-22 17:25:03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阅读6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6-01-27【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制度XX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在建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组织落实体系。

从建管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建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办公室。

第八条各监理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南通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市已列入全省2003-2007年建设规划的项目均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凡列入我市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和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工程质量为龙头,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投资的关系,通过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推动全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市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85%以上;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质量,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县、乡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负技术责任,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评单元质量控制,以抓好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有关规定;农村公路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执行,四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另行制定;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第十条试验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各县市交通局应建立一个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能承担在建农村公路建设常规检测任务;中心试验室管理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执行,应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由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验收;试验人员应持证或通过市质监站培训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试验规程进行操作,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必须达到规定的频率要求试验检测资料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工程质量举报;第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应大力加强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意识教育,抓好典型、示范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总结、积累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经验;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月检查制度和工程质量月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应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报各县市交通局质监站;各县市交通局质监站汇总后报市站以便组织抽查;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同时又是项目法人,县市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主体,应组织成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质量责任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过程完工后,应由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交养护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乡镇人员的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必须编制规范,依据资料完整,方案论证充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消除差、错、碰、漏现象;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单位应坚持现场服务,根据工程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符合南通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其质量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成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工作;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必须有质量保证措施,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责任到人;第三十二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第三十三条竣工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五章监理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推行社会监理制度;同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构筑综合监督网络,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十五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含二级的路面工程、桥梁总长度超过100米的独立大桥必须实行社会监理;对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不低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大桥工程不低于公路工程乙级资质;监理组长不低于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第三十六条二级以下农村公路、中小桥梁以及农村公路的路基、农涵工程,有条件的应以社会监理为主;有困难的可实行内部监理,由各县市交通局抽调有经验的交通或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对通行政村的农村公路项目,县市交通局选派由监理从业经历、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监理组长,乡镇、村经过专业培训的参建干部组成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监理组长、道路、桥梁监理工程师等重要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第三十九条二级及二级以上项目、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组,必须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局质监站审核;二级以下项目各监理组必须将相关情况报各县市质监站,各县市站审核后报市站备案;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管理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十二条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和探索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成功经验;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及独立大桥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市质监站为主体进行,各县市质监站或质量监督人员应积极配合;其他农村公路由各县市质监站为主体进行;第四十四条各县市质监站应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定期向市站汇报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第四十五条质监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工作依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制定监理大纲,明确监督工作重点,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参建单位和人员质量行为;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第四十七条工程完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时进行质量监督评定,参加验收工作;第四十八条县市质监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质监人员监督工作水平;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各县市交通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整版)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家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不应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的可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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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txt爱,就大声说出来,因为你永远都不会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石头记告诉我们:凡是真心爱的最后都散了,凡是混搭的最后都团圆了。你永远看不到我最寂寞的时候,因为在看不到你的时候就是我最寂寞的时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社会监督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返 回 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 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 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返 回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 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 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返 回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返 回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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