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信贷业务的全过程;(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完整无缺,确保信贷业务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三)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四)规范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二)信贷业务相关契约: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函等;(三)信贷管理资料: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中审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等;(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如下:(一)信贷部门: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2. 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负责;3. 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二)综合档案部门: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2. 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如下:(一)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编号等整理工作;(三)立卷: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形成完整的档案;(四)归档:将立好的档案资料移交至综合档案部门;(五)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六)提供利用:根据业务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等服务;(七)销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职责,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银行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客户受益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信贷审批、信贷管理、信贷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工作。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信贷人员组成。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的标准、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贷风险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
信贷贷后管理制度

信贷贷后管理制度一、引言信贷贷后管理是指在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确保贷款按时还款,降低信用风险。
信贷贷后管理制度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维护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信贷贷后管理的概念、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内容要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信贷贷后管理的概念信贷贷后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后进行的长期跟踪和监督,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贷款用途监督、风险预警等内容。
贷后管理工作是金融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业务发展。
三、信贷贷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通过贷后管理制度,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贷款,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化解,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2.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
良好的信贷贷后管理制度可以让借款人感受到金融机构的关怀和服务,增强客户满意度,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形象。
3.监控行业风险。
通过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行业风险,及时调整信贷政策,降低整体信用风险。
四、信贷贷后管理制度的建设1.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确保贷后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包括还款监督、贷款用途监督等内容。
3.建立贷后管理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借款人的全方位监控和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五、信贷贷后管理的内容要点1.还款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还款监督制度,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贷款用途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用途监督制度,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防止出现挪用资金等情况。
3.风险预警。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对潜在风险的及时发现和处置,降低信用风险。
4.贷后管理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编制贷后管理报告,向监管机构和内部管理层报告贷后管理情况,确保贷后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e8a3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c8.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银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
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岗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为信贷管理提供连续、动态、有效的参考数据和分析资料,促进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档案,是指支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授信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信贷流程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档案,是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管理信贷档案要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支行负责建立本单位管理和经办的各类授信业务的档案,并指定专人(档案管理员)管理。
接受总行职能部门对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程序。
支行客户经理在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等操作过程中,按资料形成时间序时收集客户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册。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即应将客户资料归档管理或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归档管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一)支行行长。
基本职责是:对本单位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客户经理。
基本职责是:按本制度规定内容,搜集、整理所管理的贷款客户从贷款申请、贷款使用到回收全程的档案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档案管理员(未单设档案管理员的由客户经理兼任)。
其基本职责是:①接受和审核客户经理应当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
②负责信贷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保护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条信贷业务管理应做到合理、谨慎,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风险可控,不得违规操作,造成损失。
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安全稳健。
第六条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信贷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解释。
第二章信贷业务申请和审核第八条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第九条贷款申请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个人信用良好,风险可控。
第十条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和借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平、透明。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贷款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审批,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并签订合同,明确借款人和贷款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信贷业务发放和使用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进行,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挪用或转移用途,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解决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贷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银行行业的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行业的贷款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银行业的不断壮大,贷款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贷款涉及资金的流动和风险的存在,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管理制度,以确保银行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探讨银行行业的贷款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贷款审批制度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核心业务之一就是向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为了保证贷款审批的公正、高效和风险可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制度。
首先,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信贷部门,负责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策。
其次,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标准,确保每一笔贷款申请都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估和决策。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品价值进行全面评估,以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二、贷后管理制度贷款审批只是贷款管理的第一步,真正的考验在于贷后管理。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银行应建立贷款台账,记录每一笔贷款的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其次,银行应与借款人保持紧密联系,定期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和协调,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还款意愿。
同时,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理,以降低不良贷款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制度在贷款业务中,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提高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风险管理政策,包括贷款额度、利率、担保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避免不良贷款的发生。
另外,银行还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构,以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四、信息技术支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银行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支持贷款管理工作。
首先,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贷款业务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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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的
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是XXX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
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行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小微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表内信贷业务和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本行信贷业务的各支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要求
第六条:本行主要负责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本行辖区内各支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测和检查监督;提供信贷管理信息平台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接受各支行的信贷业务咨询。
第七条:本行内设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计划,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加强信贷管理。
董事长对信贷业务审批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一票通过权”。
二)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本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经营管理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营管理层:主要职责是制订、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信贷管理目标任务。
本行按照“审贷分离”、“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置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前台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与调查评估、信贷客户的拓展和维护、信贷业务日常管理、组织存款、营运资金等工作。
客户经理是银行中负责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
不同级别的客户经理有不同的审批决策权。
特级客户经理可以审批300万元以下的贷款,一级客户经理可以审批200万元以下的贷款,二级客户经理可以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贷款,三级客户经理可以审批50万元以下的贷款。
见客户经理没有独立贷款审批决策权,但可以办理1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批贷款。
客户经理的职责是管理和催收责任贷款、完成不良贷款净压缩和收息任
务、保证诉讼时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完成XXX、支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银行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评定方法应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户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级。
必要时可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银行对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方式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
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便捷使用本行信用。
客户授信包括表内和表外授信,授信余额总数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高于10%。
质押率的确定:各种押品的质押率有不同的限制。
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值的90%;保险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现金价值的90%;本票、支票、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票面金额的85%;股权、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市值的70%;运单、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85%;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帐面价值的70%;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
借款期内收费收入的70%;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率
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其他动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
价值的70%。
具体比例请参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表。
按贷款性质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本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本行承担风险并收回本息。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本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据,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根据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本行应承兑申请人要求对其签,依据《票据法》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本行的基础信贷产品。
本行按照“先
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方式发放农户贷款。
信用证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本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保函是指本行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本行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支付违约金的书面保证。
本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以客户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为客户提供包括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节定价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本行的服务定价应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价格分别实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本行的贷款利率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本行制定统一的服务定价制度,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本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进行价格决策;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定价的基本原则是效益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差异化原则。
本行信贷业务定价遵循效益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差异化原则。
其中,效益性原则以实现本行确定的盈利水平为目标,价格的确定要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所期望的资本回报相匹配;市场化原则要贴近市场,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差异化原则应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本行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
第四节借款人
借款人基本条件是,公司类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登记有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