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目的探析
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

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1. 引言侦查是指对某一特定目标执行秘密调查和监视的过程。
无论是在军事、情报还是刑事领域,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都是非常重要的工具,用于获取关键信息和证据。
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目标的内部情报、行动计划和隐藏的目标,以便制定相应的对策或防范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
2. 侦查措施侦查措施是指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目标进行调查和监视的行为。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侦查措施。
2.1. 队伍布控队伍布控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安排一定数量的侦查人员,对目标进行全方位的监视和调查。
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目标的活动规律和习惯进行合理的部署和布控,以便及时掌握目标的动态。
2.2. 电话监听电话监听是通过对目标的通话进行监听和录音,获取目标之间的对话内容和通信信息。
通常情况下,电话监听需要依托专业的技术设备和系统,以确保监听的效果和安全性。
2.3. 网络监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监视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通过对目标的网络行为和通信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可以获取目标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和涉及的关键信息。
2.4. 跟踪追踪跟踪追踪是指通过对目标的行动轨迹进行跟踪和监视,以获取目标的行动计划和目标位置。
跟踪追踪可以借助人力、技术设备或者是组合使用来进行。
2.5. 侦察轨迹侦察轨迹是指根据目标的活动规律和行为习惯,通过对目标在特定时段内的活动轨迹进行记录和分析,以获取目标日常活动的规律和信息。
3. 侦查手段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使用的具体方法和工具来收集和获取侦查信息。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侦查手段。
3.1. 拍摄记录拍摄记录是指使用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对目标进行拍摄和录像,以获取目标的活动情况和证据。
拍摄记录可以做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用于指证目标的违法行为或者用于取证。
3.2. 调查访问调查访问是指对目标周边的相关人员进行走访和问询,以了解目标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关键信息。
调查访问可以通过秘密调查或者是正式调查的方式进行。
侦查辨认的概念

侦查辨认的概念
侦查辨认是指警察、侦查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利用各种手段和技术,对某些不明身份和真实情况的人、物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指示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的过程。
侦查辨认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事实真相、收集证据,以便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可疑对象进行追踪、定罪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
这个过程通常需要侦查人员运用多种手段与技术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各种证据和信息,以便提供确凿的证据和线索。
侦查辨认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包括对人的身份、行为以及沟通的调查;对物品、设备、器材的鉴定和追踪;对地点、场所和事件的调查与分析等等。
在侦查辨认过程中,常常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使用各种侦查工具和技术,如侦查摄影、化学分析、指纹鉴定、DNA检测等等。
除此之外,侦查辨认还需要侦查人员具备敏锐的观察力、推理能力和沟通技巧,以便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快速准确地辨认和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
此外,侦查人员还需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不受各种干扰和诱惑,始终保持客观、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侦查辨认可以在犯罪发生后进行,例如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身份确认、行为分析和证据采集;也可以在犯罪之前进行,例如对某些可疑人物、可疑地点或可
疑事件进行调查和监控,以便事先防范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总的来说,侦查辨认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重要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安全以及维护法律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侦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对侦查辨认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问题有着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只有通过专业的辨认工作,我们才能更加准确地了解事实真相,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侦查学总论

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公、检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侦查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
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侦查机关来进行。
侦查活动的客体: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侦查客体就是侦查活动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就是指刑事案件。
侦查活动的方法:侦查方法应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两大方面,这两大方面的方法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的侦查方法与秘密的侦查方法两种形式,侦查方法分为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与侦查谋略三个大的种类。
侦查措施是指公开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则是指秘密的侦查方法,而公开侦查方法和秘密侦查方法的策略性运用就是侦查谋略。
侦查活动的目的:证据问题是侦查的中心问题。
收集、审查、核实、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直接目的。
侦查活动的性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族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分共同构成。
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第十七章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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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
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 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 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 级机关发布。 E、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 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 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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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 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 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H、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 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 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 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见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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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侦查的比例原则,也称之为必要 性原则或相应性原则,是指侦查措施的类 型选择、实施方式及程度应与刑事案件的 实际情况和性质相适应,侦查措施的选用 和实施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而对侦查行为 相对人的财产、自由等方面的权利造成非 合理性侵犯和非必要性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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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侦查秘密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犯 罪嫌疑人保密,即侦查机关不得以违反侦 查目的的方式把侦查的情况向嫌疑人泄漏; 二是对社会成员保密(主要是对新闻媒 体),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 或者法官批准外,侦查机关及有关知情人 不得对外泄漏侦查情况以及侦查过程中了 解到的情况。(孙长永) 延伸资料:阅读李庄案件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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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辨认的程序 A、辨认的启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 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 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或者检察长批准。 B、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C、个别辨认: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 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 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侦查解释和意思

侦查解释和意思
侦查是一种具有特定活动内容和目的要求的诉讼活动,对随后进行的起诉、审判
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成为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刑事诉讼
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
调查工作
侦查”意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
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学复习提纲

1.侦查的概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2.侦查的目的:最终目的是消灭犯罪。
(1)侦查的直接目的是及时、准确的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预防和控制犯罪,保障人权。
3.侦查的活动内容: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侦查的主体是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
客体是:刑事案件。
5.侦查学的概念:是研究侦察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律应用学科。
是研究侦查主体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运用各种侦查技术、侦查策略和措施、方法对案件进行侦查,以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门对策性学科。
侦查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作为一种工具和方法为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服务。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侦查学的体系是:理论研究。
应用研究。
比较研究。
6.侦查学的方法:(1)经验总结法(最基本的方法)(2)案例剖析法(实践运用得到的)(3)调查统计法(4)科学实验法(5)比较研究法7.侦查学的原理:一。
物质交换原理。
物质交换的概念:是一种普遍现象,是指两种物质在外力条件下相互接触,从而引起两种物质接触地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的关系和变化的状态。
条件:具备相互交换的物质实体;有外力作用;两个物质实体直接接触;使原有的物体状态发生变化。
犯罪过程中物质交换的类型:痕迹性物质交换;物品性物质交换;印象性物质交换。
物质交换在侦查中的指导意义:物质狡猾是进行现场勘查的重要依据;物质交换是发现利用微量物证的理论依据;物质交换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制定正确的侦查对策;物质交换是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依据。
二.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概念:从狭义上讲,是物证技术鉴定的基本理论,它是指以解决两个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而进行科学检验的理论与方法的总称。
侦查监督的名词解释
侦查监督的名词解释
侦查监督是指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和措施。
侦查监督
的目的是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监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对侦查行为的监督,确保
侦查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并遵守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
侦查监督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目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情况的监督。
侦查监督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监督主要由公
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负责,他们对侦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外部监督则由社会各界、媒体、监察机关等进行,他们对侦查活动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侦查监督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它能够预防和纠正侦查中的不当
行为和违法行为,确保被侦查对象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侦查监督还有助于提升侦查部门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增加公众对侦查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侦查监督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它通过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
督和管理,维护了公民权益,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侦查监督的完善也需要不断地加强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侦查学总论
侦查学总论侦查学总论第一章侦查学概念第一节侦查学的概念: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规律及其方法的科学。
(一):侦查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二):侦查学是一门技术与艺术相结合的学科我国侦查学的概念(三):侦查学是揭露证实犯罪和发现控制犯罪的学科(四):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五):侦查学是公安学的一个分支第二节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侦查活动规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2、侦查活动方法1、研究犯罪事实的规律特点2、研究侦查工作的基本理论侦查学的研究内容3、研究侦查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经验4、加强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技巧方法研究5、比较各国侦查理论经验技术和方法研究1、侦查学基础理论部分2、侦查学措施手段部分第三节侦查学的学科体系3、侦查计谋策略部分4、侦查技术部分5、侦查方法部分1、哲学方法2、系统方法第四节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调查统计法2、案例剖析法3、具体方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研究法5、经验总结法第二章侦查学原理第一节物质交换原理概念:是指两种物质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接触、摩擦、撞击时引起两种物质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互相交流关系和变化状态物质交换的条件:1、客体条件:有相互交换的物质客体2、有外力的作用3、需要直接发生接触4、物质实体必须发生了变化物质交换的类型:1、痕迹性物质交换(足迹、指纹)2、物品性物质交换(实物性物质交换)3、印象性物质交换(印象痕迹)Ps:物质交换和信息交换的联系第二节因果关系原理概念: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种类: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因果关系2、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4、犯罪结果与犯罪后应变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特点:1、普遍性2、客观性和可知性3、事件序列性和必然性4、多样性和复杂性:1、一因多果、同因异果2、一果多因、同果异因3、多果多因、复合因果因果关系原理的意义:1、因果关系原理是认识案情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因果关系原理是推进侦查活动的动力,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3、因果关系原理是防范控制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第三节同一认定原理概念:是指在侦查中具有专们知识和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是否同一做出判断类型:认定主体:留下的鉴定意见、证据、线索等认定客体:留下的形象、运动习惯、笔迹、痕迹、DNA、气味等第三章侦查主体第一节:侦查主体概述概念:侦查主体是指依法行使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侦查主体的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3、紧急情况特殊处置权4、开展侦查基础业务活动的权利第二节:侦查机构:1、公安机关:公安部、地方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2、人民检察机关3、国家安全机关4、军队保卫部门5、监狱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刑事侦查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禁毒部门、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边防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监所管理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反恐怖工作部门。
侦查的含义
侦查的含义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
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侦查的理解(一)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二)侦查的客体是刑事案件(三)侦查活动的内容(四)侦查的目的具有多层次性(五)侦查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活动侦查权的行使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
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
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
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条还就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侦查与侦察在理论和实践中,“侦查”和“侦察”至今辨别不清、争论不止。
现实的表现是:一是在教材上,20世纪70年代前后以刑事侦察命名,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则并存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两种命名方式;二是在法律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均用“侦查”二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则出现“侦察”一词。
搜查的目的与范围
搜查的目的与范围
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活动。
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或犯罪后,总是设法反侦查,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如破坏现场、毁坏或隐匿证据、藏匿罪犯等,不进行强制性的搜查,犯罪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牵连的人是不会自动交出证据和罪犯的。
因此,搜查是侦查中获取证据、查获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它对防止罪犯逃跑、毁证、转移证据,及时查获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2.搜查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搜查犯罪嫌疑人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他的住处进行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
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其他有关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3.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执行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不得滥用搜查权。
由于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因此,搜查必须慎重从事。
决定搜查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人身和住宅的搜查,既要抓住时机,及时搜查,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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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目的探析
摘要:目的对于侦查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何界定侦查目的也是个需要详细探讨的问题。
现今侦查法学研究领域中,关于侦查目的的代表性观点有基本三种类型。
本文通过对现今侦查目的观的评述入手,对侦查目的从多个层面的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自己对侦查目的的看法。
关键词:侦查目的;概念;含义
侦查目的对于侦查方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目的是研究方法的首要问题,处于侦查方法系统的最高层次。
然而现有的教科书对侦查目的的提及并不多,其他形式的研究著述对侦查目的略有关注,本文结合现今侦查目的观探析,提出自己对侦查目的的看法。
一、侦查目的的概念
所谓侦查目的,是指国家通过侦查制度的设置和侦查权力的设置所旨在实现的社会目标。
①侦查目的的概念之核心在于国家通过侦查权力的实施将会怎样促进社会利益目标的实现。
侦查目的作为侦查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根本意义在侦查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保护和增加哪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现有侦查目的学说及其评价
(一)现有侦查目的的学说
我国现有的关于侦查目的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公诉准备说、审判准备说、侦查独立说。
前两者分别主张侦查的目的在于为审判或
起诉做准备提供材料。
最后一种则主张侦查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嫌疑的有无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不过,在实践中,很难将某个司法辖区的侦查目的绝对的归于这三种理论模型之一,而往往都是以其中一种为基础的混合目的观。
1. “公诉准备说”
该观点认为,侦查目的旨在通过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为是否起诉提供条件作出准备。
从这一角度出发,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具有紧密的连续性和承接性,它们之间被公诉阶段所中断,侦查活动只是提起公诉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审判的准备阶段。
公诉准备说实际上体现了控辩式诉讼结构的理论内涵。
在控辩式结构下,存在控、辩、审三方,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审理。
在侦查员侦查阶段和法官审理阶段之间,还存在着联系双方的公诉阶段,如此,公诉阶段就充当了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
可以讲,公诉准备观是在理论层面上反映着控辩式诉讼结构的框架内容。
与审判准备观相比,公诉准备观所体现的理论内涵,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公诉准备观也同样存在缺陷,它在保护被诉公民的合法权利方面不够完善。
同时,按照这种界说,侦查目的就与侦查任务的一些基本方面等同起来,犯了范畴性错误,因为目的是期望达到的结果而任务则是一种工作和责任,两者并不等同。
2. “审判准备说”
该学说主张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为案件的正式审判做准备的,侦查活动的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收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故将其名曰”公判准备观”或”审判准备说”。
公判准备观是建立在刑事诉讼流线型结构之上,也就是将刑事诉讼活动看做是一个由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开始经历公诉机关的提起公诉再到法官的审判活动的依次渐进的流程。
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既吸取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合理性因素,又保留了职权主义的一些元素。
然而,尽管在公判准备观指引下,侦查活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但其消极影响在于极其弱势的被告人只是作为纯粹的被审判的对象,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完全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法庭审判活动的形式化,审判工作的目的没有达到。
很明显,公判准备观中的消极内容是与现代刑事诉讼注重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背离的。
3. “侦查独立说”
此观点认为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目的只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是否存在,进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为了能够保证运用此方法处理案件的准确性,侦查人员必须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彻底、充分地侦查,从这个角度上说,这种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侦查独立观的进步之处在于充分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
但是侦查独立观主张侦查活动不应
该围绕审判活动来开展,而这一做法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脱离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进而使得侦查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这完全背离了侦查活动的应有目的及整个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
该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过分偏重于侦查活动在实现实质真实,进而侦查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而过早地做出实体性结论甚至进行实体性处分,从而最终将侦查活动导入纠问式倾向,不利于实现刑诉程序的公正性价追求。
(二)对现有侦查目的学说的具体评价
上述三种学说从形式上看,纷争的焦点是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相互关系问题,即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如何。
从实质上看,纷争的焦点是在侦查过程中”查明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孰轻孰重。
”公判准备说”强调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支配地位,认为侦查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
在侦查活动中,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得到法官的许可,这一点在保障被疑人权利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该学说通过强调侦查为公判,忽略了侦查程序面对无犯罪事实和无犯罪人的现实可能性。
与之相比,”公诉准备说”强调侦查为起诉,也有重视惩罚犯罪,轻视保护被疑人之嫌。
”侦查独立说”强调立足于依据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作出慎重的判断,比较”公判准备说”和”公诉准备说”,它的人权保障意义是不容低估的。
当然,该学说也有强化保护、淡化惩罚之嫌,但
是这一学说的历史进步意义是不容怀疑的。
三、笔者见解
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是一类关于侦查地位以及侦查与公诉程序、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理论。
而这样探讨侦查目的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内部去需找答案,笔者认为侦查目的的定位和具体含义是并不仅仅局限于此的。
侦查目的应当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诉讼目的。
侦查目的最宏观的含义是指诉讼目的。
侦查行为是一种诉讼行为,侦查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合一,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侦查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侦查)结果的理想模式。
我国侦查的诉讼目的与法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关于侦查学地位的目的。
第二个层面的侦查目的与对侦查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对后续诉讼阶段意义的认识有关,即上面所探讨的”“公诉准备说”“、”审判准备说”、”侦查独立说”。
(三)关于侦查系统的目的。
第三个层面的侦查目的应立足于侦察系统本身进行考察,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查获作案人。
揭露控制犯罪剧侦查重要的、基本的职能。
首先,它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其次,揭露控制犯罪也是程序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
另外,它是保障安全和维护秩序的需要。
侦
查目的不仅是保护被害人、证人、侦查程序参与人的权益和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侦查程序公正的效果。
(四)具体目的。
第四个层面的侦查目的则是指每一具体侦查行为的目的,例如在在个案侦查中为寻找目击者而进行现场访问。
就个案侦查而言,侦查方法更关注的是具体侦查行为的方法适用问题,因此作为侦查方法要素的侦查目的的含义主要指后两个层面,尤其是第四个层面。
侦查目的决定了侦查的方向,因此,在个案侦查中,能否选准侦查目的是保障侦查不误入歧途的关键。
注释:
①《侦查原理论》,韩德明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89页。
参考文献:
[1] 任慧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2] 赵永琛、何家弘.侦查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2] 郝宏奎.侦查论坛(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
[3] 王福相、李贵清.完善我国侦查目的实现方式的制度构想.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1月第21卷第1期.
作者简介:陈骧君(1990-),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