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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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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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制
度
编制:
审核:
生效日期:年月日
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或不能胜任的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二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 一年内记过次且情节严重者(以功补过的不算其记过次数);
. 连续旷工日或全年累计超过日者;
.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