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1煤矿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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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煤矿三违的存在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对煤矿三违进行了明确界定。

本文将介绍煤矿三违的界定标准。

一、煤矿三违的定义煤矿三违是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煤矿企业未经安全许可,超过限额以及违规行为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煤矿三违的分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的划分标准如下: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违反煤炭行业标准、技术规定和安全规程,不按规定选煤、处理煤,违法采掘煤炭,不按规定组织作业和施工,未按规定上报、记录、台账。

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和生产,未履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制度和规定,超范围、扩建、建设和改造。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实行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未进行安全技能操作练习,未在必要时进行应急工作,未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和装置。

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对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指导和培训,未配备职业卫生设施,未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

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未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未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及时消除火险和爆炸隐患。

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安排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未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工作。

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明生产的要求生产,违反国家关于煤炭生产管理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实行消防管理。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为杜绝煤矿“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明确“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了三违处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条例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4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4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煤矿三违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就对《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煤矿三违行为,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秩序,依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三违行为指违反煤矿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煤矿生产安全制度、规程和操作规定,致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三条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煽动、协助或者纵容煤矿三违行为。

第四条煤矿三违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类。

根据具体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作出相应的记录;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煤矿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煤矿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三违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煤矿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报告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故意虚报、陷害他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处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三违行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煤矿生产安全的支持力度,加强煤矿监管力度,落实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煤矿生产环境复杂、作业条件恶劣等因素,煤矿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的实施细则。

一、违规操作处罚细则:1.1 违规操作的定义: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1.2 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操作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1.3 违规操作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操作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违章指挥处罚细则:2.1 违章指挥的定义:违章指挥是指煤矿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指挥规定和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2 违章指挥的处罚措施:对于违章指挥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指挥行为,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3 违章指挥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章指挥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违规设备处罚细则:3.1 违规设备的定义:违规设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机械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未经安全检测、维修的情况。

3.2 违规设备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3.3 违规设备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设备的安全隐患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违规管理处罚细则:4.1 违规管理的定义:违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一、特重“三违”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严重“三违”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普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查清事实,采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一、背景介绍矿业公司是指从事采矿业务的企业,由于矿山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以及矿山作业过程中往往存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对于管理矿山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就矿业公司“三违”问题,即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提出一套完善的处罚制度。

二、“三违”定义和分类1. 安全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违章搬运、违反动火管理等行为。

2. 环保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违反废物处理规定等行为。

3. 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违反职业健康防护规定,如未戴防护用品、违规操作导致职业病风险等。

三、“三违”处罚制度1. 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一般的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首次发现可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可给予口头警告,并立即进行整改,第三次发现则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于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章搬运、违反动火管理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发现,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次发现,给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低于上一次处罚金额的两倍,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第三次发现,视情况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一般的环保违法行为,例如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等,首次发现采取口头警告措施,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次发现,视情况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对于严重的环保违法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发现,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次发现,罚款金额不低于上一次处罚金额的两倍,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次发现,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管理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环境,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依据1.1 《煤矿安全规程》1.2 《煤矿安全生产法》1.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三违”行为的具体定义2.1 违章指挥:包括未经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允许,擅自调整作业工艺、设备、工序等。

2.2 违章操作: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违章作业等。

2.3 违章管理: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轻微“三违”行为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赋予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三违”行为赋予停产整顿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责任追究4.1 矿长负责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长负责制,明确矿长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

4.2 部门协作: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加强协作,对“三违”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整改。

4.3 领导责任追究:对煤矿企业领导层在“三违”行为中失职溺职的,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宣传教育5.1 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2 宣传倡导: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导泛博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5.3 安全文化建设: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第一”成为煤矿企业的共识和行动指南。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像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稳定有序。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1. 引言煤矿安全是我国煤矿行业一项重要的工作,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然而,由于煤矿企业存在“三违”现象严重,给煤矿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三违”行为的发生,维护煤矿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2. 罚则设定2.1 三违行为定义根据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及经验,将煤矿“三违”行为定义为:•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违反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煤矿生产和作业操作的安全要求。

2.2 处罚级别划分为了明确处罚力度和区分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以下处罚级别:•一级处罚:属于较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可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二级处罚: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分、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并要求整改到位。

•三级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吊销矿许可证、撤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并要求停产整顿并整改到位。

2.3 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煤矿员工或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决定:由煤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决定,包括处罚级别和处罚措施。

•通知被处罚方: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罚方,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

•处罚执行:被处罚方根据处罚决定,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完成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执行到位。

3. 处罚措施根据不同处罚级别,设定以下处罚措施:3.1 一级处罚措施•警告: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批评教育: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被处罚方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责令改正:要求被处罚方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2 二级处罚措施•罚款: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具体金额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定。

•处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如取消资格、限制从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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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2020〕号XXXXXXXX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的通知公司所属各科室、区队:为了进一步明确三违处罚的认定,提高作业人员对三违行为的认识,逐步规范作业人员自身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目的,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三违”界定处罚标准2020年2月25日XXXXXXXX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印发校对人:XXXX (共印25份)附件:“三违”界定处罚标准总则一、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三违”现象,防范控制“三违”风险,实现安全生产之目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井上、下各工种、各岗位所有从事操作和管理人员。

三、未尽事项另按XXX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全检查科。

一般“三违”安全管理1、入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穿化纤衣服,罚款50元。

2、入井职工劳保穿戴不整齐,不系帽带,罚款50元。

3、井下私自熄灭矿灯,责任人罚款50元。

4、乘坐架空人车严禁带灭火器及圆形材料或长度超过1m长的工具、重量超过5kg的物品,如违犯对单位的责任人罚款50元,携带者罚款50元。

5、干打眼,责任人罚款50元。

6、入井管理人员,电钳工、司泵工、不按规定佩戴便携罚款50元。

7、随便挪动井下路标和安全标志及避灾路线牌,罚款50元。

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9、井下皮带头,溜子头及各种电气设备和硐室不得私设地铺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罚款50元。

11、入井证,人证不符罚款50元,停班处理。

12、平面岗位人员班中睡觉、脱岗、串岗、做私活、打牌,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3、职工无纳入网络小组上班的,每人对队长罚款50元。

14、井下工作地点带耳暖,罚款50元。

15、无险情私自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井口50米范围内吸烟或无措施使用火源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7、上级检查安排无证件或证件过期的特种作业上岗的,对单位责任人罚款50元。

18、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9、井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对责任人罚款50元。

机电运输管理20、其他人员进入变电所,对配电工罚款50元。

21、输送机无安装语音信号开机,罚款50元。

22、井下电器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责任人罚款50元。

23、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4、井下维修或扩修巷道,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罚款50元。

25、斜坡保护警示信号不齐全开车,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6、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罚款50元。

27、在皮带运输中清理主滚筒下浮煤杂物,罚款50元。

28、扩修巷道在皮带巷或溜子巷不使用操作台,罚款50元。

29、不打信号开溜子或皮带,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0、剩油、废油泼洒在巷道或硐室,罚款50元。

31、开溜子、皮带、机电硐室及要害场所人员脱岗,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2、斜巷运输不使用防脱插销,罚款50元。

33、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4、私自甩掉风电闭锁或闭锁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5、小绞车底座螺丝松动或四压两戗不齐全开机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6、绞车运行期间或车辆停在坡上装运物料,司机手离开闸把的或者不听信号开车的罚款50元。

37、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皮带桥的罚款50元。

“一通三防”及爆破管理38、私掐风筒,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9、井下爆破材料管理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40、井下爆破封孔长度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1、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罚款50元。

42、用荆芭或其它物品堵截风筒出口,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3、风筒脱节未处理继续作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4、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设置或悬挂位置不正确,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5、各扩修掘进采面,不按规定悬挂瓦斯便携仪,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6、机头转载点必须安装降尘设施,设备运行不开降尘设施或设施不起作用的罚款50元。

47、放炮后躲炮时间不够而提前进入工作面的,罚款50元。

48、放炮员未按规定发出起爆口号,罚款50元。

49、爆炸物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罚款50元。

50、爆破材料箱存放地点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1、雷管无做导通试验使用,罚款50元。

52、雷管发放没有在专用发放桌上发放,罚款50元。

53、炸药雷管未使用专用箱,分开存放、加锁,罚款50元。

54、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拒爆,罚款50元。

56、不按规定运输炸药、雷管,罚款50元。

57、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穿化纤衣服上岗,罚款50元。

5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9、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不开降尘雨幕,罚款50元。

60、人为破坏通风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1、采面隅角、掘进迎头扩修回风流不按规定挂便携仪的罚款50元。

采掘管理62、采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继续作业的,对现场责任人罚款50元。

63、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溜侧的,罚款100元。

64、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5、综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煤块或矸石的;在刮板运输机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放煤时将矸石放入后溜的,罚款50元。

66、放煤时将支架尾梁插入后溜的,罚款50元。

67、支架检修时没有对本支架和相邻两架支架关闭截止阀的,罚款100元。

68、检修支架液压管路前未卸压或带压作业的,罚款100元。

69、采煤机停止牵引时无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罚款50元。

70、生产过程中,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m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罚款50元。

71、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按规程规定安排设置警戒的,罚款50元。

72、在割煤机与煤壁间作业时,支架护帮板无打到位,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罚款50元。

7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无按规定架设的,罚款50元。

74、推移支架结束后、推移前后溜后,无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罚款50元。

75、采煤机停止作业后未切断电源的,罚款50元。

76、处理前后溜机头卡矸、大煤块或其他物体时,无对前后溜断电闭锁的,罚款50元。

77、采煤工作面进入机道工作或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m范围内检修或推移支架的,罚款50元。

78、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司泵司机罚款50元。

79、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打开架间喷雾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0、移工作面机头时,开顺槽溜子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1、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2、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罚款100元。

83、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罚款50元。

84、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罚款50元。

85、采面悬移支架一次私自推2架的罚款50元。

86、采煤工作面掘格期间,不按规定及时站柱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7、采面缺柱或单体柱失效,无及时加柱或更换,对现场责任人每根罚款50元。

88、工作面及两巷单体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每根罚责任人50元。

89、采煤工作面作业提前摘柱,罚款50元。

90、不按措施要求对扩修(回收)作业地点加固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91、扩修(回收)作业地点,退路不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92、采掘修工作地点无安排班组长负责的,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提前离岗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区队负责人罚款50元。

93、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每根罚款50元。

94、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罚款50元。

95、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96、掘进维修工作面在掐接溜子期间,溜子巷或溜子尾处有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元。

97、掘进工作面贯通违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罚款责任人50元。

98、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倾斜巷道未采取煤(矸)滑落防护措施,罚责任人100元。

99、用单体柱挂链子回棚,无使用远程控制开关的罚款50元。

100、炮掘架棚巷道迎头5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罚款50元。

严重“三违”安全管理101、井下(岗位)睡觉,罚款100元,其它人员睡觉罚款50元。

102、打架斗殴,当事者罚款300-500元停班处理,围观不阻止者每人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3、辱骂管理人员罚款300元,殴打管理人员罚款500元,开除离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4、不经有关科室或领导批准,不按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个人罚款50元。

105、带点火物品,烟草,酒后入井罚款50元。

106、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07、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300元。

108、不服从安全管理的罚款50元。

109、新工人无经培训、无签订师徒协议私自安排上岗,罚款50元。

机电运输管理110、斜坡运输不使用四保险或坡度大于7‰人力推车,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1、斜坡运输放飞车,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12、井下或井口发现一处明线接头责任人罚款500元。

113、井下乘坐矿车、皮带、溜子,罚款300元,停班处理。

114、井下电器出现一处失爆,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15、检修电器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责任人罚款100元。

116、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7、检修处理设备故障,不执行停电加锁、挂牌、专人看管制度,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8、斜坡停车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罚款50元。

119、斜坡运输超挂车辆,罚款50元。

120、运输超高超宽物料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1、斜巷提升物料捆绑不牢固提升的造成物料下滑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22、使用回柱绞车回收支架和棚子时绞车无安装护身网,在开机回收时迎头无撤人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23、私自拆掉电器安全保护装置,责任人罚款100元。

124、绞车、提升机安装后不经验收私自使用对使用绞车责任人罚款50元。

125、溜子机头、机尾不打点杆或点杆松动不及时处理,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一通三防”及爆破管理126、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工作地点风流短路,罚款100元。

127、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或爆破时撤人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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