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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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破产案件的流程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审查、破产管理和破产清偿等环节。

下面将对破产案件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破产申请是破产案件流程的第一步。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

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财产清单、债务清单等资料。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证明、债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其次,经过破产申请后,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破产申请的合法性等。

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等措施。

接下来,一旦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

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并制定破产清偿计划。

在破产管理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将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得处分破产财产。

最后,根据破产清偿计划,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破产清偿的优先顺序一般是先偿还破产费用、债权人的优先债权,然后是普通债权。

破产清偿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破产案件流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等多方合作。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实现债务人的破产重整或清算。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破产案件的流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4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网上立案指引

网上立案指引

网上立案流程指引1.输入网址/进入“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站首页,点击“用户登录”进入注册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即可完成注册。

2.注册成功后登录网站,在左侧菜单栏里点击“网上立案”,即可进入申请界面,如图所示:3.点击“我要申请立案”,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受理法院(本指引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根据自身的案件情况,选择案件的类型(本指引以民商事一审案件为例)。

4.选择法院和案件类型后,将会显示深圳市中级法院立案告知书(民商事)及电子送达告知书,里面涵盖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民商事案件)等相关信息,请仔细阅读。

5.在阅读后勾选“已阅读并同意立案登记告知书内容”、“已阅读并同意电子送达告知书内容”,按“确认”选项,进入信息登记。

根据自身的案件情况完成相关的信息登记并上传相关附件(请按照相关的要求上传材料,勿将材料打乱上传,如下图所示)。

当事人信息及诉讼信息在上传Word版起诉状后,系统将会自动提取,若提取的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可手动进行修改。

6.完成信息登记后,可选择材料递交方式并点击“下一步”。

进入立案信息确认界面,如图所示:7.确认信息无误,继续点击“下一步”,完成电子送达确认后点击“提交立案”并完成验证即可。

8.成功提交后,网页上会出现成功提交的提示及立案登记编码,系统也会自动发短信告知,如图所示,邮寄材料时需将此编码写在邮单上。

此时,只需等待负责网上立案的工作人员审核,具体审核的结果将会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您。

9.经审核后,除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及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每个案件有两次补充材料的机会。

审核法官会将所缺的材料以短信的形式告知您。

相关的文书模板也会以电子文书反馈的方式发送给您。

您只需再次登录网站,在网上立案中查看案件具体信息即可,如图一。

具体的材料模板以“反馈电子文书材料”为准,如图二。

图一图二10.案件审核通过后,将以短信形式通知您。

此时,您仅需根据您在信息登记时所选(如图),直接到现场递交或邮寄纸质版材料。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破产案件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申请破产程序,经法院审理后进行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清偿和结案等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流程。

首先,破产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中需包括破产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债务情况、财产状况以及破产原因等内容。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债权清单、债务清单、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其次,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破产申请人的资格、破产原因的真实性、债务债权的清晰性以及破产程序的适用性等方面。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受理破产申请。

接下来,法院将组织债权会议,债权人将根据破产申请人提交的债权清单进行确认,并选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将负责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协助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随后,法院将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建议,任命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和分配工作。

破产管理人将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并依法将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变现,以清偿债务。

最后,在破产清偿期间,债务人需全力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如实提供财产信息,并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清算。

同时,债权人也需积极配合破产程序,提供真实的债权情况,并参与债权会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破产案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清偿和结案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将共同合作,依法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清偿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深中法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8〕5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已经2018年4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引导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障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谨慎、忠实、高效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

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办案期限,降低破产成本。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应于“破”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程序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管理人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申请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后,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的事项继续有效。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为正确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及时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防止滥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与破产清算程序有关的工作。

债务人应当如实陈述破产相关信息,全面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信息,全面申报债务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债务人应当知悉破产清算程序对其生产、生活、信用等方面的影响,将申请破产清算的事项告知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工作的义务。

3.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诚信承诺书;(2)破产清算申请书;(3)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4)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信息、联系方式、收入、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5)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6)债务人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7)债务人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的情况说明;(8)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9)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10)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接受有关机构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11)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第一篇: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二)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10)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11)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2)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3)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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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4-11-21 16:45:08
一、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案件。

申请破产应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

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6)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2、债权人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6)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7)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

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安置预案。

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

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

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

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

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11)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12)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4、债务人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应列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重整的批准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应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人重整的决议;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包括职工名单、工资名册、债务人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情况。

(4)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再就业安排、可行性措施、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筹措情况等。

(5)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债务人的亏损情况及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的审计报告。

(8)债务人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9)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等。

(10)评估机构作出的债务人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及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

(11)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12)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13)债务人为他人或他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14)债务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15)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16)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和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5、债务人申请和解
(1)和解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本院认为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及投资人同意其和解的文件。

债务人系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有企业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和解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

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的依据以及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费用的筹措。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

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11)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12)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13)和解协议草案。

应包括:(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即财产的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改善财产状况的措施。

(2)债务承认,应当无争议地列明其所负担的债务总额、债权性质、债权清偿期限、方式等。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单独列明争议债权额、争议的性质、原因等事项。

(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应当拟出清偿债务的具体办法,如延期偿付债务、分期偿付债务、金钱清偿债务、实物抵偿债务等,明确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

(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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