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11、“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向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三来一补”企业代收。

12、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自然情况。

13、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可将其上级法人单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上级法人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4、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按上述原则,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列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15、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后未开办成的,列该法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开办成立的,列该新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1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的民事诉讼主体,可按民事诉讼法中主体合并与分立的处理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争议,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争议,分立后分担分立前单位权利义务明确的,有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不明确的,将分立后的各单位共同列为当事人。

17、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应列该企业为当事人。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列清算组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清算组的,列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前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按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即国有企业为其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为其开办者或出资者;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18、因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确定被告。原用人单位只请求解决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可只以劳动者为被告;如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损失索赔请求,应将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19、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三、举证责任问题

20、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及其组织机构代码;

(2)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3)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文号:深府令第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 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三章雇用程序 第九条雇用雇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雇员应聘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0d16950404.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0d16950404.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0d16950404.html,/kx1866.html

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4-11-21 16:45:08 一、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案件。 申请破产应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6)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2、债权人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6)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7)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广东省深圳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事业单位考试最新版

广东省深圳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事业单位考试最新版 (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选题 1.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A、3 日 B、5 日 C、7 日 D、10 日【答案】B 2.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关于法的定义的各种学说都是荒谬的,对我们理解“法是什么”无任何参考价值 B、欧洲大陆国家的语言中,表示“法”的词往往同时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 C、法具有意志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造性观点 D、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内容的决定性因素,这意味着任何非经济因素对法的内容都不能形成明显影响 【答案】B 3. 资本积累一般规律属于()。A、普遍规律B、特殊规律C、共有规律 D、客体规律 【答案】B 4. 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作出。 A、分管负责人 B、直接责任人员 C、具体办案人员 D、审核人员 【答案】A 5.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A、冻结存款、汇款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D、代履行 【答案】A 6.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6 B、12 C、24 D、48

【答案】C 7. 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8. 唯物辩证法认为,在原因和结果的关系问题上,结果是指()。A、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B、先于某种现象的现象C、被一定现象所引起的现象D、后于某种现象的现象 【答案】C 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A、下属机关 B、行政机关 C、监督机关 D、执行机关 【答案】D 10.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10 日 B、15 日 C、30 日 D、60 日 【答案】B 11.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10 日 B、15 日 C、30 日 D、60 日【答案】B 12.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是()。A、圣西门和欧文B、马克思和恩格斯 C、列宁和斯大林 D、毛泽东和邓小平 【答案】B 13. 我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由众多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全国共有56 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2015年深圳市福田区事业单位招考笔试试题

2015年深圳市福田区事业单位招考笔试试题2015年深圳市福田区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模拟题下载。在线刷题,提高笔试成绩,就用华图砖题库在线做题平台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打“X” 1.亚太经合组织第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于2001年10月21日在北京举行。( ) 2.西部大开发要遵循科学规律和经济规律,认真吸取国内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探索一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 3.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以廉政建设为重点。( ) 4.应当把缩小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作为—条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 ) 5.对于公民来讲,一般而言,凡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就意味着自由,因而行为人不应受法律制裁。( ) 6.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 7.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简称。( ) 8.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乃至私营经济,都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

9.收文处理程序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 ) 10.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主义生产的矛盾。( ) 二、单项选择题 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是( ) A.正确的理论原则 B.人们的主观愿望 C.群众的意见要求 D.客观存在的事实 2.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证明( )。 A.意识不是人类所特有的现象 B.物质是意识产生的基础 C.对人脑机能的认识已经完成 D.机器思维最终会超过人类思维 3.先进的社会意识之所以能对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是在于( )。 A.它正确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 B.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C.它具有相对独立性 D.它具有历史继承性 4.社会主义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 )。 A.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 B.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决定的

广东省深圳市《党建基本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最新版

广东省深圳市《党建基本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最新版 (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选题 1. 西北内陆区的干旱土壤,()。A、形成历史较短B、含盐风化壳广布,土壤年龄小C、在少量的降水条件下,易溶盐类被淋失D、形成历史长,易溶盐类聚积【答案】D 2.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所以成为哲学基本问题,这是由()。A、哲学是各门具体科学的理论指导决定的B、哲学作为世界观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C、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决定的D、哲学能够使人认识自身的本质决定的【答案】B 3. 在西方,法学起始于()。A、古希腊B、古罗马C、中世纪后期 D、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答案】A 4. 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可以由其他人员实施 B、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C、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实施 D、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答案】B 5. 某服装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技术监督局催告该服装厂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该服装厂仍未履行义务的,技术监督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五天B、七天C、十天D、十五天 【答案】C 6. 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

上()。A、对较轻的处罚有设定权B、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后有设定权C、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D、没有设定权 【答案】D 7.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D 8. 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A、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规律B、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C、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矛盾规律D、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矛盾规律 【答案】B 9.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相对一方当事人如有违反,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即可依法强制执行,包括申请()强制执行。 A、公安机关 B、上级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机关 【答案】C 10. 不属于四大文明古国的是()。A、中国B、古印度C、古希腊D、巴比伦 【答案】C 11.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派任嚣、赵佗平定广东岭南,利用军队力量开凿(),沟通湘江月漓江,秦军便渗入西瓯作战。 A、长江 B、珠江 C、灵渠 D、西江 【答案】C 12. 关于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前提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撤回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B、撤销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合法C、注销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之后一定无违法行为D、吊销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4日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 3次会议通过) 深中法发〔20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 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 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2015年5月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及能力知识真题

2015年5月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及能力知识真题(一般类) 说明:本试卷包括数量关系10题、言语理解20题、判断推理20题、资料分析20题、综合分析30题等五个部分共100小题,总分100分,参考时限90分钟。第一部分数量关系(10小题,共计10分) 一、数字推理,给你一个数列,但其中存在空缺,要求你仔细观察数字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项中选出一个来填补。(单选题1-5,每题1分)。 1.0,1/6,2/9,1/4,4/15,( )。 A.3/7 B.2/11 C.3/16 D.5/18 2.11,8,-1,-28,( )。 A.54 B.-84 C.-102 D.-109 A.-4 B.-2 C.2 D.4 3. 1/2 , 4/7, 7/12, 10/17,( )。 A.11/20 B.12/21 C.13/22 D.14/23 4.10,30,32,96,98,294,296,( ),( )。 A.888,890 B.352,360 C.352,480 D.888,892 5. 22,306,512,820,1330,( )。 A.1536 B.1542 C.2136 D.2142 二、数学运算,请根据题意计算(单选题,6-10,每题1分) 6.有一个长方形,若将长延长12cm或宽延长9cm,它的面积都增加72平方厘米,则原长方形的面积为()平方厘米。 A.72 B.48 C.108 D.56 7.甲、乙两汽车分别从P、Q两地同时出发相向而行,途中各自速度保持不变,他们第一次相遇在距P点16千米处,然后各自前行,分别到达Q、P 两点后立即折返。第二次相遇是在距P点32千米处,则甲、乙两车的速度之比为()。 A.2:3 B.2:5 C.4:3 D.4:5 8.两盒糖果共176块,从第二块取出16块放入第一盒,此时,第一盒糖果的块数比第二盒糖果块数为M(M为大于1的整数)倍多31,则第一盒原来至少有()块糖果。 A.129 B.130 C.131 D.132 9.计算2006x20072007200720072007- 2007x20062006200620062006=()。 A.10 B.1 C.0 D.100 10.用白铁皮做罐头盒,每张铁皮可制16个盒身或43个盒底,一个盒身与两个盒底配成一套罐头盒,现在有150张白铁皮,则应用( )张制盒身,余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做伪证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做伪证典型案例 2017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这八宗典型案例。 案例一:让别人把欠款转到指定账户又否认 韦某与郑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韦某主张郑某、杨某向其借款12万元,2016年7月5日他向郑某转账12万元,郑某则辩称当日已将12万元转回至韦某指定的收款人朱某账户,借款并未发生。 韦某说自己不认识朱某,该笔转账与他无关,后法院查明韦某与朱某之间存在多笔银行交易往来,法院就此询问韦某时,他又改口认识朱某,郑某转给朱某的12万元他已收悉。 韦某隐瞒12万元转回的事实,其虚假陈述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韦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二:公司伪造《劳动合同》签名 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通过司法鉴定查明,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第5页中吴某的签名为假冒,且该合同的印刷特征和骑缝章印文盖印反映了该合同存在换页现象。 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伪造重要证据行为,违反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警示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应当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例三:房产中介伪造客户签名索取2万中介费 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孟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请孟某支付佣金2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有“孟某”签名的《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而孟某对该承诺书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依法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承诺书中“孟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7月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孟某”签名字迹不是孟某书写。 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的证据提起本案诉讼索取中介费用,其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制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四:当庭否认名下的账户和抵押房产 袁某诉刘某、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某在明知收款账户是其本人名下账户,被抵押房产(某花园B栋B1-605号房屋)是其名下房屋的情况下,仍在答辩意见和当庭询问中均予以否认,作虚假陈述,导致法庭庭后花费大量时间前往相关部门调查相关情况,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五:将合同提成12万元篡改为112万元 康某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经法院调查核实,查明康某伪造重要证据进行提交,将其代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公司深圳某移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书》载明的合同金额由12万元篡改为112万元,并篡改了相应的全部分次付款款项金额。 康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康某处以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六:伪造材料索要劳动补偿被罚三万

深圳市光明新区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深圳市光明新区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笔试结束了,考生可以通过历年真题估分,还能够找到自己薄弱点,为后续的面试备考力度。大家注意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到达初审地点接受资格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12月13日9:00开始直至初审结束,各位考生要加油哦。下面来看中公教育为大家准备的面试资料吧`~~~~ 1、当前对有些单位实施的末位淘汰制,有不同争议,你怎么看待这种用人措施? 答:1、“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向竞争机制发展的过渡性措施,可以试行;但要因情况而异,不能一刀切。2、“末位淘汰制”不完全等同于竞争机制。对于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单位最初实行,然后逐步实施竞争机制,未尝不可。如果在规模小、人数少的单位实行,效果就不一定好,因为也确有些单位人数不多,几乎所有人员都很努力,成绩都不错,甚至难分上下,如果实行就会造成人心惶惶、人际关系紧张的不利局面。 2、谁在背后不议人,谁人背后无人议对此你是怎么理解的。 答:1、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每个人都得面对及正视它。2、每个人应首先约束自己,不在背后议论别人,特别是不议论别人的缺点和隐私,因为这是不道德的,它不利于大家的相处。3、对于别人对自己的议论,如果无大碍的,抱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予追究,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如若涉及重大问题,应当在适当的场合予以指出。4、一个单位如果背后议论的现象严重,说明正气不足,作为领导者则应讲明利弊,以正风气。 深圳市光明新区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备考讲座、面试时间、面试真题技巧、面试培训,由广东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整理于深圳下半年事业单位招聘面试备考专题https://www.360docs.net/doc/0d16950404.html,/guangdong/20141111/64732_1.html?wt.mc_id=bk9384 3、“为什么有的单位能‘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而有的单位则是‘三个和尚没水喝’”?对待后一种情况,如果你去上任,该怎样处理? 答:之所以能出现“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的良好局面,我想这和一个单位的领导善于激励人、团结人有关,一个人的力量也许是有限的,但作为领导人如何能把大家的聪明才智集中起来,把群众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做到人尽其能,物尽其材,则这个单位必将蒸蒸曰上,推广开来,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也能把每一分子的力量整合起来,而不是搞内讧,那么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复兴光大也指曰可待。如果我是一个单位的新任领导,面对“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状况我将采取如下措施加以整改:1、调查了解情况,掌握干部积极性不高、形不成合力的原因。这种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是制度不严,或者是处领导处事不公,或者是因有后顾之忧而没有得到解决,或者是处、科级领导干部领导不力,等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该条的说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 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30.3%和35%;结案率为92.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2.6%和10.1%,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 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中法函[2008]66号 龙岗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等三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即: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基本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而被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以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三、关于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的问题 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此函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