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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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本质、法律规则、法律价值等法理问题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而部门法学则是研究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问题的学科,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关系。

一、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区别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规则、法律价值等法理问题的学科,其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本质和规则的合理性。

法理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以及法律规则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关系。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则的本质和合理性,而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则本身。

部门法学则是研究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问题的学科,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部门法学主要关注的是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内容、适用和实践问题,其研究对象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实践问题,而不是法律规则的本质和合理性。

二、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1.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影响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影响。

法理学为部门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使部门法学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2)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法律规则解释和适用的影响。

法理学为部门法学提供了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理论基础,使部门法学的法律规则解释和适用更加准确和规范。

(3)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法律规则修正和创新的影响。

法理学为部门法学提供了法律规则修正和创新的理论支持,使部门法学的法律规则修正和创新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

2.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影响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门法学为法理学提供了实践基础。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则的本质和合理性,而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实践问题。

部门法学的实践问题为法理学提供了实践基础。

(2)部门法学为法理学提供了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实践问题。

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实践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础,而部门法学为法理学提供了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实践问题。

第九章 法律关系

第九章 法律关系

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 ( )。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基于主体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需要 适用法律制裁。(原生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 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 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思考 司考
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不同 。
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规范形成
基本法律 关系
普通法律 关系
根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范外的普 通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而形成 的
一、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作出的分类。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 律关系
(三) 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所包含的主体的权利与 义务相区别 : 1、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社会权利与义务进行 的初次分配。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主体权利与 义务的初次分配进行的再分配。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我们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贯串我们学习的每一个部门法当中,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欢迎阅读。

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1.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例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物、非物质性财富、人身和行为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的指向,一般包括人身利益,精神财富,物,行为。

所以该题选择B选项。

例2、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 同学关系 B师生关系C同学关系 D婚姻关系解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上述四个关系中只有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所以该题选择D选项。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三节 中国法理学
• (参见p64-69)
第四节 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
(参见p69-72) ◆ “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 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 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古斯塔夫· 拉德布鲁赫 ◆法理学训练的是:如果部门法是要训练对于该法有专长的人,那 么法理学训练的是------顶天立地之人:头顶着一般法理和价值的 天空,脚踩法律和技术之地! ------熊春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辩的哲学。 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 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由此,我们认为,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然 而,一味强调“功利”、“实用”,而轻视理论的价值同样也是 错误的。
二、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法律现象以及法的关系
请看下面一段话: 鲁迅的短篇《药》,讲的是一户人家的孩子生了痨病。民间 的迷信是,馒头沾了鲜血给孩子吃,他的病就会好。或者说《祝 福》里的祥林嫂;祥林嫂是一个唠唠叨叨的近乎疯狂的女人,她 的孩子给狼叼走了。 让我们假象,如果你我是生活在鲁迅所描写的那个村子里头 的人,那么我们看见的,理解的,会是什么呢?祥林嫂,不过就 是一个让我们视而不见或者绕道而行的疯子。而在《药》里,我 们本身可能就是那一大早去买馒头,等着看人砍头的父亲或母亲, 就等着要把那个馒头泡在血里,来养自己的孩子。再不然,我们 就是那个小村子里头最大的知识分子,一个口齿不清的秀才,大 不了对农民的迷信表达一点不满。 但是透过作家的眼光,我们和村子里的人生就有了艺术的距 离。在《药》里头,你不仅只看见愚昧,你同时也看见愚昧后面 人的生存状态,看见人的生存状态中不可动摇的无可奈何与悲伤。 在《祝福》里头,你不仅只看见贫穷粗鄙,你同时看见贫穷下面 “人”作为一种原型最值得尊敬的痛苦。文学,使你“看见”。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而部门法学则是指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学科。

两者密切相关,但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普遍性和适用性。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揭示法律的普遍规律和逻辑,以此为基础建立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

它关注法律的起源、目的、价值以及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等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范畴包括法律的定义、分类、解释、适用、制定和改革等方面。

部门法学则是指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学科。

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会引起不同的研究和讨论,因此需要专门的部门法学来进行研究和分析。

比如,宪法学研究宪法和宪法法律问题,刑法学研究刑法和刑事法律问题,劳动法学研究劳动法和劳动法律问题等。

部门法学关注的是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实践问题,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为实践提供指导。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包容与特化的关系。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提供了研究法律的普遍原则和规律的理论基础。

它为不同领域的部门法学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维方式,帮助解决领域法律规范和问题。

在法理学的指导下,部门法学可以更加系统和科学地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部门法学也对法理学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和补充。

法理学关注的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则,而部门法学关注的是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

因此,在具体领域的法律研究中,部门法学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践情况,可能会对一些法理学的理论观点进行修正或调整。

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也会为法理学提供新的案例和实践材料,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是紧密相关的两个学科,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法理学提供了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方法,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而部门法学则通过对具体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的研究,为法理学提供实践案例和材料,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在部门法中的困境


来 , 接把 法律 关 系 的客体表 述 为“ 直 体现 一 定物质 利益 的行 为” 。
这 一学 说 的理 由主 要是对 “ 是调整 行为 关系 的规 范” 一法 的 法 这

法 律关 系客体 理论 述评
法律关 系客体 理论作 为法理学 研 究领域 的一块 重地 , 从现 有 基 本特 征之 扩张 。 马克 思说 : 于法律 来 说, 了我 的行 为 以外 , “ 对 除 的研 究状况 来看 , 主要 存在 以下几 种 学说 : ( ) 利 、 务时 象说 一 权 义 我 是根 本不 存在 的 , 我根本 不 是法律 的对 象” 是基 于这 些关 于 , 正 法 的特 征 的表 述 , 的学者 就认 为 “ 有 既然 法 律通 过调整 人 的行 为
向的对 象” 在这 一概 念上姑 且 能够取 得 一定认 同, 对其 范 围却各执 一词 。 国法理 学上 所讲 的法律 关 系客 体 , 实上 只 。 但 我 事 是对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的法理借用, 而在解决其他诸如宪法关系、 刑事法律 关系及诉讼法律关系等具体法律关系中却 存在 理论 上 的 困境 。 关键 词 法律 关 系 法律 关 系客体 中图分 类号 : 9 D0 部 门法 文 献标 识码 : A

致 。作 为法 律关系 客 体即权 利和 义 务所 指 向的对 象之 表述 却 说 法律关 系的 客体是 社会 关系 , 等于说 社会关 系的 客体是 社会关
呈现 出多样 性 。首先 在法 理学 中法 律关 系 客体 究竟 是什 么存 在 系 , 这无论 是 从哲 学意 义上 的客 体来理 解 , 是从 法律 意义 上 的 还
这 种 观点 认为 , 律关 系的客 体是 一个统 一 的概念 , 纯列 法 单

法理和民法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理和民法中的法律关系从哲学上来说,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范畴,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1权利义务关系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Page163二、刑法中的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社会关系说)2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按《辞海》的解释,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不依人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发生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等各种关系……”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人从以上的结构图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对公民的权利的侵犯,进而破坏了公民与犯罪2《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王作富主编3《辞海》,上海出版社,1973,Page167对象产生的社会关系。

王作富教授主编的《刑法》教材透露了这样一种信息,所谓的犯罪客体就是一种权利,比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

但是,从哲学意义和法理层面上来理解,权利(法定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精神成果、人与国家等等的相互关系。

诚然,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用社会关系来概括,但将利益与关系挂等号不免有些牵强。

因此,这里所说的犯罪客体中的“客体”与法理中的“客体”在属性上就是不同的了。

张明楷教授用“法益”来理解犯罪客体。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4如果此时,再对法理中的“客体”与刑法中的犯罪“客体”进行比较,便可以找出两者的共性,或者说两者在属性上是一致的。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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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殊社会关系,它融合了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关系可以有多种类型,其中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两种基本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地位平等,无隶属关系。而隶属型法律关系,如法律关系中,这种复合性体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构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高校作为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此时二者地位不平等。这种复合法律关系反映了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保障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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