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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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维修与装修管理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维修与装修管理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维修与装修管理1.引言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而制定的。

本条例针对房屋维修与装修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2.房屋维修管理2.1 维修责任1. 物业管理者应当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施设备。

2. 业主有权按照合理要求,要求物业管理者对房屋的共同部位进行维修。

3. 业主承担对房屋私有部位的维修和保养责任,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功能完好。

2.2 维修资金1. 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2. 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3.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和更新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2.3 维修纠纷1. 物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维修问题。

2. 若业主对物业管理者处理的维修问题有异议,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3.房屋装修管理3.1 装修规划1. 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者提交装修计划,并经物业管理者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2. 装修计划应包括施工材料的选择、施工时间和方式、工地管理等内容,并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规定。

3.2 装修监管1. 物业管理者应当对装修现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过程中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2. 若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者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装修材料1. 业主在选择装修材料时,应当优先选择环保、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2. 物业管理者有权要求业主更换违反规定的装修材料,并指导业主选择合适的替代品。

4.违规行为处理4.1 维修违规行为处理1. 若物业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业主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管理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管理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管理1. 引言2.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筹集2.1 基金筹集的方式•物业费中提取:从小区业主的物业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余额转入:当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余额超过一定限额时,将超过部分转入维修基金。

2.2 基金筹集的比例和金额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筹集比例由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章程中明确。

具体筹集金额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和公共设施的规模等因素而定。

3.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3.1 使用范围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紧急维修等相关费用。

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的道路、绿化、景观等电梯、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停车场、门禁系统等共用设施3.2 使用程序和限制•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申请,明确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和维修周期等。

•维修申请需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审批,并公示备案。

•使用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维修公司需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并签订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维修效果。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需要维修的问题,需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经过相应程序进行维修。

4.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监督4.1 监督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居民的代表,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监管部门: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

4.2 监督措施•定期公开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和相关利益相关人的监督和投诉。

•对违规使用或滥用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

•对物业管理公司和维修公司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其维修工作符合规范和质量要求。

5. 总结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是保障业主权益和小区生活品质的重要环节。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最新)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最新)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在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屋业主的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要求1.1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注册。

1.2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经验,能够胜任物业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公司需具备一定规模的团队和设备,确保能够有效地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2.1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2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负责小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2.3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协助业主委员会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融洽关系。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3.1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不能私自增加或乱收费。

3.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必须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

3.3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四、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4.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4.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

4.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五、物业管理监督和评估5.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5.2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5.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接受监督和评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水平。

结语: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履行好管理职责,为小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同时,监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也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发展。

云南省物业管制条例全文.doc

云南省物业管制条例全文.doc

2019年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2005年8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驶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十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宠物管理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宠物管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领域。

在云南省,为了维护和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对公共区域宠物的管理。

二、宠物饲养规定2.1 饲养宠物的限制1. 饲养面积限制:每户家庭饲养宠物的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2. 种类限制:只能饲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宠物,并且禁止饲养危险品种的宠物。

2.2 饲养宠物的登记和护照1. 宠物的品种、年龄和性别。

2. 宠物的疫苗注射情况。

3. 宠物的饲养者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

2.3 宠物环境管理饲养宠物的所有者需要定期清理宠物的粪便,并保持宠物生活环境的清洁卫生。

如在公共区域发现宠物粪便,应及时清理。

同时,应避免宠物在公共区域乱跑和乱叫。

三、公共区域宠物行为规定3.1 宠物外出规定在公共区域,宠物必须使用牵引绳,并由饲养者亲自携带和监管。

禁止宠物在公共区域自由散步。

3.2 宠物攻击和扰民行为禁止禁止宠物攻击他人或其他动物,禁止宠物在公共区域内乱叫、乱吠、乱咬等扰民行为。

3.3 宠物出入公共设施限制禁止宠物进入儿童游乐场、运动场等公共设施,并限制宠物进入商务场所和居民楼内。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警告:对于初次违规的饲养者,物业管理部门将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2. 处罚: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饲养者,物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罚款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暂停宠物饲养:在严重违规情况下,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暂停饲养者的宠物饲养权,直至其进行整改。

五、结论公共区域宠物管理对于维护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限制和规范,可以减少宠物可能带来的噪音、污染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同时,通过明确的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可以强化宠物饲养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居民的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希望这些管理措施能够有效推行,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出贡献。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1.注册资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

2.从业人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包括物业管理人员、维修人员等。

3.设备设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设备设施,以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公共区域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

2.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设备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业主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优质的业主服务,如接待来访者、处理业主投诉等。

5.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包括收取物业费、开展财务核算等。

五、物业费用管理1.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像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提供费用明细。

2.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和管理。

3.物业费用的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费用时,应提前通知业主,并按照像关程序进行。

六、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1.监督机构:云南省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

2.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七、违规行为处罚1.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督机构可以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物业管理公司严重违反规定的,监督机构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八、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云南省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所有。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云南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二、法律依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合范围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适合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四、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不得歧视业主,不得随意变更管理费用标准。

2. 依法合规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 服务至上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

4.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维修基金的管理等,确保信息透明。

五、物业管理职责1.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

2. 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维护安全和秩序: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盗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

4. 收取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这些费用。

5. 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6. 组织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引导和组织业主履行自治权利,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

六、业主权利与义务1. 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缴纳。

2. 合理利用公共设施:业主有义务合理利用小区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滥用。

3. 遵守管理规定: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有关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旳告知》,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旳公共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旳费用。

本实行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旳产权所有人。

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并获得对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旳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旳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合法旳价格竞争,严禁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旳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旳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旳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一样物业旳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旳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括别墅)有关物业服务旳,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一)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协议以外旳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步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旳。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旳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旳,同步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旳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旳住宅,但具有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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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一、引言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
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管理监督,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定义
1.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
项目。

2. 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等一系列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停车管理、消防安全等。

三、物业管理的主体和责任
1. 物业管理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组织形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包
括业主服务、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

3.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参预决策
相关事项。

4.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a) 维护房地产项目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b)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c)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绿化景观,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d) 管理停车场,确保停车秩序和车辆安全;
e)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确保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f) 提供居民服务,如快递代收、物业维修等;
g)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四、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
1. 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和维护公共设施的费用。

2. 物业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明确费用标准和缴费周期。

3.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
1.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业主和居民有权利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六、物业管理的奖惩措施
1. 对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赋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2.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赋予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措施,并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格。

3. 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干扰物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应
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云南省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3.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意识和管
理能力。

以上为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标准格式文本,旨在规范和促进云南省物业管理
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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