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章代理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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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法释[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怎么办?

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怎么办?

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怎么办?农村和城市在管理制度上,还有一些土地制度上面都是存在差异的。

比如土地,城市是国家所有的农村则是集体所有的。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怎么办?如果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可以有村委会的代为办理事务。

农村和城市在管理制度上,还有一些土地制度上面都是存在差异的。

比如土地,城市是国家所有的农村则是集体所有的。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怎么办?如果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可以有村委会的代为办理事务。

▲一、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怎么办?《民法总则》中规定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所以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张建文【摘要】俄罗斯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可以认为是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开始,一直到现在。

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为没有颁布正式有效的民法典的阶段,第二阶段可以称为有正式有效的民法典颁布的阶段。

【关键词】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全文】前言俄罗斯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可以认为是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开始,一直到现在。

这一段历史可以依照是否产生了正式颁布并有效实施的民法典而清晰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为没有颁布正式有效的民法典的阶段,在1914年之前的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上都没有颁布正式有效的民法典,至多就是产生了相关民法典草案,这是研究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和俄罗斯民法学发展历程的重要历史资料,目前在国内没有相关的资料;第二阶段可以称为有正式有效的民法典颁布的阶段,自1922年到现在的80年间,产生了三个正式颁布并有效实施的民法典,他们分别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1994年以来到2001年11月26日为止全部颁布的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他们是在不同的历史经济条件下和民法学术环境中编纂的,在一定程度上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这并不否认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给民法典带来的新的特征。

晚清时期应邀来华为中国的法科学生教授民法的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就法学的学习方法曾经说过:“补救之法有四,曰沿革法学,曰分析法学,曰比较法学,曰法律哲学,依此方法循序渐进,学必有成,充其效果,可使一国法律臻于美备。

”[1]史可为鉴,读史可使人明智,在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即将进入立法审议程序的时刻,回顾和发掘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本文拟用历史的方法和分析的方法,勾勒俄罗斯民法编纂史,发掘其背后的历史因素,为审视和评价我国即将提交立法机关首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供一个观察的新视点。

(一)没有正式有效的民法典颁布的阶段(18世纪末到1914年)没有颁布正式有效的民法典的阶段,应从18世纪末期开始,(一)拉底舍切夫(Радишев)起草了据目前的资料来看是最早的民法典草案,在这个民法典草案中清楚地使用了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非一切 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债权 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 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 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 妨害请求权,消除 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基于 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以及基于相邻关系的 请求权等,一般不发生诉讼时效制度的 适用.
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
第一,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请求权的实现必须 借助他人的行为,没有他人的行为的介入,请 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 许请求权长期存在,权利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 不仅使义务人长期受困于请求权人,总是纠缠 于陈年老帐之中,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第二,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他人行为的 支配,所以如果允许请求权长期存在,就等于 长期限制了他人的行为自由,这是不符合民法 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 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
第一节 概说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 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 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 的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 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 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 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 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 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诉讼时效何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 断,延长;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 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 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 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 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 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 除权).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1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11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1. 受诉法院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 2. 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4. 诉讼时效中断。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不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下列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其任务是保证开庭审理能 够顺利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 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2. 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3.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宣布开庭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在进入法庭调查之前, 审判长的工作主要有:
4.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 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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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 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法院应当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 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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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判人员通过对起诉状和答辩状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并明 确案件的争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法院认 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调查收集。调查收集时,应当制作调查 笔录,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主席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诉讼时效与期限习题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一、单项选择题重新计算 B 、不再计算 C 、继续计算 D 、届满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 1999 年 11月 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

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2001 年 7 月 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 8 月 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2002 年 2 月 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 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则依法, 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A 、2000 年12月 4日B 、2001年 12月4日1、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 甲还款了。

后甲听朋友说, 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借款期为 1年。

半年后, 乙出国深造, 3年后回来, 向甲要求还款, 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

乙不返还, 人民法院应( 甲诉 )。

A 、 不予支持B 、予以支持C 、不予受理D 、支持一半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 、实体权利 B 、胜诉权 C 、起诉权 、起诉权和实体权利甲于 1995年 5月 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

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

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3、5月 14日,该包裹被盗。

5月 25日,)A 、 1996 年 5 月 14 日 、1996 年 5 月 25 日 C 、 1997 年 5 月 14 日、1997 年 5 月 25 日4、 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A 、5、 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

A 、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C 、 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改变6、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

民总名词解释——课件整理版

民总名词解释——课件整理版●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1.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2.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3.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4.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5.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8.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9.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10.私权神圣(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1.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1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13.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4.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

/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法总则和民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和民法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民法通论简称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约束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法律,自颁布以来已有三十年历史。

2017年,我国又正式公布了民法总则,添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和条款。

民法总则和民法存在联系,也有区别。

那么,民法总则和民法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吧。

在我国,民法通论简称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约束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法律,自颁布以来已有三十年历史。

2017年,我国又正式公布了民法总则,添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和条款。

民法总则和民法存在联系,也有区别。

那么,民法总则和民法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吧。

▲一、民法总则和民法的区别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民法通则是86年制定的,好多内容不符合现实,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的修改,10月一日生效,虽然没有明确民法通则失效,总则生效后,基本生民法通则就不再使用。

民法总则包括下面这些亮点: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诉讼时效改为3年《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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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产生: 代 1、事先授权 2、事前同意 3、事后 理 追认 4、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
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2、复 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责任: 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不对 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例外:选任 、指示、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 ,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
本代理与再代理
相关概念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
B.违法行为不得代理;C.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 得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代理人间接 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关系
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
(一)代理与代表 (二)代理与传达 (三)代理与居间 (四)代理与经销
四、代理的类型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分为: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1)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委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而使其后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行纪行为。后果间接归 属于被代理人,指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 部关系移转于本人。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现行立法采广义概 念。
显名 间接 代理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 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知道受 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 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作为例外, 也可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时)
第十章 代理制度
教学基本要求: 代理既可以弥补当事人意思能力的欠缺,又可以扩张民事主
体的行为能力,对于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起着重 要作用,要求学生掌握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 重点与难点: 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表见 代理 4学时 实务应用:无权代理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转委托的适用条件:原则上转委托被禁止,为什么? 在下述情况下,原代理人可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 (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4)在紧急情况下(如突患疾病、通讯中断等),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案例分析

黄某去深圳工作前将自己的一台彩电委托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告知张某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梁某得知后找到张某,
想买但又不愿多出钱。在梁某要求下,张某告诉黄某彩电的显
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降价出售。黄某回信说如果真 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
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民法通则》63条、《合同法》402条
(二)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适用范围有:A.民事法律行为;B.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C.民事诉讼行为: (2)适用范围限制:A.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黄某回来后,知道了事实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
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
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一、 代理的概和特征
(一)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 法律制度。
隐名 间接 代理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 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不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 接代理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洪在遭遇车祸的紧急情况下转委托刘波的行为是有效的。 对于刘强的损失,法院判决:刘洪及刘波双方都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而由刘 强自己承担。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分为 直接代理:显名代理,狭义的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进行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大陆法系一般 仅承认直接代理。对于间接代理,则作为行纪行为,如台湾 民法典576条。
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 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 与第三人串通的;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 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时 代理与有过错的人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 人之间
特 共 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 殊 同 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 代 代 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理理
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 (2)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
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委托代 理的特
征 产生依

六大连 带责任
内容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的 意志、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见委托代理的表格图)
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 为,委托合同是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 础法律关系
而转委托的。
案例
渔业捕捞专业户刘强有15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洪开着拖拉机去城里 给别人拉一批货。刘强与刘洪约定,由刘洪将15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 随行就市,销完按10%提成给刘洪作报酬。刘洪拉着鱼往鱼市去,离鱼市还有五十 里,迎面而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交警认定责任不在刘洪,责令对方给刘洪修 车。天气炎热,车一时修不好,正巧刘洪好朋友刘波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洪怕 鱼发臭,又与刘强联系不上,于是求刘波把鱼带到鱼市去卖,能卖几个钱就卖几个 钱。刘波到鱼市已是下午,鱼也不新鲜,只好降价卖出,事后,刘洪将刘波交给他 的钱按10%扣掉,然后余下钱交给了刘强。刘强一算,按市场价少了将近1000元, 故刘强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刘洪就不应再 拿10%的报酬,而且他让刘波去卖鱼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刘洪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 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双方各不相让,刘强只好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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