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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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 2007 年9 月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0 次会议通过)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结合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一条本院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编制管理人名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告、申请、验证、审核、公示初审、复核、公布结果的程序办理。

本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二条本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结合案件需要编制深圳市的管理人名册,并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在深圳依法设立并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3 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 、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5 年以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3 、该机构拥有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 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 、该机构执业人员最近3 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会计师事务所

1 、在深圳依法设立并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3 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 、在该机构执业的会计师近5 年以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3 、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 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 、该机构执业人员最近3 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 、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 、在《规定》实施日(即2007 年6 月1 日)之前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 、该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经验,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3 、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 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 、该机构执业人员最近3 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 、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四)个人

1 、所在机构已进人管理人名册,且该机构书面同意该个人申报个人管理人;

2 、具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执业

3 年以上;

3 、近5 年以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4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 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该机构和在该机构内从业的个人均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个人有上列情形之一,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负有监管责任的,该个人及其所在机构均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第五条管理人名册评审工作由本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6 人以及本院监察室负责人、民事审判第七庭负责人、民事审判第七庭审判长2 人、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共11 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评审委员会讨论选拔管理人时采用评分制,以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

审委员会讨论对管理人处罚、除名等事项时采用票决制,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经个体评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六条本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具体工作,民事审判第七庭协助。

第七条申报、评审程序:

(一)公告: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将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人申报条件;

2 、应当提交的材料;

3 、评定标准、程序;

4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6 、本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公告为准)届满前向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可在本院外网下载)及相关材料一式12 份。

(三)验证: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 日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本院将不纳人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人申报管理人评审范围。

(四)审核: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每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结合评分标准评定其综合分数,其平均分数即为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

(五)公示初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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