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刑事检察类1、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2、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3、安徽A园林有限公司、张某等串通投标案4、A公司、张某久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5、社区矫正对象倪某请假外出监督案民事行政检察类6、滁州市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7、鲍某明等追索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案8、安徽乙建筑公司与董某某劳动争议执行监督案9、安徽丙食品公司与赵某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10、朱某云、某门窗有限公司诉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抗诉案案例一A园林绿化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基本案情:A园林绿化公司承建安徽省B县市政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验收结束后,因支付工程价款问题引发民事诉讼,C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包方即B县水利局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1.0037亿元及逾期利息2500万元。

B县水利局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

在该民事案件审理期间,B县水利局以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B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下B县公安局立案侦查;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A公司诉B县水利局民事诉讼案件审理。

A公司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薛江武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接访A公司负责人,要求C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加快办案进度。

鉴于该案立案一年多还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B县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建议撤案。

B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原中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恢复审理。

该案例主要阐明:检察机关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控告渠道,“一把手”检察长带头接访民企负责人,带头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上级院及时认真审查下级院作出的检察监督决定,确有不当的及时指令下级院纠偏纠错,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印章多次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从而引发诉讼,致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卷入诉讼背负近600万元债务;李某某还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补签用工合同,授意雇佣工人起诉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索赔医药费等合计28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做伪证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做伪证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做伪证典型案例2017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这八宗典型案例。

案例一:让别人把欠款转到指定账户又否认韦某与郑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韦某主张郑某、杨某向其借款12万元,2016年7月5日他向郑某转账12万元,郑某则辩称当日已将12万元转回至韦某指定的收款人朱某账户,借款并未发生。

韦某说自己不认识朱某,该笔转账与他无关,后法院查明韦某与朱某之间存在多笔银行交易往来,法院就此询问韦某时,他又改口认识朱某,郑某转给朱某的12万元他已收悉。

韦某隐瞒12万元转回的事实,其虚假陈述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韦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二:公司伪造《劳动合同》签名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通过司法鉴定查明,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第5页中吴某的签名为假冒,且该合同的印刷特征和骑缝章印文盖印反映了该合同存在换页现象。

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伪造重要证据行为,违反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

为维护法律尊严,警示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应当对其进行民事制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例三:房产中介伪造客户签名索取2万中介费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孟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请孟某支付佣金2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有“孟某”签名的《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而孟某对该承诺书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承诺书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7月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孟某”签名字迹不是孟某书写。

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的证据提起本案诉讼索取中介费用,其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制裁。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01刘某干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燕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裁判要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代表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人在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稳健”商标的知名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注册商标使用于细菌过滤效率远低于医用口罩标准的口罩,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又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情介绍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稳健医疗”、“winner”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口罩。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干联系被告人黄某燕,要求购买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

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4600个假冒的“稳健医疗”品牌的包装袋。

2020年3月8日,刘某干从李某湘处购买46000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将刘某干抓获,并缴获已封装完毕的假冒“稳健医疗”口罩10960个、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15400个、封口机器一台。

经核实,2020年3月期间,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稳健医疗”医用口罩一万余个,销售金额合计37215元。

近期发生的法律案例(3篇)

近期发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好友,2019年,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1. 案件受理与调查取证: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张某提供了与李某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及约定。

2. 双方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李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自己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张某则认为,李某有偿还能力,且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李某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3.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李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调查阶段,李某承认借款事实,但仍然辩称自己无力偿还借款。

张某则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李某有偿还能力。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李某无力偿还借款的辩解,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负责。

虽然李某目前存在经济困难,但根据其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李某有能力偿还借款。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例评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处理: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承认借款事实,但以无力偿还借款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负责。

虽然李某目前存在经济困难,但根据其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李某有能力偿还借款。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保护:本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严格保护。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骗术揭秘

骗术揭秘

骗术揭秘谎称删网传打架视频骗企业老总三万元扮演官员:龙岗区政法委副书记李某受骗者:深圳市丽德宝纸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松涉骗金额:3万元程某涛被法院认定的第一单诈骗事实发生在2012年12月14日。

程某涛冒充龙岗区政法委副书记李某,打电话给深圳市丽德宝纸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松,谎称可以帮忙删除网上流传的其朋友和人打架的视频,但是需要费用3万元。

程某涛还给朱某松发送了一条短信,要朱某松把钱款存入指定账户。

朱老板接到短信后,当天就让朋友把3万元存入到了指定的账户中。

冒充纪委副书记诈骗调查对象扮演官员:盐田区纪委副书记刘某受骗者:盐田区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主任王卓勇涉骗金额:2万元2013年10月,有网友在网上发帖指,盐田区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主任王卓勇(副处级)无视中央“六项禁令”,网帖指出王卓勇的“四宗罪”:利用职权冒领政府钱财、超标准宴请公务人员、公款请客送礼、上班时间利用公款公车高档娱乐消费。

此外,该网友在举报帖中列出数张面值均为1万元左右的发票联作为证据。

这一网帖引起当地纪检部门以及媒体的关注。

2013年10月底,盐田区发布消息称,盐田区委对此高度重视,经区有关部门初步核查后研究决定,停止王卓勇行政职务,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同年11月6日,盐田区宣布对王卓勇立案调查不久,程某涛冒充盐田区纪委副书记刘某,打电话给王卓勇,称接待任务重,要王卓勇为其报销招待费2万元。

王卓勇竟也信以为真,叫妻子转账给程某涛指定的建行账户,王卓勇的妻子则称没有建行账户,叫朋友张某当天进行了转账。

紧盯新闻热点行骗当事人扮演官员:深圳市城管局一名叶姓副局长受骗者:绿发公司创始人黄国祥涉骗金额:2万元2013年7、8月份,南方都市报曾连续多天报道部九窝受纳场乱象,报道中披露该地一块3万平方米的土地被以1元钱/年的价格转给一家官司缠身,且有行贿前科的绿发公司。

报道中还披露了创始人黄国祥的姓名。

紧盯着新闻热点的程某涛,在2013年8月23日,冒充深圳市城管局一名叶姓副局长,给黄国祥打电话,声称需要2万元请记者吃饭封口。

律师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例

律师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例

律师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例
律师提供虚假材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会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例:
1. 伪造证据:律师可能为了帮助其客户赢得诉讼而伪造证据,例如篡改证人证言、修改文件或照片等。

这种行为会导致法庭对律师失去信任,并可能导致其被吊销执业证书。

2. 隐瞒事实:律师可能故意隐瞒重要的事实或者关键的细节,以便在庭审中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有利的辩护。

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和透明原则,也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3. 提供不准确的信息:律师可能在提交给法庭的文件或口头陈述中提供不准确的信息,以误导陪审团或法官。

这种行为同样会导致法庭对其失去信任,并可能导致其面临罚款或其他惩罚。

4. 与其他律师串通:律师可能与另一位律师串通,共同为同一客户争取权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陪审团等方式来达到目的。

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并且可能会导致律师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总之,律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持诚信和专业精神,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和公正的服务。

如果您发现某位律师提供了虚假材料,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王晓峰刑诉讲义

王晓峰刑诉讲义

刑事诉讼法案例精讲提纲王晓锋一、王五盗窃案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看到某一青年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

王某于是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

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的盗窃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其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后在王五律师的频频要求下才于4月12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2日,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议。

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做法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二、王某强奸妇女案王某(男,16岁),强奸妇女李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1年6月3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10日,检察人员张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王某便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及其同事郑某为其辩护。

案件移送到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期间,郑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

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郑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对郑某罚款2000元。

8月3日,法庭宣布:王某强奸妇女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在法定期限内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同时,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量刑畸轻,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1、检察人员张某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程序有无不当?为什么?2、王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及其同事郑某能否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为什么?3、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

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

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

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kx1866.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