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4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管理,更好地维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相关规程进行解读。
一、审理管辖1. 案件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活动无限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审理。
2. 职权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是本规程规定的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职权机关,由法官组成。
3. 职务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受理申请1. 申请条件:当企业出现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的情形,或者无力清偿债务所需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债权人或者企业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
2. 申请方式: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应当由企业或者债权人提出,并按照法定程序递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书应当明确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程序、事项和建议。
3. 受理期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决定受理,应当于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破产重整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债权申报开始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三、申报债权1. 申报期间:债权申报期间应当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债权申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 申报方式: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书,必须注明债权人名称、金额、来源、性质和获得的合同、判决、裁定、仲裁书等证据材料。
3. 申报效力:在债权申报期间内未申报的债权,仅限于已经在破产清算中清理的债权,不能保障未来的债权,申报期满后未申报的债权被视为无效。
四、财产保全1. 财产保全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出租、委托管理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深中法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23日深中法发[2013] 3号)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深中法发〔2017〕5 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9 月4 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第一篇: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二)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10)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11)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2)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3)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目的)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种类)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概念)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体)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
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考核的原则)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个案考核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
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表1。
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
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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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深中法发[2013]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5.23
【实施日期】201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
通知
(2013年5月23日深中法发[2013]3号)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