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噪音扰民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为了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噪音扰民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噪音扰民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噪音扰民的定义噪音扰民,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超过规定标准,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干扰和损害的行为。
三、噪音扰民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学校、机关等区域及其周边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区域及其周边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学校、机关等区域及其周边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噪音扰民处罚的种类1.警告对违反噪音扰民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对违反噪音扰民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拘留对违反噪音扰民规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4.责令改正对违反噪音扰民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
五、噪音扰民处罚的执行1.举报与调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噪音扰民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市场垄断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行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各行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该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诋毁商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恶意串通:与他人串通,操纵市场;- 虚假宣传: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 责令赔偿损失;-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追究。
二、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 定义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 处罚措施对于垄断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责令消除影响;- 责令恢复市场竞争;- 责令赔偿损失;-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追究。
临时弃土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不断增多,临时弃土场作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临时用地,其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规范临时弃土场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土地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临时弃土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临时弃土场法律规定,从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临时弃土场定义临时弃土场是指为工程建设、开采、生产等活动,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性弃土场地。
临时弃土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工程建设临时弃土场: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堆放土方、石方等废弃物的场地。
2. 开采临时弃土场:为满足矿产资源开采需要,临时堆放采出物的场地。
3. 生产临时弃土场:为满足生产活动需要,临时堆放生产废弃物的场地。
三、临时弃土场法律规定1. 土地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提前申请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用地应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影响农业生产。
2.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临时弃土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临时弃土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批临时用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临时弃土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固体废物处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3. 安全生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临时弃土场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临时弃土场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临时弃土场应按照规定进行矿山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临时弃土场管理措施1. 临时用地审批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工业厂房分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厂房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在实际的土地利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部分工业厂房存在分割使用的情况。
工业厂房分割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相邻关系等多个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工业厂房分割行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厂房分割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业厂房分割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工业厂房分割的概念及类型1. 概念工业厂房分割是指将一个完整的工业厂房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厂房或生产单元,供不同企业或个人使用。
2. 类型根据分割的目的和方式,工业厂房分割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横向分割:指将工业厂房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厂房或生产单元,每个单元独立使用。
(2)纵向分割:指将工业厂房分割成若干个相邻的生产单元,单元之间共用部分设施或场地。
(3)混合分割:指将工业厂房分割成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形式,满足不同企业的生产需求。
三、工业厂房分割的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分割。
工业厂房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持土地的完整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分割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面积。
(3)分割后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 房屋所有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分割。
工业厂房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持房屋的完整性,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2)分割后的房屋所有权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所有权面积。
(3)分割后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 相邻关系处理工业厂房分割时,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包括:(1)保持相邻土地、房屋的合理使用。
(2)合理利用相邻土地、房屋的共用设施。
使用地沟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地沟油,顾名思义,是指从下水道、餐馆废弃油脂、垃圾堆放场等地方回收的废弃油脂。
近年来,我国地沟油问题日益严重,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地沟油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我国地沟油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地沟油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地沟油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八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禁止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禁止使用地沟油生产食品。
(2)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规定,对涉及地沟油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1)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进行了规定。
(1)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废弃物。
(2)第三十六条:禁止非法收集、贮存、处置、排放危险废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对涉及地沟油的广告进行了规定。
(1)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第二十条:禁止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地沟油的治理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的行为。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2. 提高公众意识(1)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沟油危害的认识。
法律法规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某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
二、案例事实1. 某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企业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现有员工100余人。
近年来,该企业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 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经调查,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排放污染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废水排放:该企业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超标。
(2)废气排放:该企业未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直接将生产废气排放至大气中,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污染。
(3)固体废物处理: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固体废物处理,将固体废物堆放在厂区内,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 环保局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确实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环保局依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固定。
三、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 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限期整改。
2. 对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3. 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4. 要求该企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受损环境。
四、案例分析1. 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环保部门有权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2)罚款:对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课件

《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定义: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必须先对它的选址、 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 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估计,并预先制 定可行的对策。
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政策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 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保护环境实质是保护生产力,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 是衡量一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 基本政策(简称为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谁污染,谁治理, 强化环境管理
理念”,将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 成为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最新成果。
(二)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的新要求、新目标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 设美丽中国。 2018年5月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京召开。习 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要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 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我国社 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充分利用 改革开放40年来积累的坚实物质基础,加大力度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厂房建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厂房建设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厂房建设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本文将重点阐述厂房建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土地管理法1. 土地使用权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2.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以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3. 土地使用权划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4)公益事业用地;(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城乡规划法1. 城乡规划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总体布局;城市、镇建设用地规模;城市、镇交通、给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环保、防灾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城市、镇绿地系统;城市、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镇风景名胜区保护;城市、镇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城市、镇防灾减灾规划等。
2. 城乡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四、建筑法1.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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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
3、案件移送程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
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
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
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1、按日计罚无上限
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额按日连续处罚。
”
2、逃避环保监管适用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加大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增加行政执法手段,对于逃避环保监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适应行政拘留.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
作为一般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1、实施清洁生产。
第41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42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45条第2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缴纳排污费.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公布排污信息。
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9日施行)“两高"司法解释,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补充明确。
(一)主要特点: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新增了多项定罪标准;简化了司法鉴定程序;加大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什么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如:含镍污泥、含铬污泥等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如:工艺过程中添加、使用的化学品;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需慎重进行鉴别。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如工艺过程、总排口排放的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包装物、容器等。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23种,如“二恶英”、滴滴涕、林丹、灭蚁灵等。
作为工业企业,要查清本单位所涉及的有毒物质种类,提高防范意识。
(四)“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
“解释”总共列举14项认定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标准,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将环境污染的刑事犯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也就是说很多环境污染不需要造成污染的后果,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只要有行为,即可定罪)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这里要注意:非法,无资质证书、无转移报批手续、超处置经营范围等,均可认定为非法.三吨以上,达到这个量,即可入罪)
(解释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行为符合2个判定标准: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
即可入罪。
不管是主观故意,或者是过失造成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行为符合2个判定标准:排放方式违法、排放物质类别。
)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对超标排放3倍以下,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第3次仍超标排放的,时间范围在2年内,即可入罪)
虽然行为上达不到入罪标准,但造成了环境污染事实,造成污染后果达到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共9条。
三、案件移送程序
1、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办案程序
第一步、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移送
各级环保部门(含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县环保局,及其委托行政执法部门如环境监察机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在日常环境监管、抽查检查、专项行动、投诉信访查办等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时,应及时给以立案,并进行充分调查取证。
在完成调查取证后,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
第二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收到移送件后,进行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回复环保部门《审查移送案件告知书》,决定进行立案,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认为犯罪证据不足的,可退回环保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三步检察机关公诉阶段
公安机关完成刑事侦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充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公诉。
第四步法院审判阶段
2、明年施行新环保法的行政拘留移送程序第一步、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移送
第二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阶段
第三步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