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证书发放对象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技师、高级技师等各类技术职称的人员;2. 职称聘任证书:主要包括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各类职称的人员。
二、证书发放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汇总汇总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 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是否符合条件;3. 发放: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给各单位,单位再由专人将证书送达到相关人员手中。
三、证书发放管理1. 有效期:发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后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续期;2. 变更处理:如证书持有人在有效期内有职务变动或其他情况需变更证书内容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3. 丢失补办:如证书持有人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证书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需提交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1. 对于违规行为者,证书发放单位有权中止或撤销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2. 对于伪造证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执行。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及时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
愿各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青海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司法部2019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证书颁发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审核认定、制作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复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司法部建立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实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办理档案流转等全程网络化管理。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运用规范化、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和初审、复审第五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人员,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本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信息。
户籍所在地为放宽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地区人员,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办理申请和信息核验:(一)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属于享受放宽政策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原件;(四)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审核规定要求出示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留存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归档。
公司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员工职业素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业资格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职业资格认证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通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员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或工作经历;(三)符合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将对证书进行审核。
第三章职业资格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职业资格管理小组,负责公司职业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职业资格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公司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二)组织员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三)审核、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四)建立员工职业资格档案;(五)对员工职业资格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根据证书类别和等级,给予相应的待遇和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员工职业资格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要求其参加培训和考核,直至合格。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职业资格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第十三条内部培训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进行,内容包括:(一)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解读;(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岗位技能和操作规范;(四)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四条外部培训由公司根据员工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公司对参加培训的员工,根据培训效果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六条公司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理论知识;(二)实践技能;(三)职业道德。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和监督,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使用、注销、挂失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保证证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认识和重要性的理解,增强专业技术人员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证书发放管理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原则上由相关行业协会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负责,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证书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性。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由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和审批,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发放证书。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后,应当加盖公章和专用章,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书管理系统,便于日后的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证书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将证书交于他人使用或私自转让、销毁等。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职业资格证书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不得利用证书从事与自己专业技术能力不符的工作或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含证书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证书包含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一)学历证书是指经接受国民教育体系学习,国家承认学历(包括自考、电大、夜大、成人教育等)并获得正式毕业证书。
所有学历证书均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有资格评定单位评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考取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三)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收缴、保管、借用、注册、年审。
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对应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被录用。
第六条证书原件借用(一)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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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证书编号必须按以下要求编号: 1、证书编码采用16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1)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2)第3--4位为我省代码09。 (3)第5--6位为发证市地、省农垦总局代码(见附件)。 (4)第7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0--3,0表示省、市地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1表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表示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3表示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第8--10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编码由三位数字组成,该编码由省劳动行 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该编码为000。 (6)第11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1--5,1表示初级,2表示中级,3表示 高级,4表示技师,5表示高级技师。 (7)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级别从 00001--99999依次取值。 2、遗失证书补证的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3、编码举例: (1)1999年牡丹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颁发的第2580号中级职业资格证 书编码如下:
பைடு நூலகம் 3、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片。
4、出生日期、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印章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打印。
5、职业(工种)名称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 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 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证书。初级、中级经市地劳 动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高级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地、省劳动行政部门审 核、验印后颁发。
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在岗、离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员工资格证书的获取、使用、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获取第四条员工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具体要求如下:(一)初级岗位:具备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二)中级岗位:具备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三)高级岗位:具备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第五条员工应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资格证书:(一)参加国家或行业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通过自学、实践等方式,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申请认定。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使用第六条员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在职期间,员工应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转借、出租、伪造、变造;(二)员工应按照资格证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资格证书的管理第七条公司设立资格证书管理部门,负责员工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格证书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员工资格证书档案,记录员工资格证书的获取、使用、变更等情况;(二)定期对员工资格证书进行核查,确保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督促员工及时更新资格证书,确保资格证书的时效性;(四)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公司将对员工资格证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资格证书的获取情况;(二)资格证书的使用情况;(三)资格证书的更新情况。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晋升;(二)给予物质奖励;(三)提升培训机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对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认可和证明。
为了规范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使用,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证书申请及审查程序1. 申请人应通过指定渠道获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2. 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学习及从业相关证明材料等。
3. 主管部门应会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初步确认。
4. 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主管部门需向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告知重新申请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5. 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主管部门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相应专业技能测试。
二、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1. 考试内容应覆盖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基础知识、理论和实践能力。
2. 评分标准应根据考试内容确定,侧重考察申请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3. 考试结果应公示,申请人可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和总评结果。
三、证书发放和管理1.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缴纳相应的证书费用,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2. 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印制统一格式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由负责人签发。
3. 颁发的证书应有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从事相应职业工作。
4.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书,防止证书丢失或损坏,并及时更新证书信息。
5. 主管部门应建立证书管理数据库,记录证书发放和更新情况,并建立证书信息查询系统。
6. 证书丢失或损坏的持证人,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或重新开具证明文件。
四、证书使用和监督1. 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和使用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确保证书内容与个人情况一致。
2. 相关单位在进行人员招聘和职称评审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判和选拔的依据。
3.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人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考核和评估工作。
4.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查处涉嫌证书作假、买卖和冒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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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和有序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管理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资格证书系指与公司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和职工执业有关的由个人持有的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类及财务类从业资格证书和纳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它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资格证书管理要求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职工应持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对已在该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经培训后仍不能取得资格者,必须调离该岗位。
第五条职工报考各类资格证书原则上为个人自主行为,职工自行承担考试报名、培训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司根据部分岗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资质管理等要求,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派相关职工参加部分资格证书考试及培训,并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七条凡由公司选送培训、考试的,培训或考试结束后,未取得相应资格或取得证书低于取证等级的,按《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由公司选送培训取证的职工,培训考核(试)期间工资、效益奖、福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或领取了奖励费用的,该资格证书由公司或公司优先使用,部分重要资格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
资格证书一经使用,公司即承担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复审、换证等费用。
第十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和备案。
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登记或备案,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分别主管本专业领域内的资格证书,人力资源部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事务。
(一)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职责
1.认真学习理解分管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政策文件对资格证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切实贯彻执行。
2.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公司职工取证计划,包括取证范围、证书种类及等级、有关要求等。
3.负责监督本专业领域内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4.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资格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公司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资格证书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应取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及时将重要取证信息抄送资格证书主管部门;并按公司有关要求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建立、维护资格证书管理台帐,将考试登记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负责按要求统一保管有关资格证书。
5.负责按要求对有关资格证书进行定期复审。
6.负责按规定对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各类人员兑现奖励及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主管资格证书种类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主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
证书及由国家人事部或劳动部颁发的其它证书。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主管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及其它安全管理类资格证书。
(三)生产技术部:负责主管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员)、注册电气工程师、技术监督类资格证书及其它技术管理类资格证书。
(四)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主管法律顾问等企业管理类资格证书。
(五)党群办公室:负责主管注册企业文化师等文化管理类资格证书。
(六)财务管理部:负责主管会计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财经类资格证书。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执业资格证书
(一)凡由公司选送参加执业资格培训或考试的,公司承担1个考试周期的差旅费、报名费、教材费及所有考试科目的考前培训费用(每个科目仅限1次)。
一个考试周期结束后,未取得相应资格者,须按《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退还部分培训费用。
(二)职工自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或者公派期内未取得相应证书并按规定退还了部分培训费用后,再自费考取相应执业资格的,可按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励。
(三)由公司或上级单位使用的执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其余由职工本人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类从业资格证书
(一)安全管理类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包括安全资格证、特种
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
(二)安全管理类从业资格证书均由公司统一派送参加取证培训、定期复审、继续教育等,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三)安全管理类从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四)公司统一组织到期证书的复审、换证。
持证职工应积极配合与复审换证有关的培训、考试等工作,对拒不配合导致资格证书作废的职工,应赔偿公司为取得该证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公司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二)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一切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继续教育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一)职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自主行为,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承担。
(二)按公司有关规定,职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执行相应津贴标准。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符合相应条件的职工自愿申请,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组织部分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或考评。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职工个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按公司有关规定,职工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执行相应津贴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