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法律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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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140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制度设计。

它们不仅影响着公司内部股东的行为和利益,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份锁定期。

简单来说,股份锁定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限制出售或转让。

这一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在刚刚上市或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关键时期,股东能够保持稳定,减少短期内大量股份抛售对股价造成的冲击,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会面临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例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这是因为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如果他们过早地减持股份,可能会让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失去信心。

对于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也有相应的股份锁定期要求。

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短期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上述常见的锁定期安排,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等,参与的相关方也会被要求设定一定的股份锁定期。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规定。

减持,顾名思义,就是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为了规范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在减持数量方面,大股东、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在减持信息披露方面,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包括减持的数量、方式、时间区间等。

股权转让的锁定期与解锁条件

股权转让的锁定期与解锁条件

股权转让的锁定期与解锁条件协议书甲方:(股权转让方)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股权受让方)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任务描述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名为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具体股权细节如下:1. 股权拥有总数:_____________股份;2. 拟转让的股权数量:_____________股份;3. 转让价格:每股价值_____________,总转让金额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锁定期1.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拟转让的股权在锁定期内予以限制,不得转让、处分或以其他形式转移。

2. 锁定期为__________(填写具体时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3. 在锁定期内,甲方不得向除乙方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转让股权。

如有违反,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将违规转让的股权返还给乙方。

第三条解锁条件1. 乙方同意,在锁定期届满后,根据以下解锁条件的达成,甲方可以解除对股权的锁定:a) 公司完成_____________(填写具体要求);b) 公司实现___________(填写具体要求);c) 其他_________________(填写其他解锁条件)。

2. 若甲方欲解除锁定条件,须提前__________(填写具体天数)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解锁条件已达成。

第四条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法律文书-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法律文书-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这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为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类,也是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冲击最为明显的类。

所谓法律依法律的股权转让设限,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

以法律条文我国公司企业法规为蓝本,结合有关国家的相关新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方面:1、封闭性限制。

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例如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相互关系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三席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对股权转让管理条例的这一限制性条例,预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特性,并有望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公司形态、尤其是股份公司形态相区别的主要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凭着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措施,来满足那些追求封闭经营的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家庭型公司、中小型紧密投资者组合的公司,往往对此颇为看重。

因此,凡有违封闭性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仅公司可以拒绝名义更换,而且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亦难以获得法律的全力支持支持。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核心成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综观其它西方公司法律,几乎皆无对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规定,该类限制是否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限制呢?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的确无实际的象征意义,这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需受到时间限制的做法中亦可得到印证。

正因此类限制并不具有可取性,故在处理此类股权转让此类纠纷时候,可以宽松地允许此类股权的预约转让,至少应承认发起人于限制期内转让股权的债权效力,只要发起人股权于限制期内不进行实际的物权处分转让,即应维护和平此类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3、董事、监事、项目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供职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受让。

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部门负责人利用遏制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既得利益任职控股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有哪些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

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

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

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

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减持与限售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减持与限售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减持与限售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涉及股东减持和限售规定。

股东减持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减少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而限售规定则是对特定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进行限制。

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减持与限售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股东减持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减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它一方面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股东权益的平衡。

1. 减持时间安排:股权转让协议中通常会规定股东减持的时间限制,即股东在何时可以进行减持操作。

这就要求股东按照约定期限内进行减持,并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操纵股价、损害公司利益。

2. 减持数量限制:股权转让协议还会对股东减持的数量进行规定,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可以减持多少股份或股权。

这是为了防止股东一次性减持过多,导致公司股价过度波动,影响市场稳定。

3. 减持方式确定:股权转让协议会约定股东减持的方式,包括自愿减持和强制减持。

自愿减持是指股东主动减持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而强制减持则是指根据法律或公司规定,股东必须减持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股权。

二、限售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限售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司稳定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限售规定是指特定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或股权。

以下是限售规定的常见形式:1. 锁定期:锁定期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特定时间段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或股权。

这样可以防止股东在短期内大量抛售,从而保持市场稳定。

2. 解禁计划:有些协议会约定股权的解禁计划,即将限售股份或股权分为多个阶段进行解禁。

例如,第一年解禁50%,第二年解禁30%,第三年解禁20%。

这种方式可以逐步缓解对市场的冲击,减少股价异常波动的风险。

3. 额外限制条件:除了锁定期和解禁计划之外,股权转让协议还可以包括其他的限制条件。

比如,要求股东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才能转让股份或股权,或者规定特定条件下才能解除限售等。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方、股份锁定的法律规定整理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方、股份锁定的法律规定整理

目录⏹ 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 关联方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3)⏹ 重大资产重组 (5)《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5)⏹ 借壳标准: (5)《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5)⏹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价格 (6)《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6)⏹ 股份锁定期: (6)《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6)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IPO锁定期总结

IPO锁定期总结

有关锁定期的小结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一)一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二)特殊性规则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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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上海、深圳(主板、中小板)上市规则同《公司法》及《证券法》相关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2(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大股东不得增持为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条: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上证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行为指引第四条: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四)相关股东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七条: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深)交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对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四)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六)《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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