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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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股管理制度

企业参股管理制度

企业参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参股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参股,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所投资企业一定的股权,从而成为该企业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和决策权。

第三条参股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参股行为应当符合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第五条参股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侵占企业的正常经营资金。

第六条参股风险管理应当合理有效,确保参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第二章参股的原则第七条参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者诱导他人参股。

第八条参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参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参股行为发生后,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参股应当遵循风险管控的原则,确保参股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第三章参股的程序第十一条参股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二条参股过程中应当签订正式的参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参股交易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参股交易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股权。

第十四条参股后,应当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动态。

第四章参股的管理第十五条参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参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第十六条参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确保参股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参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风险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参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确保所投资企业的资金、设备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参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参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管理动态。

第五章参股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参股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参股监督机构,负责对参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XX集团公司参股型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XX集团公司参股型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XX集团公司参股型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XX(集团)有限公司参股性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参股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投资目的、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地方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股性股权投资项目(以下无特殊说明,可简称“投资项目”或“项目”)指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且对被投资企业无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股权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后通常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直接经营活动,并通过权益转让、减资或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三条参股性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阶段自投资协议签署开始到项目退出、完成后评估后结束。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下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对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即从集团层面行使投后管理职能,掌握全集团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对投资项目的投后操作管理,即项目主办单位对特定投资项目实施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包括项目日常管理和退出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二级子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二级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投后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第六条集团投资发展部是集团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方式掌握集团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后评估管理的形式组织对集团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投后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一)二级子公司和集团本部的项目小组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二)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年度运营情况(项目公司经营情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项目公司的财务情况、项目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年度主要投后管理工作、投资评价、下一年度投后管理的要点与目标等。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两篇)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两篇)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参股公司是指控股公司通过购买股权或投资等方式,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为了规范参股公司的管理,保护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利益,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着重介绍二级管理办法。

二、参股公司的分类根据参股公司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其分为战略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和产业投资公司等。

战略投资公司是指控股公司以获取战略优势为目的,通过参股外部公司来推进自身的发展。

金融投资公司则是以金融业务为主要目标,通过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或公司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而产业投资公司则是在特定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以实现资源整合和利益共享。

三、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的目标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护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双方的共同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明确权责关系: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应明确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并约定双方的业务范围和合作方式。

2.规范经营行为: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应规范参股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定,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监督管理: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监事会、董事会和辅导机构等,以确保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符合规范和要求。

四、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1.股权比例和投资额度: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应明确股权比例和投资额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经营决策和业务范围: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应明确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程序,规定控股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权限和参股公司的业务范围。

3.资金投入和风险分担: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应明确资金投入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和方式,以保证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4.盈利分配和退出机制: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应明确盈利分配的原则和方式,规定退出机制和程序,保障合作双方合理的收益和退出权益。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各参股子公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保障公司利益。

第四条总裁事务部归口管理公司股权管理,负责:(一)参股公司股权变动管理,包括新设参股公司、投资入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解散、清算等管理;(二)股东事务管理,包括股权收益管理,参加股东会议、推荐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经营管理者;(三)股权信息管理及价值分析等股权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与参股公司之间的往来帐务,包括股权投资的支付与利润的收取等往来款项。

第六条参股公司作为公司物资采购供货商的,物资与设备采购部应当按照合格供应商管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参股公司向其他公司供货价格。

质安部组织对参股公司供货物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测,确保参股公司供货物资质量不低于采购合同约定标准。

第七条法律与证券事务部负责拟定投资协议、合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二章新设、投资参股公司第八条新设参股公司,应向总裁事务部提交投资计划书,并附如下资料:(一)投资方案⒈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⒉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出资方式;⒊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二)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各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和章程草案;(三)是否使用公司商号、注册商标及使用范围;(四)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设参股公司的,应当提供参股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前景分析、行业背景及前景分析、法律法规、政府规划政策;(五)设立公司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投资参股公司,应当向总裁事务部公司提交投资计划书,并附如下材料:(一)投资方案⒈参股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现有股权结构、经营方式、主要市场及客户;⒉拟投资金额、出资方式、是否溢价及溢价率、取得股权比例、投资后股权结构;⒊投资参股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参股公司管理办法1.引言本参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规范参股公司的管理,确保参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参股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2.定义2.1 参股公司:指母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所参股的公司。

2.2 母公司:指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公司。

2.3 子公司:指被母公司参股的公司。

3.参股原则3.1 母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根据参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和经济分析。

3.2 母公司应当确保参股公司的独立经营性,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并应当根据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合理的资源。

3.3 母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和协商,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和管理方案。

4.参股比例4.1 母公司对参股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参股公司的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进行合理确定。

同时,在参股比例的确定上,应当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

4.2 当母公司持有参股公司股权的比例超过50%时,母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控制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参股合作协议5.1 参股合作协议应当详细约定参股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行为限制、利润分配、业绩考核等方面。

5.2 参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各方合法授权。

5.3 参股合作协议的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股东的同意和签订。

6.参股公司的监督和评估6.1 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参股公司监督制度,确保参股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6.2 母公司应当定期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6.3 母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就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进行沟通和协商。

7.参股公司的退出7.1 参股公司的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股东的同意和签订。

公司对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

公司对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

公司对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贯彻《公司法》,进一步规范对公司内改制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的投资收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内改制公司是指原属公司内部机构,依《公司法》规定由公司和员工共同出资重新组建的控股或参股、具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

二、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由公司派员出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及财务负责人;公司参股的子公司,由公司派员出任董事或监事。

派出人员按《公司法》规定实施,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为理顺劳动关系,凡参与改制的原公司员工,与所在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不同意与子公司签订合同的职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作待岗处理,其至终止合同或重新上岗时的费用由子公司承担。

招聘新员工,由子公司自主决定,并自行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公司办公室给予指导、协助。

)四、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由公司作指导性限定。

遵循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让经营者获得的薪酬水平能够体现其所负责任和经营成果,同时也要使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根本机制。

经营者薪酬由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效益薪酬按季核算发放,但必须扣除50%作为风险抵押金待年终审计决算后清算返回。

控股子公司的年工资总额由公司按子公司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一定比例限定,超出部分由子公司自行承担。

员工的薪酬及奖励办法由子公司制定方案,报公司备案。

五、子公司的原公司员工在公司的股份(包括职工持股会),根据公司(持股会)章程规定办理。

六、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劳资、党、团及工会组织等各类报表,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一汇总外报。

七、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公司借款或需要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用途、风险抵押措施。

所筹款项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或为子公司的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最高额不超过公司在该子公司的投资额的两倍,每笔期限不超过6个月。

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管理规定

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管理规定

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管理规定第一条名称本规定设为《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条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第三条定义企业参股控股公司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持有其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对该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四条参股控股比例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的参股比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组成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由企业派出的代表和其他股东共同组成,具体的董事会成员选举程序由各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第六条董事会职权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行使对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经营管理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应按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司的合规运作,并为企业和其他股东创造价值。

第八条职工参与企业参股控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第九条分红和利益分配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的分红和利益分配应按照相关协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股东权益的合理享有。

第十条监督与问责企业应设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参股控股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进行监督和问责,确保公司按照规定运作,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的管理。

如对本规定有任何争议,应依法进行解释并通过协商解决。

以上为《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对相关企业和股东有所帮助。

江苏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8大唐江苏发电有限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唐江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江苏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投资是指江苏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江苏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

被参股公司和被参股投资项目统称为参股标的。

第三条参股投资的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江苏公司主业范畴之内,对提升江苏公司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的上下游产业链及保证资源供应的项目可根据江苏公司决策意见进行参股。

第四条参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协同原则。

以发挥上下游资源协同效应、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规避经营风险为主要目的,有效提升江苏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资源共享原则。

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与非江苏公司系统控股的企业和单位共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提升江苏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导向原则。

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以优于江苏公司控股开发项目的收益率标准优选参股标的,不断提升江苏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条参股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保障股东权益。

第六条上市公司所属项目单位参股投资行为须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江苏公司参股项目投资应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申报审批决策程序,实行江苏公司和项目单位“分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第九条江苏公司应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按照系统参股投资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参股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江苏公司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并结合江苏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修订并下发参股投资管理制度;2. 对参股投资行为进行预决策,为集团公司决策做好相关配合工作;3.编制、审查和汇总并上报参股项目年度资本金计划;4.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年度资本金计划,制定新参股项目的投资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批;5.组织实施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参股投资项目;6.负责所属企业参股投资方案的审核、上报,对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7.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审查所聘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记录并监督其工作;8.收集参股所涉相关信息,提出发起申请;9.按季度向集团公司上报参股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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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简化和明确公司(投资主体)与参控股公司间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强化流程管理,优化程序管理,进一步促进公司加强对参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利润分配管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投资的控股公司以及投资额占20%以上的重要参股公司和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各参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成为公司在所投资领域的利润和专业管理中心,不仅要为公司实现投资利润最大化,而且也应为公司提供和培养所投资行业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各参控股公司应各负其责,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投资所在地的各地方政府的条例和规则,守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五条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公司是指投资主体—黑龙江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控股公司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参、控股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位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第二章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六条公司应派出得力的财务总监,并为控股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务人员,行使其管理职能。

第七条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决定控股公司的收益分配、劳动工资的分配和重要财务事项。

第八条公司对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公司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九条控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条控股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和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对控股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要督促其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报批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要加强对控股公司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帮助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控股公司的财务行为。

同时,公司要帮助控股公司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并对控股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考核,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公司要帮助、督促控股公司的财务审计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其内部管理。

同时,公司要加强对控股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公司要加强对控股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的管理。

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要经常组织财会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对财会基础工作好的控股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财会基础工作差的,要对其进行整顿、限期改正;对因财会基础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财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通报。

第十五条为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公司要加强对控股公司银行开户和财务印章的管理。

控股公司在银行开户必须报经公司审核批准。

所开银行帐户必须由财务审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公司要对控股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和检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要经常深入控股公司,对其财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指标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以提高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根据本企业和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年审计计划,尤其要加强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财会管理、缴纳税款等进行全面审计,把问题解决在内部审计之中。

第三章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对重要参股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者一般财务人员,及时掌握财务情况以及公司的运转情况,向公司提供最新、最详细的财务和经营资料。

以便公司及时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对一般参股公司的财务要做到了解,掌握其基本运转情况,了解基本财务状况。

第四章控股公司的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对资产实行备案制,控股公司的资产处置需要经过公司的同意即股东大会通过方能实施,否则,视为违法,将追究主管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控股公司流动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必要的时候提出管理意见和实施监督权利,促使其更合理的利用和管理。

对固定资产的处置需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的同意,向上报批方能执行。

程序执行为:控股公司经理办公会→公司管理部门→公司主管经理→控股公司。

第二十二条控股公司在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应征得公司主管部门和主管经理的同意,大型固定资产采用审批制,其余采用备案制。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的处置应征得公司的同意或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不得随意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控股公司积极盘活各自的各项资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证物尽其用。

对闲置资产要及时处理,避免导致浪费和重复。

第五章参股公司的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对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资产处置等事项行使股东和董事权利,参与其资产管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通过派出财务人员加强对参股公司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司要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控股公司的项目投资基本程序为:控股公司→公司资产管理部→主管经理→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控股公司立项→调研论证→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投资。

其中,公司每次审批和批示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大型投资项目,尤其是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要统一控制控股公司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以利于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

为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控股公司项目投资时,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立项,并报公司审批。

公司要严格规定控股公司的投资权限,并实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要加强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的管理。

对投入资金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派一些懂业务、懂管理、懂财会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控股公司要制订投资项目建设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工程计划管理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关于工程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地产、矿产项目部和财务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所有的投资项目的收益或损失都必须纳入当期的投资损益,即对盈利的项目,要及时地收回投资权益;对亏损的项目,要进行整顿;对那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项目,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予以解散、破产。

对确定为解散或破产的投资项目,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处理收益、亏损,要全部计入清算损益,纳入账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清算损益转作他用,清算亏损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财产损失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规定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纳入账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控股公司在对投资项目考察论证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合作方的行业资历、团队精神、文化背景、资信情况、所投行业周期和产业前景以及合作方领导人的资信和人品。

第三十四条各控股公司应关注与自身产业有关的上下游产业,无关联关系的行业不能进入,杜绝行业跨度过大,管理出现脱节,应整体符合母公司战略决策。

特殊情况可以特别处理。

第七章参股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否决权。

第三十六条对与公司投资行业无关联的投资,采取备案制,有关联的可以参与调研和论证。

第八章控股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向控股公司派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财务管理人员,向其传播和渗透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使公司企业文化一体化。

减少管理上由于企业文化不同而造成的阻力。

班子成员的任免要经过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控股公司的人员编制要上报公司批准,除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由控股公司经理办公会自行决定,但总人数不能超过公司的规定总数。

第三十九条控股公司班子成员的工资由控股公司董事会决定。

控股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其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和待遇,并报公司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要建立健全对控股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控股公司对特殊贡献员工的特别奖励应征得公司相应管理部门和主管经理的同意,并上报备案。

第四十一条各控股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可参照公司标准。

可以据自己公司的盈利情况上调下浮,但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和主管经理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各控股公司员工的劳动纪律和业绩考核由各公司自行监督和考核,员工违纪的处理各控股公司自行决定,报公司备案。

第九章参股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第四十三条行使股东和董事的权利,不参与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四条派出财务人员和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第十章控股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司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控股公司的各种分配的管理,严格规范控股公司的分配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司要督促控股公司依照有关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各种税款,并及时纳税。

第四十七条公司要加强对控股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根据董事会通过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投资者,有控股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公司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控股公司的有关分配事项:1.控股公司公积金的提取;2.控股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3.控股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4.控股公司利润分配比例。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矿产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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